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2-18 06:22:35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年11月19日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9月3日证监许可[2014] 91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合

同已于2014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

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

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另外,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

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

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基金管理人................................................................................................................................10

§4基金托管人................................................................................................................................21

§5相关服务机构............................................................................................................................24

§6基金份额的分类........................................................................................................................68

§7基金的募集................................................................................................................................69

§8基金合同的生效........................................................................................................................70

§9基金份额折算............................................................................................................................71

§10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72

§11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73

§12基金的投资..............................................................................................................................86

§13基金的财产............................................................................................................................100

§14基金资产估值........................................................................................................................101

§15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5

§16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7

§17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9

§18基金的信息披露....................................................................................................................110

§19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17

§20风险揭示................................................................................................................................120

§2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5

§22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4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54

§24其他应披露事项....................................................................................................................156

§25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7

§26备查文件................................................................................................................................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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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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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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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6、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

易的场所

27、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8、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

构包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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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4、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记

录在该账户下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1、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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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0、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6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62、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63、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6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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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9、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累

计未付收益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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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

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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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

Pte.Limited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

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

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

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副

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资监管局监督稽查

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

大学研究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

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

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

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

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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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

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

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

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

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东省总工

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

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

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

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常务副会长,北京

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

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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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

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

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

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

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

关系部董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

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

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

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证

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

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

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

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

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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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夏晨曦先生,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6年11月17

日;刘莹女士,管理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7日;蔡奕奕女士,管理时间

为2016年8月26日至今;董浩先生,管理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今。

蔡奕奕女士,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万

家基金、银河基金、融通基金,历任交易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10月13日

至2015年3月14日,任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经理;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4日,

任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基金经理;2012年11月6日至2015年3月14日,任融通岁岁添利债

券基金经理;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3月14日,任融通月月添利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15年4月加入南方基金;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5月24日,任南方日添益基金经理;

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10月15日,任南方收益宝基金经理;2016年8月26日至今,

任南方薪金宝、南方理财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7日至今,任南方天天利基金经理;2019

年5月24日至今,任南方天天宝基金经理;2022年4月1日至今,任南方收益宝基金经理。

董浩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7月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货币理财类研究员;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9

月11日,任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8月17日,任南方50

债基金经理;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7月4日,任南方中票基金经理;2017年8月9

日至2019年10月15日,任南方天天宝基金经理;2018年12月5日至2020年5月22日,

任南方3-5年农发债基金经理;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5月22日,任南方7-10年国

开债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15日,任南方理财60天基金经理;2016

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26日,任南方10年国债基金经理;2015年9月11日至今,任

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任南方日添益货币基金经理;2018年11月8

日至今,任南方1-3年国开债基金经理;2019年5月24日至今,任南方收益宝基金经理;

2020年3月5日至今,任南方0-5年江苏城投债基金经理;2020年4月17日至今,任南方

1-5年国开债基金经理;2022年4月1日至今,任南方理财金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

生,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

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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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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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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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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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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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

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

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

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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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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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

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

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

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831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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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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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场外销售机构

5.1.1.1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代销机构

理财金A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葛海蛟客服电话:95566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高天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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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联系人员:李雪萍客服电话:95580网址:www.psbc.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郑杨联系人:朱瑛联系电话:021-61618888客服电话:95528网址:www.spdb.com.cn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王凯客服电话:400-830-8003网址:www.cgbchina.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联系人:寇静怡电话:010-58560666客服电话:95568网址:www.cmbc.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9层法定代表人:吕家进联系人:孙琪虹联系电话:021-52629999客服电话:95561网址:www.cib.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赵杨电话:0755-22166574客服电话:95511-3网址: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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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伏安联系人:王宏电话:022-58314846客服电话:95541网址:www.cbhb.com.cn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震山联系人:蔡捷联系电话:0571-85109708客服电话:95398网址:www.hzbank.com.cn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金煜联系人:汤征程联系电话:021-68475521客服电话:95594网址:www.bosc.cn

14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联系人:孙烨客服电话:010-96198;4008896198网址:www.bjrcb.com

15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法定代表人:曾勇联系人:张卓智电话:0535-6699671传真:0535-6699884客服电话:4008-311-777网址:www.yantaibank.net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法定代表人:徐力联系人:施传荣联系电话:021-61899110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网址:www.shr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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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联系人:张洪玮电话:025-58587036客服电话:95319网址:www.jsbchina.cn

1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法定代表人:景在伦联系人:陈界交联系电话:0832-68629956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网址:www.qdccb.com

