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02-02 06:16:25

南方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费用.......................................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1

十五、禁止行为.......................................4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5

十七、违约责任.......................................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51

二十、其他事项.......................................5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3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日期: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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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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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南方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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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规定参与

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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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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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5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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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9)、10)、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4)项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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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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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

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

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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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注

册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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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按照《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

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销售机构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在基金存续期间及时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

监管规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基金托管人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

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有权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投资行为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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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

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

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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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若由于基

金托管人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基金资产的直接经济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督

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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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协助管理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购、申购和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

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仅对托管账户内的基金财产承担托管职责,对于该账户之外

的财产或已从该托管账户支付出去的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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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协助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立银行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以实际开立户名为准)。该资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托管人集中清算模式下资金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如因基

金托管人原因预留印鉴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协助基金

管理人查询资产托管专户余额,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协议导致由

于账户信息变更不及时而引发的合规风险,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托管协议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以外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

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

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指定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称“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

章样本,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

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

应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与

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之后,授权通知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正本

内容应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托管协议

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

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正

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

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指令

无效等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的真

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变

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

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

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

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

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仅对划

款指令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等通过肉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进

行比对,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即视为通过表面审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

款指令中的编号不属于指令要素,属于基金管理人内部业务信息,基金托管人不

托管协议

对指令编号承担任何审核职责;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在划款指令中填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划款指令编号不存在重复。因划款指令编号重复、编号不连续、

空缺导致的重复性扣款,所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指令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正本由基

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

用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

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

救,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赔偿直

托管协议

接经济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

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

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双方确认的时点。如

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完成授权文件确认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正本

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

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

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均有权视为无效指令并拒绝执行,但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对印鉴和签名表面一致性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

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有权立即书面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

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

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交易记录,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托管协议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

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

责接收并协助管理人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

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款项的交收参

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或通过基金托管人及时查

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负责通知相关方及时完

成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

进行划付。对于已发送有效指令但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

何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衍生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托管协议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托管协议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

格。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托管协议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托管协议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进行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托管协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托管协议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托管协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托管协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

托管协议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监

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未公开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未公开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权机

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

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银行业监管机构等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

布。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

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

托管协议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

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八)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

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托管协议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托管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更换程序进行。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托管协议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

基金管理人赔偿损失:

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分基金财产的;

②未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质或经营异常;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托管协议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

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规定的最低期限。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

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

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市场交易

规则或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

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

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托管协议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托管协议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

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协议签订且《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托管协议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

加盖名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地点:中国深圳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