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天颐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2-06 09:56:36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天颐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2月5日

送出日期:2024年2月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博时天颐债券基金代码050023

下属基金简称博时天颐债券A下属基金代码050023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02-29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3-02-07

经理的日期李重阳

证券从业日期2014-07-01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4-02-02

经理的日期罗霄

证券从业日期2012-07-13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

其他概况说明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前10大份

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范围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

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权

证等权益类证券。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投资范围的约束下,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

方法,在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流动性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运

用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期权策略等,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

提下,最大化预期收益。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选择带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

主要投资策略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特征,具备持续竞争力和成长力的企业作为投资标的。同时,持有

部分流动性资产,应对流动性需求,并提供市场下跌时的净值保护。在谨慎投资的前提

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同时强调稳健的投资风格,争取实

现基金资产长期保值增值的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投资者未来养老费用的支出需

求。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存续期间内,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

业绩比较基准

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500万元0.40%

申购费(前收费)

500万元≤M<1,000万元0.10%

M≥1,000万元1000元/笔

100%计

N<7天1.50%

入资产

100%计

7天≤N<30天0.75%

入资产

至少25%赎回费

30天≤N<365天0.10%

计入资产

至少25%

365天≤N<730天0.05%

计入资产

N≥730天0.00%

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于首次购买A类基

金份额的客户,按本次申购金额选取适用申购费率;对于非首次购买A类基金份额的客户,按本次申购金额加上当

前账户余额市值后的值来选取适用申购费率;如果达到固定费率标准,则比较由费率计算出来的费用和固定费用,

取其中小者作为申购费用。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固定比例0.60%

托管费固定比例0.20%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基金

其他费用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

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

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同时,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权益

类品种,但上述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此,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甚至可能出现亏损的风险。

(2)此外,根据本基金特定的赎回费规则,短期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赎回费最高为

1.50%),具体规则请参考基金费用相关章节。

(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

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

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

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

2.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收益波动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

资风险等)、管理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估值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和其他

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

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