1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胡技勋联系电话:0574-89068340客服电话:95574网址:www.nbcb.com.cn

20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波联系人:张晓欢联系电话:027-82656924传真:027-82656099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网址:www.hkbchina.com

21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季颖联系人:朱芳联系电话:0512-56968212客服电话:0512-96065网址:www.zrcbank.com

2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光安联系人: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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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25188098传真:0755-25188785客服电话:4001961200网址:www.4001961200.com

2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耀球联系人:洪晓琳电话:0769-22866143传真:0769-22866282客服电话:0769-961122网址:www.drcbank.com

2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法定代表人:邓新权联系人:徐静电话:0451-87792591传真:0451-87792682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网址:www.hrbb.com.cn

25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法定代表人:任思宇联系人:王小培、杜轩电话:0991-4500319、0991-4563677传真:0991-4500319客服电话:0991-96518网址:www.uccb.com.cn

2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梅爱斌联系人:李博电话:0311-88627587传真:0311-88627027客服电话:400-612-9999网址:www.hebbank.com

27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崔磊联系人:卜书慧 电话:0411-8231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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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网址:www.bankofdl.com

28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李宏鸣联系人:叶卓伟电话:0551-62667635传真:0551-62667684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网址:www.hsbank.com.cn

29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宜心联系人:陈素莹电话:0757-22385879传真:0757-22388777客服电话:0757-22223388网址:www.sdebank.com

30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国联系人:刘凤伟电话:022-28405728传真:022-28405728客服电话:4006-956056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31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法定代表人:裘豪联系人:王智慧电话:0579-82199570传真:0579-82178321客服电话:400-711-6668网址:www.jhccb.com.cn

32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法定代表人:宗少俊联系人: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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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传真:0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4008800338网址:www.crbank.com.cn

3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联系人:李仙 任宇翔电话:0519-80585939传真:0519-89995170客服电话:96005网址:www.jnbank.com.cn

34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法定代表人:秦季章联系人:孟明电话:0431-84992680传真:0431-84992680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网址:www.jlbank.com.cn

35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d栋法定代表人:谭先国联系人:武芳电话:0531-68978175传真:0531-68978176客服电话: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6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60号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60号法定代表人:郭军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客服电话:4008696779网址:www.xacbank.com

3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法定代表人:崔庆军联系人:吴骏电话:0512-6986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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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12-69868373客服电话:96067网址:www.suzhoubank.com

38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法定代表人:阎俊生联系人:卫奕信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客服电话:9510-5588网址:www.jshbank.com

39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法定代表人:黄卫忠联系人:闾娇蓉电话:0731-89828182传真:0731- 89828806客服电话:0731-96599网址:http://www.hunan-bank.com

40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辉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传真:0451-85706036客服电话:4006458888网址:www.lj-bank.com

41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号B座法定代表人: 闫宏联系人: 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传真:010-89025421客服电话:4006696569网址:www.klb.cn

42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1层01、02号商铺、2层01号商铺、3层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1层01、02号商铺、2层01号商铺、3层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骆传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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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邝晓瑜电话:020-28308753客服电话:4000961818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43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 吴东联系人: 李雨珊电话:0773-3876895传真:0773-3851691客服电话:400-86-96299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44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骆剑峰电话:0595-22551071传真:0595-22578871客服电话:96312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45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联系人:杨琪电话:028-85315412传真:028-85190961客服电话:95392网址:http://www.cdrcb.com/

46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1幢1单元10101室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全明联系人: 闫石传真:029-88609566客服电话:(029)96669、400-05-96669网址:www.ccabchina.com

47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68号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68号法定代表人:魏学坤联系人:吴舒钰电话:0416-4516095传真:0416-3220186客服电话:400-66-9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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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8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黄定表联系人: 金晓娇电话:0577-62557067传真:0577-62550848客服电话:4008896596

49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联系人: 王方震电话:0534-2297326传真:0534-2297327客服电话:40084-96588网址:www.dzbchina.com

50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法定代表人:马杰联系人: 王孔清电话:0536-8986635传真:0536-8986637客服电话:400-61-96588网址:www.bankwf.com

51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联系人:刘苗电话:18701965080传真:0571-87788818客服电话:400-88-96575网址:www.zjtlcb.com

52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朱晓龙联系人:蔡亮电话:0571-86175625传真:0571-86137150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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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yhrcb.com

53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丁松茂联系人:陈硕电话:0571-63280253传真:0571-63360418客服电话:4008896596网址:www.fyrcbk.com

