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1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1-06 09:44:43

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4年1月)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5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23]2686号文注

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北证50成份指数。

(1)样本空间

北证50指数样本空间由在审核截止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

证券组成:

1)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北交所市场前5名且

发行总市值超过100亿元的除外;待北交所上市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证券数量

达200只至300只后,上市时间调整为超过12个月;

2)非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类上市公司证券。

(2)选样方法

北证50指数样本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

报告无重大问题、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上市公司证券:

1)对样本空间内的证券按照过去六个月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

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对剩余证券按照过去六个月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

的证券,构成最新一期北证50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3、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具有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敬请

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的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

能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基金,以追踪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在基金的投资运

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系统性风

险、投资替代风险、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标

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跟踪偏差风险以及成份股停牌的风

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进行更新。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月5日。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北证

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北证50成

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3、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

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4、存托凭证: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

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北证50成份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

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61%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287094%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71950%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60791%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9095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6995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10331%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3596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7名董事,其中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

教师,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吉林省国家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深圳一创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深圳一创

大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

创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现任深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理事,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ESG研究院理事长,深圳第一创业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创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先智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

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

任机构业务总部总监。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

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

规岗、固定收益与投资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业务助理和职工代表监事,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创海富信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马鞍

山市职业教育中心教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鼎成金禾贸易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海石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南极方舟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众建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金菜地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飞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北

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中铁

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极意飞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京玺庄园(烟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山京玺庄园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海南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

月服役;1975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

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

府体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

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

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名誉董

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兴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北证券公司研究所部门

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上海秦森园

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国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研究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成本会计、会计主管,2012年12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估值核算室负责人、

交易管理负责人等职务,2019年6月代理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职务,于2020

年6月起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至今。2021年3月至今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营业部柜台业务主管,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和培训管理职员、东莞营业部

运营管理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与服务主管等职务。2014年8月加入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流程质量管

理办公室总监助理、机构业务综合服务部统筹支持岗、财管服务研发部客服负责

人,现任客户陪伴服务部总监助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

圳分会法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

业务分析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网金与渠道总部总监。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

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

江苏证券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

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

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

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信息技术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梁先生,中国香港,美国密歇根大学博士。2003年12月加入UNX Inc任

分析师,2005年3月加入美国巴克莱环球投资(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任

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Credit-Suisse)任自营交易

员,2011年1月加入信达国际任执行董事、基金经理,2012年8月加入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系统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

香港启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Zent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任投资部基金

经理,2017年9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

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6月13日至2020

年06月22日),创金合信价值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0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1日),创金合信量化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07月05日至2021年12月01日),创金合信上证超大盘量

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03

月29日),创金合信同顺创业板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08月26日至2023年06月29日),现任首席量化投资官、量化指数与国际部

总监、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

月19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量化发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07月05日起任职),创金合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7月05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7月05日起任职),创金合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7月05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港股通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1月11日起任职),创金合信中证红利

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3月29日起任职),创金合

信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3月01日起任

职),创金合信行业轮动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6月

27日起任职)。

黄小虎先生,中国国籍,香港城市大学博士。2017年12月加入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中心数据挖掘岗,2018年10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战略发展部助理研究员、数量与指数投资部研究员,2021年1月加

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量化指数与国际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7月29日起任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量化指数与国际部

总监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总监、行业投资研究部

总监、风格策略投资部总监、稳健收益投资部总监

魏凤春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MOMFOF投研总部

总监、基金组合管理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公司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

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

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

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

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

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

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

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

为董事会及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

三层级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

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

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公司结合多种风险控制手

段,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应对

措施。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

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

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

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报送程序。如发现

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及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

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督促整改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

筹管理公司等法律事务;负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

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

事项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

高效、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

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

理服务,争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将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

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授权;投资过程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

防范措施。

(5)内部会计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

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

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

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

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近640家分

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

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

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

质量发展。

截至2023年6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63万亿元,2023年半年度

实现净利润142.38亿元。成本收入比24.89%,不良贷款率1.34%,拨备覆盖率

为217.65%,资本充足率13.46%,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

牌价值达876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3位,连续十年跻身全球银

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

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

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

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

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

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史学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加入北京银行,曾在支

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零售银行总部工作;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任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总行资产托管部门副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

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

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

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2023年6月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3只,规模共计1221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北京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

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

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

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北京银行内部

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

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

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

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北京银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

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

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

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

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查路凡、吴巧莉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23]

2686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

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份额类

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

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到原认购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

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

金额均含认购费)。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万 1.00% 0.10%

100万≤M<200万 0.60% 0.06%

200万≤M<500万 0.30% 0.03%

500万≤M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

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

定的慈善组织。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认购总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2)本基金认购总份额的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

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份

认购总份额=99,009.90+50.00=99,059.90份

即:该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

应认购费率为1.0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

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9,059.90份A类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

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0.01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A类)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万 1.20% 0.12%

100万≤M<200万 0.80% 0.08%

200万≤M<500万 0.40% 0.04%

M≥500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

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

定的慈善组织。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A类、C类份额)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 0.00%

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

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0,000元申购本

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该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

份A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某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满25日后决定赎

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11,320.00元

即:该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满25日后赎回,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320.00元。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为5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5日后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0,007.60元。

