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2-01 10:36:24

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2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光

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18号)进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4月11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光伏产业指数。

(1)样本空间: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

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将主营业务涉及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上市公司证

券作为待选样本,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硅片、多晶硅、电池片、电缆、光伏玻璃、电池

组件、逆变器、光伏支架和光伏电站等;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50

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不足50只时全部纳入。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

重不超过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

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光伏产业的行业集中风

险、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数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较短的风险、基金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

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2)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

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等;(4)终止清盘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

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他一般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

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本基金

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

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

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

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险。

7、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

值的风险。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

31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1月3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2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26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9

第十部分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5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二十部分侧袋机制................................................73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7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五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8

第二十七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第二十八部分备查文件.............................................12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标的指数:指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6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8、年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

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

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

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

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

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

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

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

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

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

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南通苏锡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

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

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

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

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

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

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

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

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

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

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

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

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

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

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

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

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

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

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

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

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

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

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

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

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

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

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

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庞亚平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市场部主管,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数量投资部总监。庞亚平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ETF 2022-08-10 -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 2022-12-15 -

易方达沪深300ETF发起式联接 2022-12-15 -

易方达中证500ETF 2022-12-17 -

易方达中证500ETF联接发起式 2022-12-17 -

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 2022-12-27 -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 2023-02-10 -

易方达中证1000ETF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1000ETF联接 2023-02-15 -

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 2023-04-11 -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 2023-06-21 -

易方达中证100ETF 2023-07-1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 2023-07-27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成长ETF 2023-08-23 -

易方达中证家电龙头指数发起式 2023-09-19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联接发起式 2023-09-21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100ETF 2023-11-08 -

伍臣东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支持专员、指数研究员。伍臣东历

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证科创创业50ETF 2021-10-20 -

易方达中证科创创业50联接 2021-10-20 -

易方达中证500质量成长ETF 2021-12-17 -

易方达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ETF 2022-07-11 -

易方达中证创新药产业ETF 2022-11-01 -

易方达中证智能电动汽车ETF 2022-11-01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ETF 2022-11-29 -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 2022-11-29 -

易方达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ETF联接 2023-03-21 -

易方达中证绿色电力ETF 2023-04-03 -

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 2023-04-11 -

易方达中证软件服务ETF 2023-05-22 -

易方达中证100ETF 2023-07-11 -

易方达中证绿色电力ETF联接发起式 2023-09-12 -

易方达中证500质量成长ETF联接发起式 2023-09-21 -

易方达中证软件服务ETF联接发起式 2023-10-10 -

易方达中证创新药产业ETF联接发起式 2023-11-14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50ETF 易方达中证消费50ETF

易方达上证科创50联接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成长ETF

易方达中证稀土产业ETF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QDII)

易方达中证沪港深500ETF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ETF联接发起式

易方达中证消费电子主题ETF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成长ETF联接发起式

易方达中证100ETF联接发起式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

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指数)、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7466.3335万人民币

联系电话:025-83388233

联系人:王金成

1、托管人公司介绍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前身为江苏省证券公司,于1990

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1991年4月9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1

年5月26日正式开业。1994年,经江苏省体改委批准,公司改制为定向募集股份公

司。1997年6月,公司更名为“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公司更名为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7日,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9

年7月,公司吸收合并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2月,公司成功在上交所挂牌上

市。2015年6月,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19年6月,公司发行的GDR在

伦交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华泰证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证券集团,具有庞大的客

户基础、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和敏捷协同的全业务链体系。公司搭建了客户导向的组织机

制,通过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方式,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证券及金融服务,并

致力于成为兼具本土优势和全球视野的一流综合金融集团。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

2016年为B类BBB级,2017年为A类AA级,2018年为A类AA级,2019年为A类AA

级,2020年为A类AA级,2021年为A类AA级。

2、主要人员情况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搭建了由高

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现有员工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生人员占

比超过90%,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泰证券于2014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华泰证券始终坚持稳健的经营理念,

严格管理、审慎经营、规范运作,注重风险管理,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

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

露,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秉持稳健经

营、规范运作的理念,在组织体系、决策授权、制度流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

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

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风险治理组织架构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四个主要部分: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

裁室及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风险评估报告

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

并提出意见。总裁室是风险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结合公司经

营目标,具体负责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

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在主要业务部门都设立了一线的风险控制组织,各级组织和人员需在