54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杲传勇联系人:焦浦电话:0533-2178888-9907传真:0533-6120373客服电话:96588网址:www.qsbank.cc

55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法定代表人:郭浩联系人:田力源电话:0371-61910219客服电话:95186网址:www.zybank.com.cn

56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法定代表人:林时益联系人:朱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传真:0571-82739513客服电话:96596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57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98号13层至16层、18层至2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98号13层至16层、18层至2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东联系人:施艳电话:021-38566625传真:021-2033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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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27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机构投资·交易平台”进行销售理

财金A;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直销银行”进行销售理财金A。

理财金A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联系人:庞晓芸联系电话:0755-82492193客服电话:95597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联系人:乔琳雪联系电话:021-38565547客服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于智勇电话:0755-82130833客服电话:95536网址:www.guosen.com.cn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666客服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电话: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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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3219100联系人:李笑鸣客服电话:95553网址:www.htsec.com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黄岚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网址:http://www.gf.com.cn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客服电话:95548网址:www.cs.ecitic.com

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炎勋联系人:陈剑虹联系电话:0755-81688000客服电话:95517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联系电话:0532-85725062客服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

1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法定代表人: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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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初晓联系电话:021-20328755客服电话:4006208888网址:www.bocichina.com

1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景忠联系人:曹宇鑫联系电话:021-80508504客服电话:95376网址:www.mszq.com

1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赵静静客服电话:95584网址:www.hx168.com.cn

1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法定代表人:李强联系人:徐玲娟联系电话:0755-83199599-9135客服电话:4008323000网址:www.csco.com.cn

1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联系人:安岩岩联系电话:021-20361166客服电话:95360网址:www.nesc.cn

1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联系人:王金娇电话:1884507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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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1-82337279客服电话:956007网址:www.jhzq.com.cn

1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联系人:王阳联系电话:021-38637436客服电话:95511-8网址:stock.pingan.com

1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何雯联系电话:020-88836999客服电话: 95548网址:www.gzs.com.cn

1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联系人:曹梦媛联系电话:025-58519529客服电话:95386网址:www.njzq.com.cn

1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王凯伦联系电话:15221037910传真:028-86690126客服电话:95310网址:www.gjzq.com.cn

2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联系人:赵晓棋电话:0755-23375447 传真:0755-825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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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8-40028网址:www.wkzq.com.cn

2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法定代表人: 余磊联系人:王雅薇电话:13971585665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95391网址:www.tfzq.com

22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 时代科技大厦西厅20层法定代表人: 甘卫斌联系人:袁媛电话:0755-82830333传真:0755-25842783客服电话:4008-882-882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2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法定代表人:毕劲松联系人: 刘宇电话:010-81152418传真:010-81152982客服电话:95381网址:www.sczq.com.cn

2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联系人:王龙电话:010-86499479传真:010-86499401客服电话:956006网址:www.lczq.com

25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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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匡婷电话:028-86583053传真:028-86583002客服电话:028-86585518网址:www.cczq.com

2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联系人: 陈亚男客服电话:95357网址:http://www.18.cn

2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法定代表人:窦长宏联系人:梁美娜电话:021-60812919传真:021-60819988客服电话:400-990-8826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 李科联系人: 王超电话:010-59053996传真:010-59053929客服电话:95510网址:www.sinosig.com

29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法定代表人: 储进联系人: 蔡芳电话:0551-62865215传真:0551-62865899客服电话:4008-87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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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金融城二期3幢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金融城二期A4栋2103室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联系人: 张苏怡电话:025-52278981传真:025-52278733客服电话:4008281288网址:www.ftol.com.cn

31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三街1号10层1001-1004、1011-1016房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1号之一2101-2106单元法定代表人:胡智 联系人: 刘梦电话:0755-23914981传真:0755-82777490客服电话:4006280888网址:http://www.htfc.com/

3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9127客服电话:400-821-5399网址:www.noah-fund.com

3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龚江江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33227951客服电话:4006-788-887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法定代表人: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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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艳电话:13817080739传真:021-68596919客服电话:400-700-9665网址:www.ehowbuy.com

3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网址: www.fund123.cn

3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张月蓝电话:021-20691831传真:021-20691861客服电话:400-820-2899网址:www.erichfund.com

3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潘世友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网址:www.1234567.com.cn

3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11室联系人:武文佳电话:010-59601338客服电话:4008188000网址:www.myfund.com

3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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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吴强电话:0571-88911818传真:0571-86800423客服电话:952555网址:www.5ifund.com

