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定期更新

2023-11-29 10:28:10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4年3月2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1号

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4年5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

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年9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1

五、相关服务机构......................................................................14

六、基金的募集........................................................................1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17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8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24

十、基金的投资........................................................................27

十一、基金的业绩......................................................................36

十二、基金的财产......................................................................3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3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4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1

十八、风险揭示........................................................................56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0

二十、基金合同摘要....................................................................6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摘要..............................................................7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8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7

二十五、备查文件......................................................................8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规及《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

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指《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指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其他董事无关联关系的董事;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4年5月11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

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基金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每一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过程;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签署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

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

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本科。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

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副总裁,

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CEO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信息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

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

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

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

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现任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林

(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

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丁靖斐,硕士。曾在华泰证券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2014年12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9年9月起任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0年7月起任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

华宝服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起任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权益投决会信息

蔡目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可持续发展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基金经理。

贺喆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夏林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

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证券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

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

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

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

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

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

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地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的

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

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

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

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

内部审计事务等。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

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

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

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

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

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1号《关于同意华宝多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

复》核准(核准日期2004年3月24日),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4年3月31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至2004年4月

30日止,共募集5,233,338,344.6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1531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5月11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

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申购赎回的时间根据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6月1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8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在其提出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的交易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e网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

销。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

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场所相同。

其他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

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宝康债券基金之间转换:转换费率为0.4%,25%

转换费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基金:投资人持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90个自然日以上

(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

80%。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

费率。

本基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0.4%,其中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

本基金与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

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补差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差)

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

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

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

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

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各风格板块间资产配置以及各板块内精选个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持有人谋求最大回

报。

(二)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

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按流通市值和市净率分为四大股票风格板块:大盘价值、大盘成长、中小

盘价值、中小盘成长。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符合各风格板块精选个股标准的股票。

(三)投资理念

风格转换及个股精选策略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看好中国经济的发展前景和证券市场存在的投资机会,注重资产在各风格板块间的配置,

同时在各风格板块内部精选个股。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0%-95%;债券为0%-

4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在5%以上。

1、股票投资策略

(1)风格板块轮动策略

根据数量化辅助模型和公司内部研究支持以及基金经理自身判断,决定股票资产在各风格板块间

的配置。当某一风格板块相对大市的超额收益率出现上升或者下降趋势并到达预设的临界点时,我们

增加或者减少该板块的权重。

(2)风格板块的股票精选策略

针对各风格板块,有不同的板块内精选个股标准,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主要考

察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竞争优势及行业特点等因素。

1)大盘价值板块:采用股息率、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现率五个指标。股息率较高的股票

得分较高,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现率较低的股票得分也较高。

2)大盘成长板块:我们侧重于选取具有难以超越的竞争优势的个股。主要考虑公司是否具有优越

的管理团队,具有长期发展策略;具有垄断优势;公司所处行业基本面已经好转,且已有融资计划的

上市公司;所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占据绝对多数的市场份额;高收益增长率,高利润率;专

利产品多,低成本的生产和/或分销能力。

3)中小盘价值:我们侧重选取内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个股。具体的评价指标是股票被低于其清算

价值或其有形帐面价值出售;相对于其获益潜力或者重置成本来说,股票价格偏低;公司进行资产重

组,股票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估值;公司具有至少10-20%的增长率,财务状况良好,市盈率低于市场

平均水平。

4)中小盘成长:我们倾向于选择业绩可能大幅增长、股本扩张能力强的上市公司的个股。主要考

虑过往盈利持续增长或盈利增长潜力巨大;获取具有吸引力的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能力;低于基金

经理对未来三年预期盈利增长率的P/E指标;不断扩大的市场份额;良好的资产负债情况;股东及管

理团队实力雄厚;较强的新产品开发能力。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1)本基金定位为混合型基金;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下限为零;

(2)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回避特定时期股票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能够获取债

券投资的收益;

(3)本基金投资债券将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我公司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

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

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

权证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复合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其中,

复合指数=上证180流通市值╳上证180指数+深证100流通市值╳深证100指数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上证180流通市值+深证100流通市值

(六)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

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环境、证券市场发展

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的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

