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03-01 06:13:07

易方达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中证半导体材料设

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

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

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

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21年8月21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易方达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易方达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易方达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

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以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

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1)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6)、(7)、(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0)项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

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

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募集

的股票存放在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和股票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需要基金托管行配合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

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以及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

指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

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

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

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

根据USER ID和APP 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纸质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通过以上电子传送渠道传送到基金托管人全球托管系统

的指令,纸质指令的传送方式为传真、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纸质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

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以传真的形式发送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

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

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

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

理延误。

4、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

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需通知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

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

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不

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

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及时、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

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

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

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

金管理人此后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邮寄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确定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

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在首次进行交易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2: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

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

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16:00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

偿因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

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依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办

理。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

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

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

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

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划款指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将分红资金及时足额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

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守保密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信息披露职责。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规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

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

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

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为20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

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

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

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

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

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

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

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

度承担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

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

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

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

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

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1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签署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