40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姜新联系人:尹庆电话:010-65807865传真:010-65807864客服电话:010-65807609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41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聂婉君客服电话:400-012-5899联系人:李艳联系电话:010-59497361传真:010-64788016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4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联系人:陈慧慧电话:010-85657353传真:010-65884788客服电话:4009200022网址:licaike.hexun.com

4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法定代表人:胡雄征联系人: 魏晨电话:13260309352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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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天街B座1201法定代表人:于海锋联系人:陈丹电话:+86-15114053620传真:028-84252474-8055客服电话:400-080-3388网址:https://www.puyiwm.com/

4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2716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法定代表人:张峰联系人:李雯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65185678客服电话:400-021-8850网址:www.harvestwm.cn

4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联系人:孙博文电话:19931667791传真:010-83363072客服电话:400-166-1188网址:https://8.jrj.com.cn

4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联系人:丛瑞丰电话:010-59313555客服电话:400-8180-888网址:http://www.zzfund.com

4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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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利刚电话:010-59422766传真:010-57569671客服电话:010-59422766网址:www.qianjing.com

4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5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联系人:刘晖电话:021-60206991传真:021-80133413客服电话:400-808-1016网址:www.fundhaiyin.com

5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10-11层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10-11层法定代表人: 申健联系人:张蜓电话:021-20219988(35374)传真:021-20219923客服电话:021-20292031网址:http://www.wg.com.cn

5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联系人:陈东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客服电话:400-118-1188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5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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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张仕钰电话:021-60195205传真:021-61101630客服电话:400-032-5885网址:www.leadfund.com.cn

54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法定代表人: 金佶联系人: 陈云卉电话:021-33323999传真:021-33323837客服电话:400-821-3999网址:www.hotjijin.com/

5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2室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2室法定代表人:林劲联系人:梁云波电话:0592-3122757传真:0592-3122701客服电话:400-6533-789网址:www.xds.com.cn

5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法定代表人:王之光联系人:宁博宇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客服电话:4008219031网址:www.lufunds.com

5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何静联系人:王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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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5643600客服电话:400-618-0707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联系人:穆飞虎电话:010-5898 2465传真:010-6267 6582客服电话:010-6267 5369网址:www.xincai.com

5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电话:020-89629099传真:020-89629011客服电话:020-89629066网址:www.yingmi.cn

60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法定代表人:刘鹏宇联系人:刘勇电话:0755-83999907-8814传真:0755-83999926客服电话:0755-83999907网址:www.fujifund.cn

6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联系人:高皓辉电话:021-63333389-230传真:021-63333390客服电话:4006-433-389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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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法定代表人: 杨健联系人:李海燕电话:010-65309516传真:010-65330699客服电话:400-673-7010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63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法定代表人:钱昊旻联系人: 沈晨电话:13522015622传真:010-59336586客服电话:4008-909-998网址:www.jnlc.com

64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联系人:阮志凌电话:010-82050520传真:010-82086110客服电话:400-158-5050网址:www.9ifund.com

65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法定代表人:顾敏客服电话:4009998877网址:www.webank.com

6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 王骁骁电话:010-626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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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2680827客服电话:4006199059网址:www.hcfunds.com

6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 王锋联系人: 冯鹏鹏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996699客服电话:95177网址:www.snjijin.com

68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客服电话:4006167531网址:www.niuniufund.com

6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简梦雯联系人:董怡芳电话:021-50712782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网址:www.520fund.com.cn

70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武安广电话:010-61840688传真:010-84997571客服电话:4001599288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71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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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联系人: 王宁电话:021-20538888传真:021-20538999客服电话:400-820-1515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2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室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传真:021-33768132-802客服电话:400-6767-523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7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 王翔联系人: 张巍婧电话: 021-65370077-255传真:021-55085991客服电话:400-820-5369网址:www.jiyufund.com.cn

74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传真:0755-26920530客服电话:400-9302-888网址:www.jfzinv.com

7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法定代表人: 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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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95118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网址: kenterui.jd.com

7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联系人:仲秋玥电话:010-88066632传真:010-88066552客服电话:400-817-5666网址:www.amcfortune.com

77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沈丹义联系人:庄洁茹电话:021-60810768传真:021-60810695客服电话:4001019301/95193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7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法定代表人:温丽燕联系人:胡静华电话:0371-85518396传真:0371-85518397客服电话:4000-555-671网址: http://www.hgccpb.com/

