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港股通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12-07 07:00:11

  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增强招商港股通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港股通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同时对基金管理人信息进行更新。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12月8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招商港股通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招商港股通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港股通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重要提示

  此次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cmfchina.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7日

  附件:《招商港股通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一、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辉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五、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以基金

名义在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

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 签订相关的协议,并

办理三方存管。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七、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

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

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本基

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

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

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前2个工作

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

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 管

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

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

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产

品销户时备付金、 保证金资金划回事宜应遵守中登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

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

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

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中登

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11:00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

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在完成交割清

算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

基金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

欠库券取回并退回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

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

实行T+0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日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

寸, 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0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

交易, 基金管理人还需于T日15:30之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交易金额。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

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

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若结算

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 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

的交收规则做出相应变动, 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

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 非担保交收业务是

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

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 中国结算不作为

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为确保非担保交

收业务的正常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

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 其中通过深

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

报当日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

易当日17:00。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 结算方式

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16:00,因

此基金管理人应于T日15:30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

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

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

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

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

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采用券商结算模式。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

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

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

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

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

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

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

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

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

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

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

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

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

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