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2023-12-28 10:46:17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2006年10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6】22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年度更新。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2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28
七、基金的投资..................................................................................................39
八、基金财产.....................................................................................................57
九、基金资产估值..............................................................................................60
十、基金收益分配..............................................................................................65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1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72
十四、风险揭示..................................................................................................79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8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3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118
二十一、备查文件.............................................................................................11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
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
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其认购(或申购)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来持有的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账户指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
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0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蔡琳娜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
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2021年6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王慧晶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2007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宏源证券,现任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机构客户总部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证券、申银万国证
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
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产企划
部等,现任公司副社长、受托财产部门长;MUFG执行役专务,受托财产事业本部长。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6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
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等,现任资
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新加坡华
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20年3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杨晔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任职于上海财经
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副研究员,现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
系教授。
马晨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市协
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中南工业
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菱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用部、受托财产企
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特聘专家职务。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风
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职于
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
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国际有限公司,
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2022年2月加入
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务。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申万菱信(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海天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作)等职。2021年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付娟女士,博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
研究所、农银汇理基金。2020年07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申万菱信双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兼研究部负责人,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乐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乐融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兴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乐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林博程先生,2019年2月至2021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卢扬先生,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琳女士,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爽女士,2010年8月至2015年6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立先生,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常永涛先生,2006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宏观策略分析师、
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师为本
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
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
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
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
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
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
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
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法
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
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风险
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
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重大投资决策是否
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
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审核公司的风险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
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等。
(3)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控风险等
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并持续完
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将风险管
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
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
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
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
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
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
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
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
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
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
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
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
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
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
相关业务流程;
5)法律合规与审计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
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
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
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通过定期
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
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
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
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
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
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
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01月0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网址:www.icbc.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136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
《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
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
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
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
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86 21 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徐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12月6日生效。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各基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本公司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
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