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

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

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人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

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

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9、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大额赎回申请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无法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则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一、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采取定量方法进行组合管理,力争在控制跟

踪误差的基础上,追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北

京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采取定量方法进行组合管理,力争在控制本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的基础上,追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回报。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以国际通行的多因子模型为基础框架,并根据预

先设定的风险预算、交易成本、投资限制等时机情况的需要进行组合优化。即,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包括多因子模型和投资组合优化两个部分。

(1)多因子模型

多因子模型是一套通用的定量分析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股票收益可分解为

一系列因子收益及权重的组合。多因子模型致力于寻找持续稳健的超额收益因子,

并进而根据因子收益的预测,形成股票超额收益的预测结果。本基金根据国内证

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实证检验的基础上,寻找适合国内市场的因子组合。本基

金所采用的多因子模型主要运用包括价值、质量、动量、市场预期等类型的基本

因子,并将根据市场状态的变化和因子研究的更新结论,对多因子模型及其所采

用的具体因子进行适度调整。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综合因子的实际表现及影响因子收益的众多信息进行前瞻性研判,适时调整各因

子类别的具体组合及权重。

(2)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在形成股票投资组合的具体结构时,本基金将采取基于风险预算框架、结合

交易成本控制的投资组合优化模型。具体而言,根据多因子模型的超额收益预测

结果,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超额收益预测值、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交

易成本、冲击成本、流动性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通过主动投资组合优化器,

构建风险调整后的最优投资组合。

2、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在深入

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

存托凭证。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

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

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

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

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

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定量及定性的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池信用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风险与

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4、衍生产品投资/交易策略

(1)股指期货交易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

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交易目标。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3)国债期货交易策略。为更好地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

5、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适度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

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出借证券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范围、期限和比例,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厚投资收益。

6、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北证50成份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北证50成份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10%

北证50成份指数是由北交所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市场代表性的50只上

市公司证券组成,以综合反映市场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

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债券托管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

回售权的债券,回售登记期截止日(不含当日)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

价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收入。

1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1、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2、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

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如该计算结果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如该计算结果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

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六)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

详细说明。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

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

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

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

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证券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

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北

京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积极主动构建投资组合,适当分散风险和严格控制下行风险。鉴于以上,本基金

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可以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

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

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

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等。

(六)特有风险

1、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力争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以超越追踪

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标的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

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

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为实现投资目标,当基础市场下跌而导致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系统性的下跌时,本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

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

1)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所包含的成份证券是证券市场的子集,尽管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相对

证券市场的市值覆盖率较高,但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证券市场,标的指

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跟踪偏差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

生较大偏离。

跟踪偏差风险是指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的差异及其不确

定性。产生跟踪偏差风险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或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标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上市费用、证券交易成本等各项基金费用;

2)股息或利息收入。如指数成份股现金分红的股息收入,基金参与融券所

获利息(如有)收入、基金因持有债券而获得的票息收入等;

3)因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

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

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

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

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

风险;

6)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

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低成本的

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收益率

水平。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3、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特定风险

1)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期货采用每日无

负债结算制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在

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形下,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重大损失。

2)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因存

在基差风险,在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

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第三方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

①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②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

单位,或该会员单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相关交易场所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

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证金头寸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2)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股票期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

证金不足、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

高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方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

能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发行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

长等特点,可能存在公司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续亏损的情形,也

可能给因重大技术、相关政策变化出现经营风险,导致存托凭证价格波动;

(2)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

本相当,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

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更换存托人、主动退市等,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政策

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存托凭证的未来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存托凭证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

等多个主体,其交易结构及原理更为复杂。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

的原则进行存托凭证投资。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无法及时收回出借证券、无法及时

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

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

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人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

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八)不可抗力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而不能变现时,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

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而不能变现时,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

座36-38楼

邮政编码:518052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北

京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

和要求进行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管理

人关联方名单,并在基金存续期内及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保及时将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名单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并在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年报披露的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名单进行事

后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

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

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视为基金管理人认

可所有具有存款资格的银行。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损失。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

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在基

金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依法所必须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但应当遵守

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涉

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

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有权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仅限于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承担责任。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协助

基金管理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监管机

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协助基金管理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协助管理人为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金账户(托管专户)(以实

际开立户名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预留印鉴变更时,基金管

理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

账户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托管人集中清算模式下资金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协助基金

管理人查询资产托管专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

资产的记录。本基金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资金应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存

管,本基金在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

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本基金建立的交易

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一一对应。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证券经纪商和第三方

存管银行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本协议生效期间,银证转账密码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如需开立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

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以外的证券等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为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

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回

售权的债券,回售登记期截止日(不含当日)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

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1)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2)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指数编制机构及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或结果提出疑义的,由此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出错并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对此引致的任何后果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对此引致的任何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进行反馈。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

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而不能变现时,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

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

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

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一、电子渠道服务

1、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

众号,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

务。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热线的IVR自动语音

或人工服务查询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

交易确认、分红记录、净值查询等信息。

2、人工服务:工作日9:00-11:30,13:00-17:0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

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

客户投诉实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

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资料

(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除外。

2、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

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

电子对账单)。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

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

与投资者分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

与投资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国内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CJKeFu)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