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12-27 07:26:51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289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正式成立运作。 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在本基金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D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0463),原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订(详见附件)。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 D 类基金份额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在本基金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D 类基金份额,原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保持不

变。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C 类和 D 类三种不同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2.D 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5%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5%

300 万元≤M<600 万元 0.35%

M≥600 万元 每笔 1500 元

(2)赎回费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

(3)管理费、托管费

D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C 类基金份额相同。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分别公布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

金份额、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D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D 类基金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

售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关于本基金修订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事项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外,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本基金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于公告当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同时公布,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生效。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D 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

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

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

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

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全文 A 类份额

C 类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 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广发景源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

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 制 、 披 露 与 更

新 要 求 ,自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开 始 执

行。 (删除 )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以下 简称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 法》(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办法》(以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以下 简 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三、 广发景源 纯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并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注册 。

……

第二部分 释 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修 改 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 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5、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或 中 国

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

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9、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由 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并确认后 予以公告的 日期

51、 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 将基金份额 分 为 A 类 和 C 类 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 基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53、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全 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 网网站 (包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托 管 人 网 站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

等媒介

56、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 件

9、《基 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三十 次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定》 修 正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 售 办 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 、同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

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 部分 证 券 期 货 规 章 的 决 定 》修

正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5、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或 国

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

19、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 内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 规 定 使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资 金

进行 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 境 外 投 资 者 , 包 括 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20、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9、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后予以公 告的日期

51、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C 类和 D 类三种不 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申 购 A 类及 D 类基金份额 时收取申 购费用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在

投资 者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 费用, 而 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 费

53、规定媒介:指 符合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用 以 进

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规 定 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托 管 人 网

站、中国 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 介

56、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申购 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时 收取认

购、申 购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 费

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计 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 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可 自行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 费 率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符 合法律法 规且不损害 已有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 以 增 加

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 、 或者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范围内 变更现有基 金份额类 别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

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 式、 或者停止 现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售等, 调 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 时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本基 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 之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八、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C 类 和 D 类 三 种 不 同

的 类别。 在投 资者申购 A 类 及 D 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不 计提销售 服务费;在投 资者申购 C 类 基

金份额 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 而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本 基 金 A 类 、C 类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 分别设置基 金代码。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可 自 行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 具体 设 置 、 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理 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根 据基金销 售

情况, 在符合 法律法规 且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权 益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 额类别 、 或 者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现有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 方 式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份额 类别的销 售等, 调整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 的发售时 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 个 人 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一、基金份额 的发售时 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 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承担。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的 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3、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详 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

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6、 本基金 A 类份 额收取申 购费用,C 类份 额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不 收取申购费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额 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 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一、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或基金中的 某一类别 份 额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或其他 类别份额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之间暂 不允许进行 相互

转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由基金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披露 。 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披 露。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有 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对于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 费, 并将上 述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3、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

6、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 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 费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法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 公告。

十一、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或基金 中 的 某 一 类 别 份 额 与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或 其 他 类 别 份 额 之 间 的

转换 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构。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

49848(集 中办公区 )

……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

(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 珠海市横 琴新区环 岛 东 路 3018 号 2608 室

……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不 低 于 法

律法 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王江

……

(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 不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最 低

期 限;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 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八、生效与公 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规

定媒 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机 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由基金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托 管人更换 后,由基金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管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 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日 内

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托 管人更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日 内

在规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的 条 件 和 程

3、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

……

4、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

九、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 应根据本 部分 的 约 定 对 主 袋

账 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份 额净值,暂 停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 净值。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 值 日

闭市 后,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 总数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承担。 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每个估值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披 露。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 人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管 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 性。 当任一 类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净 值 信 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 应 根 据 本 部 分 的 约 定 对 主

袋账 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 露主 袋 账 户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暂停 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净 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0%。

……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 基 金 份

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比 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2、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 额收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由于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售服务 费,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同 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 容。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 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有证券、 期 货相关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立的 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四)基金净值 信息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 网 站 披 露 一 次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 网 站 、基 金

销售 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次

日 , 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 中 期 报 告

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 月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 站 上 ,将 年

度报 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 、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

(七)临时报告

16、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五 ;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 通 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报 刊 )及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规 定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四)基金净值 信息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 每 周 在 规 定 网 站 披 露

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其 规 定 网 站 、

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不晚 于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次

日 , 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中 期 报

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 束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 报 告 登 载 在 规 定 网 站 上 ,

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 公告登 载 在 规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 过 符 合 《证 券 法 》规

定的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

(七)临时报告

16、 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 人 员 。 4、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确 认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确 认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 上。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后两日内 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符 合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

保存 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效力

2、《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结 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之日止。

2、《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根据上述修 改内容同 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