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基金销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
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
+7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2、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但交易账户内
剩余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
内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
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 0.6%
100万(含)-500万 1.0% 0.2%
500万(含)-1000万 0.5% 0.05%
10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500元/笔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1年以下 0.50%
1年(含)-2年以下 0.25%
2年以上(含2年) 0.00%
注:年按365日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7日期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
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15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150÷(1+1.5%)=1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10,000=150元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15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可
得到10,000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每笔1,000元,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0=9,999,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
可得到9,999,000份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超过7日但不满1年,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0×0.5%=50元
赎回金额=10,000-50=9,9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超过7日但不满1年,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50元。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
(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申请。
4、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5、暂停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
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司
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
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司法执
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
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六)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
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
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的冻结
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
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受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具有高成长性和合理价值性的上市公司股票,
有效分享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经济成果。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密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及存托凭证(含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45%至95%,一般情况下
为80%至95%,当基金管理人通过详细论证认为股市步入下跌阶段时,可以将
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调至80%以下(最小可以至45%),但其前提是需
由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详细论证报告并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至3%。
?债券和现金类与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通常情况下为
5%至20%,其中现金类及货币市场工具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三)投资理念
通过系统的基本面分析、结合社会和谐发展和经济增长结构性调整进行综合评估以
及根据市场分析,投资受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具有高成长性和合理兼顾价值性的上市公
司股票,分享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经济成果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以获得
较稳定的丰厚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继续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
证券品种的一级资产配置和和行业配置,‘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
本基金投资的投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1、一级资产配置:基于基础性的宏观研究和判断,并利用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结合
市场情况和历史数据分析进行一级资产配置,即在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比例配置。
2、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的建立:固定收益证券的类别、市场和久期配置以及具体
个券的选择。
3、股票投资组合的建立:从股票的基本面分析、‘社会和谐发展影响综合评估体系’
对企业所处发展外部环境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股票的市场价量表现直接定
位到个股,筛选受益于中国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高成长性并且具备合理价值性的股票,构
建股票组合。
1、一级资产配置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资产类别(一级资产配置)的可能配置比例见下表(11.1)。
表11.1:资产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投资对象资产配置比例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
固定收益证券资产0至50%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现金类工具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5%以上
股票资产及存托凭
国内沪深A股等45%至95%
证(含权证)
其中:权证国内市场发行的权证0%至3%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基于本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性宏观研究,根据掌握的宏观经济数据
和证券市场的信息,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首先提出初步的资产配置建议,同时根据自主
开发的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AAAM(ActiveAssetAllocation Model)提示的资产配置建
议方案在进行比较和综合评估后作出一级资产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本基金
的整个资产配置过程分三步进行:
[1]投资总监、宏观分析师及基金经理基于政策影响分析和宏观基础研究提出一级资
产配置(在股票资产、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的初步方案;
[2]约束股票及存托凭证比例在正常市场情况下为80%至95%之间,固定收益证券比
例不高于15%,现金类资产至少5%;或者当管理人在详细论证后判断市场进入下跌通道
或处于熊市阶段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将股票及存托凭证比例限制为45%
至80%之间,此时,固定收益证券比例为不高于50%,现金类资产至少5%。根据以上限
制条件由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分配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的比例,
定量化地生成资产配置结果;
[3]将第[2]步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得出的资产配置结果与第[1]步提出的资产配置初
步方案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估后决定当期的资产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固定收益证券类资产组合的建立
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利息和利息再投资收益、债券持
有期满或卖出时的资本收益。影响债券价格及其收益率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利率水平
及其在未来的变动、不同市场环境下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动态调整、不同债券自身具有的
其他风险因素。在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组合构建时,针对本基金的整体资产配
置策略以及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利率预期策略对债券进行战略性
资产配置,使用利率免疫策略以应对利率变动风险,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进行个券的选
择;对企业债的投资注重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风险的分析;在有升息预期的市场情况下
将严格控制组合的久期(比如平均久期在一年以内)。
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流程如下: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总监基于投资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长期策略分
析报告而作的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方案),决策批准基金固定收益证券部分总体
投资计划与投资政策;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略配置,由投资研究部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尤其是研究力量
雄厚的国内第三方研究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通过拜访国家有关部委和着名经济
学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由固定收益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分析报告,采用利率预期策略
等对未来利率走势作出判断后,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市场间的固定收益
证券投资组合进行战略性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术配置,由基金固定收益分析师或基金经理在战略配置基础
上,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态变动进行分析,结合其他短期策略对固定收益
证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分析师的研究结果,确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国
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配置计划,
构造投资组合方案,并形成具体投资指令后由交易部门实施;
所有投资决策过程均由风险控制与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同步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
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投资管理部门,
以用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提出建议。
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选择过程分四个层次:
(1)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大类资产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大类资产配置是关键,主要决定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现金(包括各种存款)
和现金管理类(如逆回购)的投资比例。
(2)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二级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二级资产配置,就目前市场情况下为: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
