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达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2月19日更新)

2023-12-19 10:20:5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4,308,706.78 2.42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84,819.06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60,725,509.20 85.33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药 4,044,724 181,769,896.56 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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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2422 科伦药业 3,764,112 109,723,864.80 6.00

3 002294 信立泰 3,188,200 94,530,130.00 5.17

4 002653 海思科 3,575,609 83,025,640.98 4.54

5 300633 开立医疗 1,500,957 73,201,672.89 4.00

6 600079 人福医药 2,684,100 64,928,379.00 3.55

7 688331 荣昌生物 883,166 54,341,203.98 2.97

8 002262 恩华药业 1,824,706 48,372,956.06 2.64

9 000963 华东医药 989,800 41,809,152.00 2.29

10 688506 百利天恒药业 394,866 37,907,136.00 2.07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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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四川百利天恒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

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6,101.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17,413.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3,514.89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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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汇添富达欣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5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00% 0.08% 2.59% 0.77% -2.59% -0.69%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70% 0.15% -6.01% 0.70% 8.71% -0.5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74% 0.21% 8.60% 0.32% -2.86% -0.1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41% 0.28% -11.03% 0.66% 7.62% -0.3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8.91% 0.32% 17.99% 0.62% -9.08% -0.3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1.49% 0.62% 13.50% 0.70% 27.99% -0.08%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0.27% 0.94% -1.21% 0.59% 11.48% 0.3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24% 0.41% -10.80% 0.64% 11.04% -0.2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2.18% 1.11% -1.61% 0.43% 3.79% 0.68%

2015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9月30日 82.57% 0.58% 8.20% 0.60% 74.37% -0.02%

汇添富达欣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5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 0.00% 0.09% 2.59% 0.77% -2.59% -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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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日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10% 0.15% -6.01% 0.70% 8.11% -0.5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48% 0.21% 8.60% 0.32% -3.12% -0.1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71% 0.29% -11.03% 0.66% 7.32% -0.37%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8.43% 0.32% 17.99% 0.62% -9.56% -0.3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0.79% 0.62% 13.50% 0.70% 27.29% -0.08%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83% 0.94% -1.21% 0.59% 11.04% 0.3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18% 0.41% -10.80% 0.64% 10.62% -0.2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1.88% 1.11% -1.61% 0.43% 3.49% 0.68%

2015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9月30日 76.82% 0.58% 8.20% 0.60% 68.62% -0.0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达欣混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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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达欣混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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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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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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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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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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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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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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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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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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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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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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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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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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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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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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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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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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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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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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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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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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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

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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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

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

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

时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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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券、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述资产均在规范的交易

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

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

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

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景气程度、估值水平以及

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

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

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

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

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细分行业为投资目标,行

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

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本基金将合理安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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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

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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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

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

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其

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

较高等的风险。

5、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上市门槛略低于A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

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个股价格风险加大。同时,科创板股票可

能存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性、前景不确定、业绩

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

定价难度较大。考虑到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前五日无

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

标的,股票价格波动可能较其他板块更大。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投资者数量较少,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或以

公允价格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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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退市机制比A股其他板块更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

本较高的风险。

④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四、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主动管理的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

了股票期权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

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

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

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

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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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

差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

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

托人享有并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力。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

协议的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

额,或者存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

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

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

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

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

券,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

则、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

市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

从而增加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

凭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

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

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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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

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

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

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本基金可能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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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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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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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

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

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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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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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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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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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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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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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

管理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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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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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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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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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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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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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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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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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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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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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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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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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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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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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基金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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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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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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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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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3)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4)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25)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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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2)、(12)、(26)、(28)项外,因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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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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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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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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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

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

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

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或解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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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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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

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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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

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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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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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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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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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

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

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

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

短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

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

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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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

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

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

(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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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起点金额、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账户持有份额及单笔最低转换份额的公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26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交所,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26

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1-20

4 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汇添富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公司网站 2023-03-13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3-31

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21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21

8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8-21

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8-31

10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与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9-04

11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与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9-12

1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0-25

13 关于汇添富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1-09

汇添富达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达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达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达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达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