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稳健优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3-12-08 06:24:40

博时稳健优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 信息披露............................................................... 27

十一、 基金费用............................................................. 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 禁止行为............................................................. 36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 违约责任............................................................. 3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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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

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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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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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

金中基金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博时稳健优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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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

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

商品基金,但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除外)、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5%;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5%。本基金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

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

票(含存托凭证))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此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 4 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

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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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5%。本基金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

QDII 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此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 4 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 1 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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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展期;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对单只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7)本基金投资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3)、(5)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对于除第(2)、(3)、(5)、(12)、(19)、(20)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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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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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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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提

交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基金财产、投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基金托管人承

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人实际管

控的资产托管专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已划出资产托管专户以及没有存管

在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不负有保管责任;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所发生的灭失、

亏损等,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基金财产发生毁损或灭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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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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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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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

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

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

金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使用上述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托管协议

13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书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书等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托管协议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

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

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

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电

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或邮件作为应

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

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

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

截止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复核无误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已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

成损失的责任。

托管协议

15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

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

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和加

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

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

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

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

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

直接损失。

托管协议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

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1 时

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托管协议

17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原因的情况除外。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由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收的结算方

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

与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

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

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

基金托管账户;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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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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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估

值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基金份额、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a)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b)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

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a)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b)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基金,不含 ETF 联接基金)、境内上

托管协议

20

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条款

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c)投资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

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

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

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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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

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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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托管协议

23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托管协议

24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除了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完成季度报告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及

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完成中期报告后,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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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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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该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

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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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

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文件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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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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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和诉讼费、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用等),但法

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基金合同》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

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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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

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但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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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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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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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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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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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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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

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

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持

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投资其他基

金中基金;(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调整上述

禁止行为的,托管协议当事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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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

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为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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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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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

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基金财产、投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基金托

管人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人实

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没有存管

在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不负有保管责任;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所发生的灭失、

亏损等,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基金财产发生毁损或灭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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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本托管协议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

协议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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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

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协议当事

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3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1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持有 1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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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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