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2-27 07:14: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4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7,503,603.89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2月2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40,765,375.28份)的67.4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7,503,603.8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2月2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合计3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上述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24年2月27日起,本基金调整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不变,具体调整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前: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关于A类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后: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180天 0.50%

Y≥180天 0

  关于A类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届时将根据本决议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