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3-04 09:58:29

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19

第二十三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21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4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21]211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21年7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投

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本基金标的指

数为沪深300指数,其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

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

位。

(2)选样方法

沪深300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

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的

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300名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详细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3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深港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5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标的指数:指沪深300指数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41层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设立时间:2018年10月11日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电话:0755-23537810

传真:0755-23537801

联系人:赵晓勤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形式

刘文灿 3,330 33.3 现金

刘韫芬 3,200 32 现金

上海蓝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00 20 现金

马俊生 490 4.9 现金

王雪梅 490 4.9 现金

王敏飞 490 4.9 现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韫芬女士,董事长,学士,曾任国投瑞银运营部副总经理,熟悉公募基金运营各个环

节和流程。

马俊生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平安证券副总裁、华泰联合证券总裁,分管过证券研究、

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风险投资、海外投资等多项业务。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专

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雪梅女士,董事,学士,曾任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行

业从业经验。

韩世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曾任北京市决策咨询中心副

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方仲友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保险汽车安全指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

行为法学会中国金融行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科智慧(宁波)保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首席风险官、总核保师,车险部总经理等。

徐文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江苏大学副教授、会计学硕士生导师、MPAcc导师

及MBA导师等。曾任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

2、监事

杨梦珺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

融组高级审计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马俊生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滕大江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平安证券风控经理、平安大华风控经理、前海开源监

察稽核部总监、富荣基金督察长,具有丰富的合规及风险管理经验。

杨伍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民生加银基金信息技术部运维主管、信达澳银基金

信息技术部总监、平安科技产品副总监。

汪继雄,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圆信永丰基金、长城基金、招商基金、万家基金等

公司。

4、基金经理

马毅先生,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

资经理兼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分公司ED(执行总监)、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多策略

负责人兼投资经理。2023年10月加入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23

年12月6日起担任同泰泰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6日起担

任同泰恒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6日起担任同泰恒兴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23日起担任同泰同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1月23日起担任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

23日起担任同泰泰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及管理时间:

杨喆:2021年7月23日至2024年2月29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公司总经理马俊生、总经理助理刘坚、固定收益部总监马

毅、投资研究部王伟、中央交易室总监吴谢彬。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

席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财产禁止用于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制度、内部稽核业务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

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

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

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96人,平均年龄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

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

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

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

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

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

资产托管银行”。2023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

报》“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349只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1,607.0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

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

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

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

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

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

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

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是资

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

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

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

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

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

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

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

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tongtaiamc.com

客服电话:400-830-1666

(2)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平台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41层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电话:0755-23537896

传真:0755-23537806

客服电话:400-830-1666

联系人:刘慧萍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41层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电话:0755-23537833

传真:0755-23537803

联系人:刘韫芬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联系人:杨小磊

联系电话:13825264952

传真:0755-83040876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小磊、杨桂丽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21]2119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201,621,304.59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310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1年7月23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

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等规则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前述规定

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0份基金份额,投资

人全部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不低于10份,若由于基金份额减

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导致投资人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A、C类份额持有人收取不

同的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个月 0.10%

N≥1个月 0.00%

备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针对持有期限而言,1个月指30日。

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A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个月 0.10%

N≥1个月 0.00%

备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针对持有期限而言,1个月指30日。

C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C类基

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的情形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的情形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60=97,258.10份

(2)C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1)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7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2500×1.50%=1875.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2500-1875=123,125.00元

(2)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30天,适

用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0×1.0500×0%=0.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500-0.00=105,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依据本条“(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相关内容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沪深3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

结合量化投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

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非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及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

全部股票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标的指数

沪深3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形成对不同

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

现金等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

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指数化的投资方式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以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同时,本基金将基于数量化投资分析,将投资组合适当投资于本基金的

非成份股,力争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表现。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通过研究及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确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构成,并通过控制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股权重的

偏离,以控制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进而达成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

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

误差不超过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量化增强策略

本基金在参考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比例构建基本投资组合,再基于数量化投

资分析及基本面研究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以争取实现指数增强型的目标。

本基金数量化投资分析将基于标的指数的编制及调整方法,参考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权重

占比,结合股票市场的短期市场机会、股票的基本面、相对估值水平以及流动性等指标进行

分析,对组合进行持续调整及优化,从而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之外,本基金亦可适当投资于一些基本面良好、相对估值较低、存在

明确投资机会的非成份股,以及通过参与新股申购等方式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将综合比较并选择

港股市场中具备相对优势的优质股票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收益增强。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针对发行存托凭证的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分析,在风险收益比较高的情况下进

行适当配置,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收益增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

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

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

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定一定期

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

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

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的品种进行投资,获取超额收益。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

套利等影响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对市场利率环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

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

持证券进行配置。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届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

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

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将结

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因素,通过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股票期权标的证券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评估

其合理价值,并充分考量可投期权的流动性等因素,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投资。

9、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

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效应,降低因资金

申购造成基金仓位降低所带来的跟踪误差,以更好地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

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投资的,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沪

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的整体状况的代表性指数。

恒生综合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涵盖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总市值约

