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双季乐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季乐六个月持有期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3-07 10:31:54

博时双季乐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季乐六个月

持有期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3月6日

送出日期:2024年3月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博时双季乐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基金代码015301

博时双季乐六个月持有期债券

下属基金简称下属基金代码015301

A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04-15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最短持有

运作方式其他开放式开放频率

期六个月到期后方可申请赎回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4-03-05

经理的日期李禹成

证券从业日期2016-07-01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2-04-15

经理的日期张李陵

证券从业日期2012-07-01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其他条款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机构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投资范围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

在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

主要投资策略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

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等。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风险收益特征

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基金份额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万元0.30%

100万元≤M<500万元0.15%

申购费(前收费)

500万元≤M<1,000万元0.10%

M≥1,000万元1000元/笔

注: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

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6个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固定比例0.20%

托管费固定比例0.0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

其他费用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

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

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

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

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

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

险等。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

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六个月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

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或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

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所受保护债券主体

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2、本基金普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杠杆风

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

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