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3-15 09:57:12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9日证监许可[2022]3180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

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6月29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同

时,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仍

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对于认购所得基金份额,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次年对日起可申请赎回,如该日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于申购所得基金份额,自申购申请日的次年对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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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赎回,如该日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

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及一年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

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一年内无法赎回的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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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募集.........................................................................................................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5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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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

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

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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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添福悠享

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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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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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7、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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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

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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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7、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认购所得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次一

年对日;对于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指申购申请日的次一年对日。如该日历年度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该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及一年持有期

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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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基金中基金: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运作办法》定义的“基金中基金”,简称“FOF”

61、Y类基金份额: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

理暂行规定》设置,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

62、A类基金份额:指非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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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生柳荣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经济

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等部

门主要负责人,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兼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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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9月26日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

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

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

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陈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

经理。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1

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国泰证券公司贵州营业

部、建行贵阳市花溪区支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贵阳市分行、贵阳河滨支行、

贵阳京瑞支行、贵州省分行、贵阳朝阳支行、总行产品与质量管理部、总行产品

创新与管理部、贵州省分行担任职务。2018年2月任总行创新与管理部副总经

理,2020年3月至今,任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

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信息

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员、副

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

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

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晓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黑龙江省物资对外贸

易公司会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员、副经理、主任,华鑫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管

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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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全国会计领军

人才。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2006年至2019

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美库领珩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

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雷

曼兄弟亚洲/野村证券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现任信安国际(亚

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

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美国纽约州律

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其后在富兰克

林邓普顿、骏利资产管理、荷兰银行、瑞士信贷(香港)、柏瑞投资亚洲有限

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主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正厂级咨询。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

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硕士

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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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

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财

务管理专员、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力铮先生,副总裁。198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建筑经

济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等部门工作,2012

年6月起历任建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

党委委员,2023年3月17日起任副总裁。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博士。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任职,2015年

11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年6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23

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督察长,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

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2017年11月起任党委委员。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姜华先生,数量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中山支

行担任信贷部经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资产负债管理高级专员、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精算咨询顾问、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量化投资负责人。2017年2月加入我公司,历任资产配

置及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FOF基金经理、资产配置及量化投资部首席FOF投资

官、高级基金经理等职务。2019年1月10日起担任建信福泽安泰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6日至2023年2月15日任建信福泽裕泰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26日起任建信智汇优选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2月

15日起任建信优享进取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建信

龙祥稳进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建信优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29日起任建信优

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29

日起任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

理。

王志鹏先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经理、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合规部风险经理、资本管理一部

副总裁、业务总监、资本管理部投资经理等职务。2022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

现任数量投资部业务经理。2023年8月31日起任建信优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

金中基金(FOF)、建信龙祥稳进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建信福

泽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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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陈正宪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梁洪昀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

叶乐天先生,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金钰先生,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薛玲女士,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姜华先生,数量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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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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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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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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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

长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

过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招商证券具

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力。拥有

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设有259家证券营业部,拥有5家一级全资子公

司――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以香港公司为国际化平台,在英国、新加坡、韩国设

立子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

“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将以卓越

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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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

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

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

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

招商证券于2014年1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

一,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23年四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64

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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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

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

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有独立的托管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

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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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A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

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网址:

www.ccbfund.cn。

(二)A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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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s://www.licaike.com/

(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s://wacaijijin.com/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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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http://www.jjmmw.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s://fund.eastmoney.com/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ehowbuy.com/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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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1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1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http://www.windmoney.com.cn/

(1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2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2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2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2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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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 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2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2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2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30)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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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3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32)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网址:https://www.ppwfund.com/

(3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3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3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38)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3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热线:400-610-5568

网址:https://www.boserawealth.com

(4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4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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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4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4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4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官网地址:www.guosen.com.cn

(4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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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4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

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5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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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5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http://www.gzs.com.cn

(5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 9908 826

公司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6)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https://www.zts.com.cn/

(5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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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5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s://www.xcsc.com/

(6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

(三)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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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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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2月19日证监许可[2022]3180号

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

养老目标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开放日申请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对投资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

