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12-18 06:47:4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9年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41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09年4月3日生效。本基金经2022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1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于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29日期间以通讯会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基金的相关变更事项。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2月19日起,将本基金转型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同时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对《基金合同》、《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型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转型后A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决定按上述约定将本基金转型为ETF联接基金,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本公司管理的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527号文准予注册,已于2023年6月21日正式成立,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12月19日起,将本基金转型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全称“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外简称“鹏华沪深300指数A类(LOF)”变更为“鹏华沪深300ETF联接(LOF)A”,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鹏华300LOF”不变,C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鹏华沪深300指数C类(LOF)”变更为“鹏华沪深300ETF联接(LOF)C”,各类基金份额代码不变。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对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转型后“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将变更登记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将变更登记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

转型后的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开计算,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

二、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2月19日起,将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由0.75%降低至0.50%,托管费年费率由0.15%降低至0.10%。

三、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转型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次转型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23年12月19日起,本基金正式转型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公司于本公告发布当日(2023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同时发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转型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

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注册及后续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9、标的指数:指沪深300指数

10、目标ETF:指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沪深300ETF”)

11、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标的指数

沪深300指数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型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转型后A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决定按上述约定将本基金转型为ETF联接基金,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名称

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五、目标ETF及标的指数

目标ETF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买卖。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2023年6月21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据此修订《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23年12月19日起,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转型为本基金,原《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自2009年5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变更注册的《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节约定仅适用于基金A类基金份额。

5、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的指数基金并将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自2009年5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转型后的《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节约定仅适用于基金A类基金份额。

5、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跟踪同一目标ETF的非上市联接基金并将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发生上述第4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基金、证券投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14)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由于目标ETF基金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5)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第(2)、(7)、(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业绩比较基准

如本基金调整标的指数的,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鹏华沪深3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鹏华沪深300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赎回: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ETF的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5)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第(1)、(2)、(7)、(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禁止行为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业绩比较基准

如目标ETF或本基金调整标的指数的,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ETF联接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标的指数及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若非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原因,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执行;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五)临时报告

23、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五)临时报告

23、目标ETF变更或标的指数变更;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三)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目标ETF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的变更注册手续。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2023年12月19日起,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转型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存托凭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5)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第2)、7)、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存托凭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5)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第1)、2)、7)、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定且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标ETF、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基金上市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标的指数使用费、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四)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基金上市费用、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五、禁止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