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4-01-24 07:08: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月25日起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2024年1月25日,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简称:南方日添益货币C,基金代码:020606)。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4%,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与原有各基金份额相同。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
本次新增基金份额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3、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4日
附件:《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全文
全文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五部分基金
费用与税收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部分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条款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八、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二、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修订前原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设A类、E类和F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其销售机构或
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有所不同,并分别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A 类与 E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A 类与 E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F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
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与 F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均为0.25%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均为0.15%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
定网站披露。
调整或增加或删除后表述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
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设 A 类、C 类、E 类和 F 类四类基金份
额,四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其销售
机构或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有所不同,并分
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
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与 F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均为0.25%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0.24%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0.15%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合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