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报

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中央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

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内部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对基

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出具风险报告。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

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基金的禁止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

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3、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契约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

(十)基金的融资

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93,909,284.89 87.09

其中:股票 793,909,284.89 87.0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6,914,887.67 12.82

8 其他资产 800,444.10 0.09

9 合计 911,624,616.66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等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

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4,130,000.00 1.56

C 制造业 601,809,798.87 66.3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0,028,563.97 2.21

E 建筑业 34,757,269.83 3.83

F 批发和零售业 88,944.36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3,636,163.18 2.61

J 金融业 44,315,988.00 4.8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887,952.00 4.5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809.24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5,609.98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185.46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155,000.00 1.56

S 综合 - -

合计 793,909,284.89 87.5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639 华恒生物 525,000 53,607,750.00 5.91

2 002475 立讯精密 1,157,000 34,501,740.00 3.80

3 601689 拓普集团 439,000 32,543,070.00 3.59

4 603517 绝味食品 846,070 31,795,310.60 3.51

5 002271 东方雨虹 955,000 25,479,400.00 2.81

6 300818 耐普矿机 846,050 24,899,251.50 2.75

7 300910 瑞丰新材 540,078 24,136,085.82 2.66

8 600426 华鲁恒升 730,000 23,433,000.00 2.58

9 688111 金山办公 63,000 23,360,400.00 2.58

10 300662 科锐国际 735,000 23,233,350.00 2.5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华宝多策略增长截止2023年09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

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股份转让或变动不合规,违规经营,未履行信披义务,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

及时或违规,未依法履行职责;于2023年04月26日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的处罚措施。

华宝多策略增长截止2023年09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

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于2023年07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处罚措

施。

华宝多策略增长截止2023年09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

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于2023年08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警示的处罚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资价值

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其余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6,102.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78,306.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6,035.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00,444.1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05/11 - 2004/12/31 -3.26% 0.78% -12.26% 1.08% 9.00% -0.30%

2005/01/01 - 2005/12/31 -1.84% 1.06% -3.62% 1.07% 1.78% -0.01%

2006/01/01 - 2006/12/31 106.10% 1.21% 92.16% 1.13% 13.94% 0.08%

2007/01/01 - 2007/12/31 138.71% 1.99% 117.16% 1.84% 21.55% 0.15%

2008/01/01 - 2008/12/31 -37.79% 1.79% -55.80% 2.44% 18.01% -0.65%

2009/01/01 - 2009/12/31 67.85% 1.51% 73.25% 1.65% -5.40% -0.14%

2010/01/01 - 2010/12/31 -9.22% 1.35% -10.29% 1.26% 1.07% 0.09%

2011/01/01 - 2011/12/31 -26.38% 1.23% -19.13% 1.05% -7.25% 0.18%

2012/01/01 - 2012/12/31 -0.67% 1.27% 8.63% 1.02% -9.30% 0.25%

2013/01/01 - 2013/12/31 12.20% 1.34% -5.77% 1.13% 17.97% 0.21%

2014/01/01 - 2014/12/31 17.61% 1.14% 43.61% 0.99% -26.00% 0.15%

2015/01/01 - 2015/12/31 25.82% 2.78% 5.01% 1.98% 20.81% 0.80%

2016/01/01 - 2016/12/31 -2.50% 1.47% -7.75% 1.12% 5.25% 0.35%

2017/01/01 - 2017/12/31 7.05% 0.62% 17.08% 0.50% -10.03% 0.12%

2018/01/01 - 2018/12/31 -24.15% 1.18% -18.66% 1.06% -5.49% 0.12%

2019/01/01 - 2019/12/31 41.08% 1.10% 29.55% 0.99% 11.53% 0.11%

2020/01/01 - 2020/12/31 25.32% 1.39% 23.65% 1.14% 1.67% 0.25%

2021/01/01 - 2021/12/31 3.93% 1.09% -1.81% 0.95% 5.74% 0.14%

2022/01/01 - 2022/12/31 -6.32% 1.44% -16.24% 1.02% 9.92% 0.42%

2023/01/01 - 2023/09/30 -11.51% 0.91% -3.30% 0.70% -8.21% 0.21%

2004/05/11 - 2023/09/30 548.39% 1.42% 238.69% 1.30% 309.70% 0.12%

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2/04/29 - 2022/12/31 -3.18% 1.33% -2.08% 0.90% -1.10% 0.43%