79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客服电话:4000-899-100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0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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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联系人:谭广锋电话:0755-86013388转80618传真:/客服电话:95017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1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法定代表人:贲惠琴联系人:周宇亮电话:021-50206003客服电话:021-50206003网址:www.msftec.com

82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盛超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机构联系人:林天赐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客服电话:95055-4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83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法定代表人:吴言林联系人:张竞妍电话:025-66046166-849传真: 025-56878016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网址:www.huilinbd.com

8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滨联系人:秦泽伟电话:010-63631539客服电话:95519网址:www.e-chinalife.com

85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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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707号1105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联系人:卢亚博电话:021-50701053传真:021-50701053客服电话:400 080 8208网址:www.licaimofang.cn

86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邮编:100020法定代表人:彭浩联系人:孙小梦电话:18339217746客服电话:400-004-8821网址:www.taixincf.com

87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郑新林联系人:郑经枢传真:021-68889082客服电话:021-68889283网址:WWW.pytz.cn

88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接到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联系人:崔丹电话:075583169999传真:075583195220客服电话:4006105568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9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1.2场内销售机构

5.1.2.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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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金H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张巍联系人:纪毓灵联系电话:0755-83516289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网址:www.cgws.com

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联系人:陈宇电话:021-33388999传真:021-33388224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 www.swhysc.com

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吴玉明联系人:彭昱电话:028-86199358传真:028-86199382客服电话:95304网址:www.hxzq.cn

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祝艳辉联系人:熊丽客服电话:956088网址:www.cnht.com.cn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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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业清扬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网址:www.cmschina.com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谢欣然联系电话:010-86451810客服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

7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客服电话: 95317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联系人:江恩前联系电话:021-50295432客服电话:95351网址:www.xcsc.com

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联系人:王婧电话:010-88695182传真:010-88321763客服电话:95397网址:www.tpyzq.com

1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联系人: 陈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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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57网址:http://www.18.cn

1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联系人:单晶联系电话:0755-23838750客服电话:95358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中航资本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丛中联系人:孙健电话:010-59562532传真:010-59562532客服电话:95335网址:http://www.avicsec.com/

13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法定代表人:李安有联系人:孙盼联系电话:024-23280806客服电话:024-95346网址:http://www.iztzq.com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客服电话:95548网址:www.cs.ecitic.com

1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16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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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法定代表人:李娟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211传真:010-66555133客服电话:95309网址:www.dxzq.net

16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郭成林联系人:史蕾电话:010-67017788-8914客服电话:4008888005网址:www.cnpsec.com

1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赵静静客服电话:95584网址:www.hx168.com.cn

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联系人:张峰源电话:021-20315719客服电话:95538网址:www.zts.com.cn

1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上海BFC外滩金融中心N1栋7层法定代表人:武晓春联系人:王芙佳电话:021-68761616传真:021-68767032客服电话:4008888128网址:www.tebon.com.cn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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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黄岚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网址:http://www.gf.com.cn

21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86传真:021-68408217-7517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联系人:王金娇电话:18845074611传真:0451-82337279客服电话:956007网址:www.jhzq.com.cn

2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法定代表人:俞洋联系人:刘熠电话:021-54967387传真:021-54967280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网址:http://www.cfsc.com.cn

2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何雯联系电话:020-88836999客服电话: 95548网址:www.gzs.com.cn

2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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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法定代表人:徐丽峰联系人:占文驰联系电话:0791-88250812客服电话:956080网址:www.gszq.com

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王凯伦联系电话:15221037910传真:028-86690126客服电话:95310网址:www.gjzq.com.cn

2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联系人:王阳联系电话:021-38637436客服电话:95511-8网址:stock.pingan.com

2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法定代表人:施华联系人:胡创联系电话:010-59355997客服电话:95571网址:www.foundersc.com

2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联系人:曹梦媛联系电话:025-58519529客服电话:95386网址:www.njzq.com.cn

30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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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翟建强联系人:李菁菁联系电话:0311-66006219客服电话: 河北省内95363;河北省外0311-95363网址:www.95363.com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炎勋联系人:陈剑虹联系电话:0755-81688000客服电话:95517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法定代表人:王达联系人:丁思联系电话:020-83988334客服电话:95322网址:www.wlzq.cn

3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万玉琳联系电话:0755-82026907传真0755-82026539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网址:www.ciccwm.com

3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19楼法定代表人:祁建邦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传真:0931-48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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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68网址:www.hlzq.com

35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文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联系电话:010-85556048传真:010-85556088客服电话:95390网址:www.crsec.com.cn

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座法定代表人:苏军良联系人:王虹电话:021-20655183传真:021-20655196客服电话:95547网址:www.hfzq.com.cn