市场及其它类属券种的投资比例分配、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债券的比例确定;配置时主要根据:宏观经济表现、证券市
场的状况、资金状况(比如申购和赎回)。
(3)个券选择
个券的选择基于:[1]个券的收益性,这由个券的票面利率、当期和到期收益率表现
来确定;[2]流动性,市场差异和各个券的独有特点也会对流动性产生影响;[3]信用风险,
度量和评估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4]市场资金状况;[5]非市
场因素的影响。
(4)组合管理
组合管理固定收益证券时,对不含权债券采用久期管理技术,对含权类债券采用VaR
管理技术;基于给定组合的综合VaR或久期,从上面三步所确定的备选固定收益证券池
中选择个券进行匹配。
3、股票投资组合的建立
在本基金的股票选择方面,结合自己开发的“高成长合理兼顾价值”选股工具、“社
会和谐发展影响综合评估体系”,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围绕
企业的高成长性、盈利能力和中长期持续发展,构建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然后,结合
市场面信息进行流动性分析、目前价格相对高低位置和相对市场的成长性等技术分析,
最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过程如(图11.1)所示。
图11.1:股票选择过程
社会和谐发展
构建(调整)股票组合
资料来源: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高成长合理兼顾价值的基本选股
本基金以可能受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行业板块为出发点(股票备选池A),首
轮股票筛选采用“高成长合理兼顾价值”选股策略,旨在剔除那些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要
求的基础上,筛选出近期成长性高又具备适当价值性的股票,形成股票池备选池B。
成长性选股从主要三方面考虑:规模成长、盈利能力成长和资产质地(要求资产质
地良好并且在持续改善中)。在规模成长方面,我们主要考虑:销售增长率、总资产周
转率和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比率,这三者缺一都会为未来公司成长带来隐患;在盈利能
力成长方面,我们主要考虑: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和ROE;在资产质地方面,主要考察:
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或应收应付异常分析)等。公司的盈利能
力主要看其盈利增长和盈利质量。价值性选股主要考虑PE、PB、PCF和PD。
(2)社会和谐发展影响综合评价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相信,‘社会和谐发展’是我国一个长期发展的方向,目前主要体现
在五大领域:内部和谐、循环经济、创新立国、消费促进和外部均衡。为社会和谐发展,
国家所制定的有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将在这五大领域得以体现,对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结
构调整有着直接的影响和促进。企业的发展也将受到‘社会和谐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
的影响,事实上,作为企业成长和发展的直接外部因素,不同企业受益于‘社会和谐发
展’的程度不尽相同,有直接受益程度很高的,甚至也有受到严格限制的。考虑到判断
和评价“社会和谐发展”所体现的五大领域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既要用到客观度量指标也
需分析师的根据其通过公司调研等途径掌握的信息而做出的主观判断,为了尽可能使此
项综合评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和一致性,对“社会和谐发展”在5大领域的具体体现进
行更进一步的细分。
通过“和谐社会发展影响综合评估体系”的评分后,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取相对
排名前一定比例并且得分(绝对值)不低于一定分值的股票进入备选股票池C。
(3)技术分析
对股票池C中的股票在进入股票组合之前进行技术分析,主要考察:股票的流动性、
股价变动相对大盘的表现以及当前股票价格是否被高或低估。
在建立投资备选股票池时,股票的流动性是被选入的重要条件之一;监控备选股票
池C中各股票的Beta系数和波动率,以判断是否为被操纵或庄股,尽可能避免持有流动
性差的庄股;建立股票组合时,以平均日交易金额、换手率、流通股量等指标考虑股票
的流动性;而且,根据股票投资的总金额,确定组合中股票的合适只数;基于历史数据
统计和相关性分析,我国股市中股票的流动性呈现出有一定规律性的趋势,可以据此趋
势来判断和预测未来的流动性;并且通过实证分析后发现,基于最近2周的股票平均交
易量预测其未来流动性(交易量)比较可靠;每日跟踪各股票按当时仓位和当时市场情
况下从第二天起开始平仓的平仓天数和整个股票组合的平仓天数。成长性高的股票通常
Beta值较大,所以Beta值大于1也是主要的选股参考指标。
通过技术分析后筛选出本基金的投资备选股票池,基金经理从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
组合。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以其所在产业、行业处境;
?上市公司是否受益于社会和谐发展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政策以及其自身发展所
处的外部环境;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未来走势以及市场需求状况和当前市场价格;
?当没有对冲系统性下跌风险的放空机制和对冲风险的衍生工具时,一级资产配置
是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较好方法。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
建备选股票池、进一步跟踪研究个股、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七个步骤。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七个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表11.2)所示:
表11.2:投资决策程序
步骤名称主要内容负责人/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对
投资决策委员投资总监提交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进行
1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做出判断并形成决策报告,交由投资总会决策
监组织执行。
投资总监根据基金经理和分析师及金融工程师
的研究结果和建议,结合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
提示的资产配置方案,拟定资产配置方案提交
2投资总监决策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并负责贯彻执行已经形
成决议的资产配置方案,同时负责在其授权范
围内决定资产配置的调整。
通过基于基本面数据(包括预测数据)的分析
判断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与价值性,基于‘社会
和谐发展影响综合评估体系’进行综合评估后
构建备选股票分析师得到备选股票池。分析师负责根据‘社会和谐
3
发展影响综合评估体系’中的指标对各股票进池金融工程师
行综合评分,金融工程师负责定性指标的量化
和模型选股系统的运行,与投资总监和基金经
理讨论后确认备选股票池。
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任务进行独立的研究工
作,股票分析师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深
入的跟踪研究,包括公司调研,建立财务模型
进一步跟踪研
及撰写投资报告等;固定收益分析师对宏观经4分析师
究个股
济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并撰写固定收益证
券的投资报告。投资报告经投资会议讨论后形
成具体投资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资产配置方案和
基金经理投资会议形成的具体投资方案构建投资组合。
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金经理需严格遵5建立投资组合金融工程师
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并综分析师
合考虑流动性要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委员会、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风险管理委员会
理部执行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功能,并依法律合规与审计
6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建议投资部门调整投资组合以达
部
到兼顾投资报酬及承受风险的最佳平衡点。
风险管理部
基金经理与分析师根据有系统的公司调研、产
基金经理业分析及宏观政策分析和风险管理部门不间断
7信息反馈的绩效评估,适时反映最新信息并做出投资组分析师
合的及时调整,并向投资总监提交资产配置的风险管理部
调整建议。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凭证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4、9、1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8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15%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
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九)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492,927,706.05 94.15
其中:股票 2,492,927,706.05 94.1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3,981,007.90 5.82
7 其他各项资产 1,035,645.16 0.04
8 合计 2,647,944,359.1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31,682,099.92 80.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61,245,606.13 13.6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92,927,706.05 94.33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058 赛轮轮胎 20,284,352.00 255,785,678.72 9.68
2 300806 斯迪克 11,844,528.00 211,898,605.92 8.02
3 603986 兆易创新 1,519,776.00 149,849,913.60 5.67
4 603613 国联股份 4,167,464.00 138,484,828.72 5.24
5 600989 宝丰能源 8,960,300.00 128,132,290.00 4.85
6 002463 沪电股份 5,645,747.00 127,085,764.97 4.81
7 688008 澜起科技 2,547,239.00 126,597,778.30 4.79
8 300751 迈为股份 982,528.00 124,407,695.36 4.71
9 002475 立讯精密 4,090,400.00 121,975,728.00 4.62
10 688023 安恒信息 819,090.00 117,760,569.30 4.4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8,077.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7,567.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5,645.1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1.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④
2006年12月0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7年12月31日 138.69% 1.83% 145.71% 1.92% -7.02% -0.09%
2008年 -54.24% 2.17% -59.41% 2.55% 5.17% -0.38%
2009年 65.41% 1.85% 73.42% 1.74% -8.01% 0.11%
2010年 -4.10% 1.55% -10.97% 1.32% 6.87% 0.23%
2011年 -27.04% 1.12% -20.65% 1.09% -6.39% 0.03%
2012年 4.04% 1.11% 8.19% 1.06% -4.15% 0.05%
2013年 21.97% 1.32% -7.46% 1.19% 29.43% 0.13%
2014年 8.78% 1.19% 42.96% 1.03% -34.18% 0.16%
2015年 35.77% 2.95% 5.87% 2.11% 29.90% 0.84%
2016年 -17.93% 1.75% -9.29% 1.19% -8.64% 0.56%
2017年 40.89% 1.09% 18.43% 0.54% 22.46% 0.55%
2018年 -33.12% 1.57% -21.66% 1.14% -11.46% 0.43%
2019年 31.58% 1.38% 30.38% 1.06% 1.20% 0.32%
2020年 49.17% 1.85% 23.23% 1.22% 25.94% 0.63%
2021年 50.61% 1.61% -4.13% 1.00% 54.74% 0.61%
2022年 -22.48% 1.75% -18.46% 1.09% -4.02% 0.66%
2023年1月1日至 -11.63% 1.17% -3.89% 0.74% -7.74% 0.43%
2023年9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9月30日 271.03% 1.68% 88.08% 1.40% 182.95% 0.28%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
较。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2006年12月6日至2023年9月30日)
注:本基金在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八、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扣除认购和申购费用后)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的(已实现的和尚未实现的)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
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其中: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
