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公告

2024-01-12 07:18:51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起始日

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定开债

010467

契约型开放式

2021年3月5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锦溶

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2024年1月16日

2024年1月16日

2024年1月16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第十个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含该日)至2024年2月20日(含该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2024年2月21日(含该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第十一个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3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第十个封闭期为自2023年10月14日(含该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含该日),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1月16日(含该日)至2024年2月20日(含该日)为第十个开放期,期间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除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M〈100万

100万≤M〈500万

M≥500万

申购费率

0.5%

0.3%

每笔500元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申购费:5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累计持有期间(Y)

Y<7天

7天≤Y<30天

Y≥30天

赎回费率

1.5%

0.1%

0

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100%

25%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本基金转换费用包括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转换的目标基金所适用的申购与赎回费率详见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0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1:投资者在T日转出2,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0元。A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1.50%,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20%,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2,000×1.5000×0.50%=15.00元

  转出金额=2,000×1.5000-15.00=2985.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20%)=35.40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50%)=44.11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0

  转入金额=2,985.00-0.00=2,985.00元

  转入份额=2,985.00÷1.3500=2,211.11份

  例2:投资者在T日转出2,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0元。A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1.20%,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50%,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2,000×1.5000×0.50%=15.00元

  转出金额=2,000×1.5000-15.00=2,985.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50%)=44.11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20%)=35.4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44.11-35.40=8.71元

  转入金额=2,985.00-8.71=2,976.29元

  转入份额=2,976.29÷1.3500=2,204.66份

  例3:投资者在T日转出5,00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A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0.60%,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为1,000元,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5,000,000×1.2000×0.50%=30,000.00元

  转出金额=5,000,000×1.2000-30,000.00=5,970,000.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1,000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5,970,000.00-5,970,000.00÷(1+0.60%)=35,606.36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0元

  转入金额=5,970,000.00-0=5,970,000.00元

  转入份额=5,970,000.00÷1.3500=4,422,222.22份

  例4:投资者在T日转出6,00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A适用的固定申购费金额为1,000元,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为1,000元,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6,000,000×1.2000×0.50%=36,000.00元

  转出金额=6,000,000×1.2000-36,000.00=7,164,000.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1,000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1,000元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1,000-1,000=0元

  转入金额=7,164,000.00-0=7,164,000.00元

  转入份额=7,164,000.00÷1.3500=5,306,666.67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2、适用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以及其他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若增加新的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 基金销售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5)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