3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法定代表人:葛小波联系人:郭逸斐联系电话:0510-82832051客服电话:95570网址:www.glsc.com.cn

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法定代表人:沈和付联系人:杨依宁联系电话:0551-62201730客服电话:95578网址:www.gyzq.com.cn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联系人: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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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3网址:www.htsec.com

4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安志勇联系人:王星电话:022-28451922传真:022-28451892客服电话:956066网址:www.ewww.com.cn

4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法定代表人:宁敏联系人:初晓联系电话:021-20328755客服电话:4006208888网址:www.bocichina.com

42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 时代科技大厦西厅20层法定代表人:冯周让联系人:袁媛电话:0755-82830333传真:0755-25842783客服电话:4008-882-882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4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联系人:王一彦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联系人:陆晓电话:0512-62938521传真:0512-65588021客服电话:95330网址:www.dwzq.com.cn

4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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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联系人:乔琳雪联系电话:021-38565547客服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

4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才玖联系人:奚博宇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网址:www.95579.com

4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联系人:范超联系电话:0551-65161821客服电话:95318网址:www.hazq.com

4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联系人:苏文静联系电话:010-83252161传真:010-63080978客服电话:95321网址:www.cindasc.com

4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于智勇电话:0755-82130833客服电话:95536网址:www.guosen.com.cn

5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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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666客服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

5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联系人:安岩岩联系电话:021-20361166客服电话:95360网址:www.nesc.cn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坚联系人:杜巧联系电话:023-67500573客服电话:95355网址:www.swsc.com.cn

5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联系人:庞晓芸联系电话:0755-82492193客服电话:95597网址:www.htsc.com.cn

5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法定代表人: 余磊联系人:王雅薇电话:13971585665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95391网址:www.tfzq.com

5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梁丽联系电话:0991-2307105传真:010-88085195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 www.swhysc.com

5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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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大厦9层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翁振杰联系人:张晖电话:010-87413731传真:010-84183311-3389客服电话:400-818-8118网址:www.guodu.com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客服电话:95503网址:www.dfzq.com.cn

5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联系电话:0532-85725062客服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

5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联系人:蔡驰宙联系电话:0571-87821867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网址:www.ctsec.com

6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亮联系人:辛国政联系电话:010-8092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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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1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威联系人:田芳芳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网址:www.cctgsc.com.cn

6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2座联系人:刘澜联系电话:010-65051166客服电话:400-820-9068网址:www.cicc.com.cn

6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13号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法定代表人:何春梅联系人:牛孟宇电话:0755-83709350传真:0755-83704850客服电话:95563网址:http://www.ghzq.com.cn

6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何伟联系人:邵珍珍联系电话:021-53686888传真:021-53686100-7008客服电话:4008918918网址:www.shzq.com

6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联系人:郁疆联系电话:021-22169999客服电话:95525网址:www.ebscn.com

66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1.2.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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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登记机构

1、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苑泽田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吴玲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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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A类、E类和H类三类基金份额,A类与E类为场外基金份额,H类为场内

基金份额。A类与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A类与E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H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项目 A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0 0 0

赎回费 0 0 0

管理费(年费率%) 0.30 0.30 0.30

托管费(年费率%) 0.10 0.10 0.1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25 0.25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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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9月3证监许可[2014]915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4年

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28日,共募集3,556,143,171.44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1248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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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2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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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类与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H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H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H类基金份

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

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H类基

金份额折算后,每份H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或E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A

类与E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元,H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

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

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或E类基

金份额等同于1份H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100

折算后H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

H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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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H类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5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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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1.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与E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

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11.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A类与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A类与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E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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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5日开放理财金A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2019年6月5日开放

理财金E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1.3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11.3.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A类或E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3.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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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3.3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基金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调高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3.4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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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1.3.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50=100001.50元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1.4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H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11.4.1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H类基金份额人民币100.00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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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

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

除。收益账户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

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6、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4.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

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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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4.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1份。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

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4.4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100.00元。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

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

11.4.5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限额、赎

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

应的申赎现金为100.00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般情

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0。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般情况下现

金差额为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4-12-20

基金名称: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511811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日信息内容

当日申购限额(单位:份) ×××

当日赎回限额(单位:份)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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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公布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成份券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SSXJ 申赎现金 10 必须 10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11.5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0.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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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至6、8、9项、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10项拒绝

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11.6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

