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01-13 10:05:42

中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4

十、基金信息披露.......................................................................................................................35

十一、基金费用...........................................................................................................................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3

十五、禁止行为...........................................................................................................................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8

十七、违约责任...........................................................................................................................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3

二十、其他事项...........................................................................................................................54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中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中证500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11、26、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主题证券投资比例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

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若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若投资股票期权,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

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

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

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

和风险收益特征;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

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第(19)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相关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基金托管人

无法有效监督产生的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

指定专人接收基金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漏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

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

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即托管

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

印鉴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第三方存管银行,本基金第三方存管

账户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六)基金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客户交

易结算签约手续。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将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

(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托管人留存。基金管理人对证券资金账户不

设置每笔汇划资金上限和当日累计汇划资金上限。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

的资金划拨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划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

令完成资金划拨。

本基金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七)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

准入备案,备案通过后,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在过程

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八)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

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

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

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

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

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

鉴和授权人签章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及授权期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由基金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资产托管业务运营平台(E-COS)、托管网银、

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

电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

基金管理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及时将新的授权文件以资产托

管业务运营平台(E-COS)、托管网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新的授权文件需载明具

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新的授权文件自载明

日期生效,且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

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签署的划款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超权限签署的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

4.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

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签署划款指令,对于被

授权人签署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划款指令以资产托管业务运营平台(E-COS)、托管网银、传真、电子邮件或

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

认。对于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划款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授权通

知中的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

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

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

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

10:00。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可通

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电子渠道查询指令执行结果。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

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签

署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签署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管理人如需修改、撤销或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划款指令,应先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联系。若基金托管人还未执行,基金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划款指令或

在原划款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划款指令签署人员签名,基金托管人

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划款指令后,将按新划款指令执行;若基金托管人已执行

原划款指令,则应与基金管理人电话说明。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

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

委托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及

授权期限。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若

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应以传真或其他

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变更通知书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电话确认。授权变更通知书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

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变更通知书自载明日期生效,且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

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

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过程

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

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电子渠道

查询到账情况,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金未准时到账的情况,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或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

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期货公司应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

录》,约定基金资产在期货投资运作中的职责及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

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亦可采用,但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

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确保估值结果的公允性。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或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

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8)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

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机构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并将月度

报表以双方认可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的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将季度报

告以双方认可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财

务部分的复核;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应至少给基金托管人留出两个工作日复

核。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中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个月

内完成中期报告财务部分的复核;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财务部分的复核。《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漏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关公告、参与港股通交易信息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信息披露、

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

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对于需要基金托管人登载在规定网站的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

人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注明披露时间,以便基金托管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同

步进行信息披露。如有变更,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信息披露文件,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进行

同步信息披露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

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有义务与所在地方税务机关保持联系和沟通,确认

相关纳税品种和相关计算方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须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增值税相关税率方案和参数方案。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

调低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或提供信息有误的,托管

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二十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

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

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