2023/01/01 - 2023/09/30 -11.91% 0.91% -3.30% 0.70% -8.61% 0.21%

2022/04/29 - 2023/09/30 -14.71% 1.13% -5.30% 0.80% -9.41% 0.3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合名义的方式开立证券

账户,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

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

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契约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

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分红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红利再投资”);默认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

择,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投资人未作基金

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本条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确定,否则不再适用本条第

(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规则。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

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简称“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简称“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1.2%)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0.20%)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4)本章第(一)节第1条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运作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基金合同,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 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1.2%

50万以下 1.5%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的赎回费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A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下 1.5%

7天以上(含)-730天以下 0.5%

730天以上(含) 0.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C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50%

大于等于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

等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

部分归注册登记机构。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降低申购、赎回费率;提高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最新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

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宝康债券基金之间转换:转换费率为0.4%,25%

转换费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基金:投资人持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90个自然日以上

(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

80%。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

费率。

本基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0.4%,其中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

本基金与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

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

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契约》是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契

约》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契约》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三)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及基金净值信息,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契约》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契约》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契约》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契约》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契约》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投资风险

本基金存在各风格板块间配置和品种选择的风险,会受到所投资证券表现的影响。股票市场波动

性比较大,股票上市公司的业绩也难以预计,这些都会反映到股票价格的涨跌上,从而给投资人带来

风险。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但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

造成债券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资

人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4、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附件一所列基金的投资者注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

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

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

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

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

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

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

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

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

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

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

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

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

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7、各风格板块的配置及精选投资个股的风险

当本基金依据有关分析增加持有某一风格板块时,由于市场等方面因素可能导致短期内该板块预

期超额收益率下降。另外,本基金也可能因为研究失误而选股不当,生成无效资产甚至带来损失。

8、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9、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0、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的风险。

11、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

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

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

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

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

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

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

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赎回、申请基金转托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5)获取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6)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拥有由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求偿权;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

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人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

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

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

补救;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

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10)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

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

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管理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

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

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

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

其自有财产承担;

(8)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

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

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财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

录15年以上;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

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

向有关部门、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

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

独立,保证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本基金设置独立账户,独立核

算,保证本基金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的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

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任何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设立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

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

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

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与其他基金合并或变更基金类型;

3)决定终止本基金;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

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不含15%)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

证监会审核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或备案后生效。

(3)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须经本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须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本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除非另

有约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基金资产净

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

请求。

2、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

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

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是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如投资组合比例违规应于当日或次日回函,其他情况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要求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要求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要求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方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正当指令。因未及时执行指令对基金或基

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除外。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的临时验资专户;该验资

账户由基金发起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立;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发起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应出具书面确认。

(3)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合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和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托管人代理本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代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基金管理人

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8、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

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9、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基金管理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

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时,应

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价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批准的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

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

400-700-5588、400-820-5050,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

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和更改基金分红方式。目前,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已由红利再投资修改为现金分

红。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

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

定期在线交流服务以及网上查询服务。目前,基金管理人已经开始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4008205050

直销中心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3/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1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8/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1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26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26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26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023/08/26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8/26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8/04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23/07/24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3/07/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1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6/16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6/03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6/03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6/02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3/05/30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5/08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4/23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1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1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1/19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0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12/06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2/06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0/26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1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0/21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10/21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0/19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10/1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10/1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9/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9/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交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2/09/28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红塔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09/17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2/09/03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2022/08/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1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7/21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0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22/06/0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2/05/27 关于完成股东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2/05/24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5/0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2022/05/0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2/04/27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 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2/04/27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4/27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2/04/27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4/27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更新)

2022/04/22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0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招赢通为销售平台并参加招商银行招赢通平 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4/1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3/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1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16 关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终止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 告

2022/03/14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02/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2022/02/0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01/24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1/24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其中,《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

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