7、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9、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10、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11、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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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6-10、12、13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11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7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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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8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11.9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同一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理财金A已于2015年1月5日开通转换业务,理财金E已于2019年6月5日开通转换

业务,理财金H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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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1.11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1.12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理财金A已于2015年1月5日开通定投业务,理财金E已于2019年6月5日开通定投

业务,理财金H暂不开通定投业务。

11.13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11.14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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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的投资

12.1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2.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本基金可

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3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

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

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

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

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

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

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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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推

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

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

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并

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

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南方基金债券信用评级系统

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

险。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

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

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投

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

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方面的作用,

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第三,对信用利差期限

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

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

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类属选择策略。国内信用产品目前正经历着快速发展阶段,不同审批机构批准发行

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

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不同类属产品的持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

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

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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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

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12.4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以内外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

对利率市场、信用市场进行研究,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

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研究员根据

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

程序。

12.5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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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

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

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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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9)、(12)、(16)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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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2.6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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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7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8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12.9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待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

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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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届

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0其他交易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场价

格进行相互交易。

12.11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12.1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2,600,927,369.44 40.66

其中:债券 32,570,302,448.89 40.62

资产支持证券 30,624,920.55 0.04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569,457,558.57 30.6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011,521,275.48 28.70

4 其他资产 2,171,063.24 0.00

5 合计 80,184,077,266.73 100.00

12.11.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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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582,962,016.17 9.8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12.11.2.1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12.11.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2.11.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9

12.11.3.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12.11.3.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58.40 19.5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1.6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3.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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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0.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5.0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9.56 19.51

12.11.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12.11.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98,740,847.77 1.3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547,210,708.00 11.2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558,738,882.56 6.80

4 企业债券 80,113,516.71 0.1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864,974,796.65 5.76

6 中期票据 344,516,926.29 0.51

7 同业存单 19,834,745,653.47 29.58

8 其他 - -

9 合计 32,570,302,448.89 48.5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12.11.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207 21国开07 15,500,000 1,572,393,741.30 2.34

2 112309160 23浦发银行CD160 14,500,000 1,444,263,593.49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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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2322047 23邮储银行CD047 10,000,000 998,015,159.89 1.49

4 230016 23附息国债16 9,000,000 898,740,847.77 1.34

5 230206 23国开06 8,400,000 846,662,475.71 1.26

6 190208 19国开08 7,900,000 804,110,921.75 1.20

7 112322045 23邮储银行CD045 8,000,000 799,151,202.14 1.19

8 112316062 23上海银行CD062 6,000,000 595,204,551.25 0.89

9 112320127 23广发银行CD127 5,000,000 498,017,270.26 0.74

10 112322018 23邮储银行CD018 5,000,000 497,754,184.64 0.74

12.11.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1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7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70%

12.11.7.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12.11.7.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12.11.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5714 起航2号2 300,000 30,624,920.5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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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11.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1.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照实际利率计算账面价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12.11.9.2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处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2.11.9.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3,133.35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2,047,929.89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171,063.24

12.11.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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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理财金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5-2014.12.31 0.3353% 0.0029% 0.1013% 0.0000% 0.2340% 0.0029%

2015.1.1-2015.12.31 3.4856% 0.0055% 1.3781% 0.0000% 2.1075% 0.0055%

2016.1.1-2016.12.31 2.5302% 0.0016% 1.3819% 0.0000% 1.1483% 0.0016%

2017.1.1-2017.12.31 3.8244% 0.0014% 1.3781% 0.0000% 2.4463% 0.0014%

2018.1.1-2018.12.31 3.5032% 0.0022% 1.3781% 0.0000% 2.1251% 0.0022%

2019.1.1-2019.12.31 2.5196% 0.0024% 1.3781% 0.0000% 1.1415% 0.0024%

2020.1.1-2020.12.31 2.0120% 0.0016% 1.3819% 0.0000% 0.6301% 0.0016%

2021.1.1-2021.12.31 2.1295% 0.0011% 1.3781% 0.0000% 0.7514% 0.0011%

2022.1.1-2022.12.31 1.6613% 0.0010% 1.3781% 0.0000% 0.2832% 0.0010%

2023.1.1-2023.9.30 1.3670% 0.0009% 1.0290% 0.0000% 0.3380% 0.0009%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5.9215% 0.0032% 12.8425% 0.0000% 13.0790% 0.0032%

理财金H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5-2014.12.31 0.3353% 0.0029% 0.1013% 0.0000% 0.2340% 0.0029%