95%,是全面的香港市场指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5,549,457.90 89.41

其中:股票 45,549,457.90 89.4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05,834.96 1.97

8 其他资产 4,387,568.03 8.61

9 合计 50,942,860.89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600,590.00 7.19

C 制造业 19,593,885.00 39.1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17,434.00 2.83

E 建筑业 266,900.00 0.53

F 批发和零售业 414,600.00 0.8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8,420.00 1.3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30,660.00 2.86

J 金融业 8,914,672.90 17.81

K 房地产业 346,500.00 0.6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76,304.00 1.1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32,820.00 2.0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6,400.00 0.35

S 综合 - -

合计 38,459,185.90 76.82

1.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84,312.00 8.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0,000.00 0.2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85,300.00 2.17

J 金融业 618,000.00 1.2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82,660.00 1.56

S 综合 - -

合计 7,090,272.00 14.16

1.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400 2,416,400.00 4.83

2 601838 成都银行 181,965 2,048,925.90 4.09

3 603986 兆易创新 13,000 1,201,070.00 2.40

4 601066 中信建投 50,000 1,183,000.00 2.36

5 601225 陕西煤业 50,000 1,044,500.00 2.09

6 601688 华泰证券 70,000 976,500.00 1.95

7 300408 三环集团 33,000 971,850.00 1.94

8 601898 中煤能源 100,000 969,000.00 1.94

9 603259 药明康德 13,000 945,880.00 1.89

10 600150 中国船舶 30,000 883,200.00 1.76

1.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606 东方电缆 17,000 726,750.00 1.45

2 300620 光库科技 15,000 679,500.00 1.36

3 601162 天风证券 200,000 618,000.00 1.23

4 001270 铖昌科技 9,800 614,558.00 1.23

5 600986 浙文互联 100,000 546,000.00 1.09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届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

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

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于国债

期货合约,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45,986.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1,581.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387,568.03

注:本基金持有的存出保证金包含存放在证券经纪商资金账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同泰沪深300量化增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7.23-2021.12.31 1.64% 0.87% -4.47% 0.97% 6.11% -0.10%

2022.01.01-2022.12.31 -21.78% 1.28% -20.32% 1.24% -1.46% 0.04%

2023.01.01-2023.12.31 -19.45% 0.84% -10.86% 0.81% -8.59%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1.07.23-2023.12.31) -35.96% 1.05% -32.15% 1.03% -3.81% 0.02%

同泰沪深300量化增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7.23-2021.12.31 1.52% 0.87% -4.47% 0.97% 5.99% -0.10%

2022.01.01-2022.12.31 -22.02% 1.29% -20.32% 1.24% -1.70% 0.05%

2023.01.01-2023.12.31 -19.68% 0.84% -10.86% 0.81% -8.82%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1.07.23-2023.12.31) -36.41% 1.05% -32.15% 1.03% -4.26% 0.02%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每日进行再平衡过程。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21年7月23日生效。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2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期货

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

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

登记机构,再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

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因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20%。因此,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

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2、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会

随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1)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和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增发、配股、分红等,或者因新股认购、基金现金资产拖累、

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

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8%,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风险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或者编制机构退出市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3)标的指数终止风险

指数编制开发与计算维护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多数因素不受控制。因市场结构变化、

产品定义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指数不再对其衡量的标的具有代表性等极端情况均可能导致

指数终止。

(4)与指数增强策略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在一定的跟踪误差约束范围内,力求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为此,本基金可能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加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甚至

从投资组合中剔除个别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在标的指数成份股之外进行投资。由于量化策略

的表现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进行增强投资的结果既可能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也可能落后于

业绩比较基准。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另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

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另外还面临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

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

还将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

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

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

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基差风险: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7)操作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

失。

9、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10、参与融资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交易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融资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判断失误、遭受亏损时,亏损将进

一步放大。融资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中国人民银行调高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证

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

(2)强制平仓风险:指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3)监管风险: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

都将对融资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交易。

1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证券出借交易具备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违约,发生到期不能归还等风险。

(2)市场风险:指由于证券出借期间证券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指由于证券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卖出所带来的风险。

(4)权益补偿风险:指出借的证券到期不能提供相应权益补偿的风险。

(5)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政策风险:指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对出借

人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7)技术风险:指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利益受到影响。

1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

此类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

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

担责任。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或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质良好的债券。且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此基金资产能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意图,以合理价格适时变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

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其上限一般不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

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

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额将

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及规则等;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

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1层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设立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存续期限:长期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非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及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

全部股票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投资的,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自本基金进入清算期止。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十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拟调整名单经基金

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

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八)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

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

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各项反洗钱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

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

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备案

通过后,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在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户

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

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

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

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

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

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

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

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

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查询

登记机构和/或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

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ongtaiamc.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同泰基金”),投资

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可享

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办

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题,自助进

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服务中心热线400-830-1666(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人工服务: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对2024年1月26日公布的《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本次重大更新事项为更新了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等相关

内容。此外,本基金展示了最新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及基金业绩情况。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同泰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