有期限为一年。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一年后

的对应日(如该日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

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

该日)方可以赎回。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个人养老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

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

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

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

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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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本基

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7、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的优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惠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0.05%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0.03%

200万元≤M<500万元 0.10% 0.01%

M≥500万元 1,000.00元/笔 每笔1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投资5万元认购本

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05%)=49,975.01元

认购费用=50,000-49,975.01=2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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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49,975.01+5)/1.00=49,980.01份

即: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

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49,980.01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认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认购份额=(49,751.24+5)/1.00=49,756.24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49,756.24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23年6月27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67,316,243.37

元。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10,776.08元。本次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94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67,427,019.45份,已全部计入投

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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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基金(FOF)托管专户。

十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等费用收取方式、销售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等不同,

设置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

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对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实施一定费率优惠。非通过个

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和A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单独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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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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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一年持有期

本基金设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即对于认购所得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次年对日起可申请赎回,如该日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

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对于申购所得基金份额,自申购申请日的次年对日起可申请赎回,如

该日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及一年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

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

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具体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一年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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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历年度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申购的基金份额,自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一年后的

对应日(如该日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方可以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对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

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最短持有期”原则,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日不存在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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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方

可以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持有时间长于最短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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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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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0.06%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0.04%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0.02%

M≥500万元 1,000.00元/笔 每笔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00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该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对Y类基金份额实施费率优惠或豁免申购费用、

申购限制,具体见相关公告。

2、赎回费

本基金设有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

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针对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可以依法领取个人养

老金的条件以及继承事项的情况下,投资人可提前赎回,具体按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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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47,335.04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335.04份A类基金

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投资5万元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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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06%)=49,970.02元

申购费用=50,000-49,970.02=29.98元

申购份额=49,970.02/1.0500=47,590.49份

即: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590.49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设有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

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0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0

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

金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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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暂停估值,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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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暂停估值,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点以外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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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范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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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等事项,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

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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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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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动精选基金品种,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控制基金下行风

险,力争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

金、在基金合同中载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不低于60%或最近四个

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的

投资比例中枢为10%。其中,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最高分别为5%

及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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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投资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在基金合同中载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

不低于60%或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中枢为10%。其中,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

调整幅度最高分别为5%及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各类资产的长期收益率、波动率、相关性的计算与分析,结合对宏观

经济及市场策略的研究,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市场未来的发展趋

势,从而形成对各类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和潜在风险水平的判断与比较,基于大

类资产的比较结果进行配置,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动态调整各类资产在组合中的比

例。

(二)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从基金分类、长期业绩、归因分析、基

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五大维度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综合评判和打分,并从中甄选出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的优秀基金作为投资标

的。

1、基金分类

本基金将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实际投资组合等维度对标的基金进行细

化分类,把握标的基金的核心收益与风险来源,从而提升不同基金之间的可比性。

以股票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为例,其中细分的子类别基金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

金、行业基金等。对于债券型基金,细分类别有信用债基金、长期债基金、综合

债基金等。

2、长期业绩

本基金通过考察基金在不同市场阶段的表现综合判断其投资风格、业绩稳定

性和投资能力。标的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指标,如夏普率、最大回撤等,是基金

筛选的核心依据。

3、归因分析

本基金通过风险因子和Brinson归因体系等量化分析手段,在细分和拆解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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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收益来源之后,重点考察基金的超额收益(阿尔法)和超额收益稳定性。

标的基金的历史超额收益越高并越稳定,其评估得分越高。

4、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的操作风格和投资逻辑是影响未来基金表现的核心因素。本基金在

通过上述定量研究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之后,还将通过调研等定性分析

方式对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及稳定性、投资逻辑等核心要素进行再分析。经过定

量和定性分析的相互印证之后,本基金对基金经理进行最终评判。投资逻辑清晰、

风格稳定性强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经理,其管理的基金评估得分越高。

5、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管理平台,对基金表现和基金经理的发挥具有较强的支

持作用。本基金从基金管理人旗下同类产品的总规模、基金业绩、投资团队稳定

性、合规经营等维度考察基金管理人的总体实力。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在任基

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某类基金的总体实力越

强,旗下同类基金的评估得分越高。

在汇总上述五大维度的定量与定性分析之后,本基金对标的基金进行综合打

分。同类中得分靠前的基金进入基金池。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

综合基金持有成本、流动性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从基金池中进一步选出合适的标

的构建组合。

(三)股票、债券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

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

公司。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

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

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

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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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的主要策略有行业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分阶段投资