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
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为最高不超过1.5%,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 0.6%
100万(含)-500万 1.0% 0.2%
500万(含)-1000万 0.5% 0.05%
10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5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为最高不超过1.5%,按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1年以下 0.50%
1年(含)-2年以下 0.25%
2年以上(含2年) 0.00%
注:年以365日计。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
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期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
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四、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
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作中所不可避免
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于国
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基金
所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
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
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
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
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
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为混合型产品,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组合的集
中度方面有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
险相对可控。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详细了解
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保障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部赎回还是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基金管
理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暂停赎回。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
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中“(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以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中“(十)拒绝或暂
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中“(七)申购费用
与赎回费用”的相关内容。
4)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
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
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
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
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户或公
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六)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运风险
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授权活
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七)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
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
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
响。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则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申购申请失败
的风险。具体规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的“(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
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
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可能无法在
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既有的操作流程进行
操作或操作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投资目标而形成的风险。
(6)法律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投资限制、信息披
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产品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受到监管处罚的风险。
(十)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
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
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
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基
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
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
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
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
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
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
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
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
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十一)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资产,但由于变现过程中的市场波动、
流动受限证券无法及时变现而可能面临的进一步损失、清算费用等原因,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可能面临最终收到的全部清算款偏离该基金最后运作日公告的资产净值的风险。此
外,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持有流动受限证券暂时无法全部变现的,基金将先以已
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该类流动受限证券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因此,若
该类流动受限证券一直无法变现(甚至可能超出6个月正常的清算期限),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剩余清算款收取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十二)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或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
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与基金托管人有关的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其他仲裁的地点为上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监管机
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
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
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
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
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
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含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45%至95%,一般情况下为80%至95%,
当基金管理人通过详细论证认为股市步入下跌阶段时,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
调至80%以下(最小可以至45%),但其前提是需由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详细论
证报告并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至3%。
?债券和现金类与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通常情况下
为5%至20%,其中现金类及货币市场工具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
月开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规定;
④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⑤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⑦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⑧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④、⑥、⑦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六、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帐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
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
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
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负责
编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
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
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
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
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需求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任一
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
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申万菱信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
线400-880-8588、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二、服务渠道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2、人工服务:在每一交易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享受业
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二)在线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7×24小时智能客服服务,业务规则、常见问
题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在每一交易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咨询服务,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3、留言服务(7×24小时):提供客户留言平台,客服中心一般在T+2个工作日内
处理完成。
(三)互联网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申万菱
信基金(SW_SMU)”和官方APP“申万菱信基金”享受理财资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
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通过上述渠道中的“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9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9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9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9
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23/8/19
注:上述公告更新至2023年12月25日。
二十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