授权范围内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明晰,强调相互协作。公司指定风险管理部履行风

险管理职责,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合

规法律部是华泰证券合规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

行为进行合规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稽查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门的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并督促其改进。各部

门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共同发挥事前识别与防范、事中监测与控制、事后监督与评价三

道防线功能。资产托管部通过设立内部合规岗位、内控检查机制、报告机制等方式,实现

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有效管理,保证在合法合规、稳健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具备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

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涵盖了业务管理操作、会计核算、监督和内控、信息

系统、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覆盖了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各个重要环节,能够有效指导业务

正常运转、稳健发展。

主要风险控制措施:(1)通过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专用交易单元及结算备付金账

户、合理的账户结构、核算对账机制、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内部多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系

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安防控制等措施有效控制资产安全风险;(2)通过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并完善投资监督系统、投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核心业务数据向公司风控部门开放、

透明化运作等措施有效控制投资监督风险;(3)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多维度对账机

制、复核监督机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清算风

险;(4)通过明确指令处理相关要素机制、严格资金划付管理流程、划款指令审核机制、

监控资金变动机制、人工备份划款方式、及时沟通反馈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交收风

险;(5)通过协议约定估值方法、信息传递程序及差错处理机制、独立会计核算机制、建

立对账机制、会计资料管理调阅机制、差错及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产净值估算

错误风险;(6)通过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协议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原始账簿数

据分析和采集机制、信息批露授权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禁止投资行为,基金投资、融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2401、2501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徐桐桐、李笑

联系人:徐桐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成磊

联系人:成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

的有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不收取 0.30%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适用费率等有所差异,并可能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

关注。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并经2022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光伏

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18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7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4月1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3年4月17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登记公司系

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

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

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

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

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

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

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确认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12%

1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1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

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

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

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元

申购份额=99,880.14/1.0400=96,038.60份

例五: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00=95,013.68份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或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3年4月17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

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

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

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

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

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100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1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0.8%。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0.00)×0.8%÷(1+0.8%)=87.30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87.30=87.30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87.30=10,912.70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912.70÷1.020=10,698.73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

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

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

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依照本招募说明书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23年4月17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

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

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

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

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

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合理原因等。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4、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支持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此外,本基金将关

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金融衍生品,本

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

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

限和比例。

6、融资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光伏产业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

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并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取“中证光

伏产业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

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

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

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

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

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942,274.00 89.53

其中:股票 29,942,274.00 89.5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03,748.85 5.39

7 其他资产 1,697,298.51 5.08

8 合计 33,443,321.3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399,286.00 89.5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12,600.00 4.1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0,388.00 0.7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942,274.00 94.44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012 隆基绿能 136,100 3,116,690.00 9.83

2 300274 阳光电源 30,000 2,627,700.00 8.29

3 000100 TCL科技 542,800 2,334,040.00 7.36

4 600089 特变电工 146,080 2,015,904.00 6.36

5 600438 通威股份 78,100 1,954,843.00 6.17

6 002129 TCL中环 93,525 1,462,731.00 4.61

7 002459 晶澳科技 47,920 992,902.40 3.13

8 688599 天合光能 31,413 896,212.89 2.83

9 300316 晶盛机电 18,900 833,301.00 2.63

10 601877 正泰电器 31,100 668,961.00 2.1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629.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654,668.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97,298.5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4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投

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1.45% 1.57% -33.60% 1.60% 2.15% -0.03%

2、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1.60% 1.56% -33.60% 1.60% 2.00% -0.0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

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

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

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

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

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

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

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

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

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光伏产业的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光伏产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变

化等影响光伏产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

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5)标的指数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较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整的业绩表现,也不预

示其未来走势。

(6)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

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

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

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8)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

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

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10)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

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

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

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

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

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

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1)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

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

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12)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价格,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

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

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

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

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

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

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

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

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

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

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提供

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

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

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

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5、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可投资于股

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

不能兑付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

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

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

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

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

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

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

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

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

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

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

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

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

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

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

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

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

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

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基金名称、业绩比较基准;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

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变更为ETF联接基金;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四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7466.3335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

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协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

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

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材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

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机

构按规定办理退款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

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

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

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

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托管人预留并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

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

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

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背书转让。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

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合同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

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七节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第八节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本

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

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04-12

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4-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3-06-0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3-08-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七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八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