2015.1.1-2015.12.31 3.4883% 0.0055% 1.3781% 0.0000% 2.1102% 0.0055%

2016.1.1- 2.5305% 0.0016% 1.3819% 0.0000% 1.1486% 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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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1

2017.1.1-2017.12.31 3.8236% 0.0014% 1.3781% 0.0000% 2.4455% 0.0014%

2018.1.1-2018.12.31 3.5035% 0.0022% 1.3781% 0.0000% 2.1254% 0.0022%

2019.1.1-2019.12.31 2.5197% 0.0024% 1.3781% 0.0000% 1.1416% 0.0024%

2020.1.1-2020.12.31 2.0114% 0.0016% 1.3819% 0.0000% 0.6295% 0.0016%

2021.1.1-2021.12.31 2.1292% 0.0011% 1.3781% 0.0000% 0.7511% 0.0011%

2022.1.1-2022.12.31 1.6606% 0.0010% 1.3781% 0.0000% 0.2825% 0.0010%

2023.1.1-2023.9.30 1.3665% 0.0009% 1.0290% 0.0000% 0.3375% 0.0009%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5.9221% 0.0032% 12.8425% 0.0000% 13.0796% 0.0032%

理财金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6.6-2019.12.31 1.4169% 0.0021% 0.7868% 0.0000% 0.6301% 0.0021%

2020.1.1-2020.12.31 2.0053% 0.0016% 1.3819% 0.0000% 0.6234% 0.0016%

2021.1.1-2021.12.31 2.1261% 0.0012% 1.3781% 0.0000% 0.7480% 0.0012%

2022.1.1-2022.12.31 1.6600% 0.0010% 1.3781% 0.0000% 0.2819% 0.0010%

2023.1.1-2023.9.30 1.3659% 0.0009% 1.0290% 0.0000% 0.3369% 0.0009%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8.8708% 0.0015% 6.0960% 0.0000% 2.7748% 0.0015%

§13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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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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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

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

离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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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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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

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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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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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4、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

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

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收益账户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于每个工

作日转为基金份额支付到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未付收益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未付收益结

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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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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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A类、E类和H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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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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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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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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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A类、E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H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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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类、E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365

Ri 7

[ (1?)]?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H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7 365

Ri 7

[ (1?)]?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

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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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

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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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8、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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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上述第2项基金合同终止事项中,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在连续15个工作日

以上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提示性公

告。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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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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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一般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到点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到点终止的变现与清算

基金资产变现:本基金在出现到点终止的情况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进入变现期,变

现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变现期内将基金资产全

部变现。变现期,本基金可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清算流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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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已成立,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如本基金遇二次清算的情况,详见本部分第三

条第(三)款“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二)本基金一般终止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变现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若本基

金所持有的个别债券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所持有资产在变现期内不能顺利变现

的,则基金需要进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的资产流动性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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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以及发生到点终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

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或E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2、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

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全部资产变现,并

制作二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将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包括二次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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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赎回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

申购/赎回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

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2、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

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作为货币基金,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卖出债

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基金当日出现负收益。

(2)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若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

况。

(3)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每日收益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当收益账户高于100

元以上时,整百元收益才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

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4、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

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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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豁免征收交

易佣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会减少投

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的

交易价格。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本基金可能出现

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当本基金

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

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赎

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

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

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

动性和投资收益。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

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

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

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

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

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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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

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6、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7、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统实现要求更高,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8、到点清算风险

本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本基

金将启动到点终止的变现和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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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但

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清算交收差错、份额登记

差错等风险。

四、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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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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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3)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

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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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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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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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或

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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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或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A类与E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元,H类基金份

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或E类基金份额等同

于1份H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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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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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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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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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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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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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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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不变;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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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A类、E类和H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本基金可

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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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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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

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9)、(12)、(16)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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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类、E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H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一般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到点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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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到点终止的变现与清算

基金资产变现:本基金在出现到点终止的情况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进入变现期,变

现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变现期内将基金资产全

部变现。变现期,本基金可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清算流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已成立,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如本基金遇二次清算的情况,详见本部分第三

条第三)款“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二)本基金一般终止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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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变现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若本基

金所持有的个别债券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所持有资产在变现期内不能顺利变现

的,则基金需要进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的资产流动性满足要求

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以及发生到点终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

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或E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2、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

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全部资产变现,并

制作二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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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将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包括二次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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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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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

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本基金可

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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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

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

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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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9)、(12)、(16)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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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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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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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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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投资人场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因场内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披露。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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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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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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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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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秋节、国庆节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3-09-20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7-25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端午节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3-06-1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福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23-05-30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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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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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