策略、买入并持有策略、条款博弈策略、低风险套利策略、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

资策略。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

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五)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

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

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证

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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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外,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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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18)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

第(2)、(3)、(4)、(5)、(10)、(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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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8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金融机构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

券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

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

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

为本基金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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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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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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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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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

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

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

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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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7、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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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对上述估值方法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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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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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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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在T+3日内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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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产品成立满一年后,当产品的份额净值超过初始销售面值时,产品管理

人可根据产品运作实际情况按月决定是否分红。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针对Y类基金份额,如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

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照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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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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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

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30%;Y类基金份额

适用优惠的管理费率,年管理费率为0.15%。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可选择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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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

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

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0.10%;Y类基金份额适用优惠

的托管费率,年托管费率为0.05%。两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

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

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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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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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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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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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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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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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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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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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

证券投资基金的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管理费、托管费等。

3、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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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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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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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按主袋账

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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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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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

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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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基金业绩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风险等原因造成的基金业绩波动,

会直接营销到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基金运作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基金运作风险,会直接影响到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及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

基金投资风格变化风险、基金操作技术风险等。

6、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7、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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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开放日申请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对投资

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

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

日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方可以

赎回。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赎回申

请。如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基金

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赎回申请比例确认、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变

现需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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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和拟投资的投资标的都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正常情况

下,其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本基

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

况下,若所投资的市场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也将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巨额赎回为开放式基金特有的风险,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能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

定价等具体措施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当本基金发生暂停估

值、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连续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上述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导致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无法得到及时确认、赎回款项无法得

到及时支付、赎回价格因摆动定价机制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等情形。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是一

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

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

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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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人才流失风险

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

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

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在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时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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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确认时间、基金暂停估值、暂停申购赎回等方面的运作不同于其他开放式

基金,面临一定的特殊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

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质量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受资产支持证

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对投资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

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一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

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起(含该日)方可以赎回。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4、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募REITs。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

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

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

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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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

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

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

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

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

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

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

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

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

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

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

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

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

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

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公募REITs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在

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

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情况、所在行业情况、市场

情绪及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

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

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

折溢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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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

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七)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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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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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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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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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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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

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8)依法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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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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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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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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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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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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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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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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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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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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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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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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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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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产品成立满一年后,当产品的份额净值超过初始销售面值时,产品管理

人可根据产品运作实际情况按月决定是否分红。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针对Y类基金份额,如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

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照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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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

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为0.30%;Y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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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适用优惠的管理费率,年管理费率为0.15%。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可选择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

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

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

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0.10%;Y类基金份额适用优

惠的托管费率,年托管费率为0.05%。两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前一日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

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

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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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缴纳。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动精选基金品种,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控制基金下行风

险,力争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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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

金、在基金合同中载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不低于60%或最近四个

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的

投资比例中枢为10%。其中,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最高分别为5%

及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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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证

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外,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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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18)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

第(2)、(3)、(4)、(5)、(10)、(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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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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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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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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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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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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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在基金合同中载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不低于60%或最近四个季度

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

例中枢为10%。其中,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最高分别为5%及10%,

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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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证

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外,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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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18)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

除第(2)、(3)、(4)、(5)、(10)、(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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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禁止行为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涉及本基金的禁止行为,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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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但

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三)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签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协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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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五)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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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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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为准。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为确保资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

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存款行不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

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汇款账户信息等

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

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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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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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并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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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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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签章确认,或出具签章版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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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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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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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

户服务体系。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

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

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

制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

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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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服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

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

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

资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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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

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

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

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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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8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证券

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8-18

2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6-30

3 关于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6-16

4 关于新增招商银行为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6-03

5 关于新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为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6-02

6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5-25

7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5-25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查

阅上述公告。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FOF)注册的文件

2、《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

3、《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

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建信添福悠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FOF)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