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2024-03-25 09:45:46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3
年8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062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3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于
2023年1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55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自2024
年1月24日起,修改后的《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
者的影响,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在本基金
的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在开放期的
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形时,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清算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到期日风险、
强制平仓风险、基差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3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5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4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6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7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8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9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5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102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10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4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3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披露事项.....................................................................................................165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7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68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
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
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
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
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月
至2019年4月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2019年3
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
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晓光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薪酬管理
经理。2007年12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专
员、绩效管理部副经理、绩效管理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助理。兼任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海通开元投资有
限公司监事。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年加
入法国巴黎银行。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
职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APAC
区总监。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担任Alfred Berg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
摩)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
联公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年9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
拉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年6月至今担任
法巴资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何雅盈(HO,KELLY 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国香港,学士。自1997年
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香港)、法国巴黎财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负责零售基金投资、私人银行基
金投资等相关业务。自2012年5月至2016年6月在安联投资担任副总裁职务,
负责产品开发、基金投资业务。2016年6月加入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
司,历任亚太区产品战略负责人职务,自2023年10月起任亚洲战略及合资企
业董事职务。兼任法巴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海富产业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自1983年
7月至1998年12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1998年12
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2016年。现任上海城投控股
股东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立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杨文斌(Philip YOUNG Wen Binn)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年7月
至2009年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2015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2012年8
月至2021年8月任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奥玮管理咨
询资深顾问,香港大学客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华侨永亨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22年2月任上海
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2022年
2月起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因曾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担任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
局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
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
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
理。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兼任宇信科技的独立
董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无
不良诚信记录。
(二)监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
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自2023年
6月起任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硕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
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
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
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
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年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
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
部(后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年11月至
2017年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20
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
责人,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方昆明先生,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浙商银行投资经理、
民生银行投资高级经理、渤海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一部总经理助理、营口银行
上海金融中心债券投资交易主管、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产品管理和投资
总监、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21年9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
基金经理。2022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集利债券、海富通弘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22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上清所短融债券、海富通中债1-3年农发基金经理。
2023年1月起兼任海富通瑞福债券、海富通裕昇三年定开债券、海富通裕通30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24年3月起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海富通聚合
纯债债券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位健先生,任职时间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3
月。凌超先生,任职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赵恒毅先生,任职时
间为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陈轶平先生,任职时间为2016年4月至2019
年10月。张靖爽女士,任职时间为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夏妍妍女士,
任职时间为2018年4月至2024年3月。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
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杜晓海,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
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债券基金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
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
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
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
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
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
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
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
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
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
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
管理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
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
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1365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5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
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
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799
传真:021-38650906/908
(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hftfund.com/etrading/
移动端站点:“海富通基金”手机APP、“海富通基金”官方微信公众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谢斯尧
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9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6
联系人:路惠雯
网址:www.boc.cn
(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李仙
网址:www.jnbank.com.cn
(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9
联系人:滕滕
网址:www.jsbchina.cn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4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1
联系人:徐颖
网址:www.cib.com.cn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联系人:周嘉谊
网址:www.cmbchina.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8
联系人:卿涛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14)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
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7
联系人:郭静
网址:www.cfzq.com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1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1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58
联系人:单晶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30
联系人:陆晓
网址:www.dwzq.com.cn
(2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7层产品部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1
联系人:胡创
网址:www.foundersc.com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马梦洁
网址:www.gf.com.cn
(2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3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0
联系人:陈瑀琦、赵海帆
网址:www.gjzq.com.cn
(2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80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3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6
联系人:于智勇
网址:www.guosen.com.cn
(32)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第5层、第11层
04单元、第12层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
03、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09133
联系人:王曦语
网址:www.htfutures.com
(3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3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3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68
联系人:周鑫
网址:www.hlzq.com
(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4
联系人:赵静静
网址:www.hx168.com.cn
(3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cfsc.com.cn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07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4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5或4008608866
联系人:赵东会
网址:www.kysec.cn
(42)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丁倩云
网址:www.lczq.com
(43)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2-5 D-K 1-3 A-K 3-5 D-K)
法定代表人:宋成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8582577
联系人:刘沁然
网址:www.mgzq.com
(4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86
联系人:何斌
网址:www.njzq.com.cn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4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4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4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陈宇
网址:www.swhysc.com
(4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
厦C座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徐玲娟
网址:www.csco.com.cn
(50)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81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sczq.com.cn
(5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97
联系人:王婧
网址:www.tpyzq.com
(5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19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联系人:王雅薇
网址:www.tfzq.com
(5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5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2
联系人:丁思
网址:www.wlzq.cn
(5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2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95582.com
(5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5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17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5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王晓静
网址:www.ydsc.com.cn
(5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5/0755-95565
联系人:业清扬
网址:www.cmschina.com
(6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2
联系人:万玉琳
网址:www.ciccwm.com
(6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
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6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64)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65)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7780
联系人:刘芸
网址:www.cfc108.com
(6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6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6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sd.citics.com
(6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7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71)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005
联系人:史蕾
网址:www.cnpsec.com
(72)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上海市浦东
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31-32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160666
联系人:戴璐璐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7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宋子琪
网址:www.hcjijin.com
(7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李唯
网址:http://fund.sina.com.cn
(7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新)
联系人:袁园
网址:www.danjuanapp.com
(7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联系人:孙玉
网址:www.chtfund.com
(7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联系人:于秀
网址:www.yibaijin.com
(7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www.licaike.com
(7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5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
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闫欢
网址:www.harvestwm.cn
(8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联系人:孙平
网址:www.huilinbd.com
(8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联系人:李丹
网址:京东金融APP
(8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APP
(8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snjijin.com
(8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A栋3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黄欣文/吕本泉
网址:www.noah-fund.com
(8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孙娅雯
网址:www.erichfund.com
(8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楼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联系人:张蜓
网址:www.wg.com.cn
(8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高源
网址:www.howbuy.com
(8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张巍靖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 643 3389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联系人:张佳慧
网址:www.leadbank.com.cn
(9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liantai.com
(9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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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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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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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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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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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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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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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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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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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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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元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4-888
联系人: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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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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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联系人: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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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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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联系人:郑骏锋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0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陈芊
网址:www.cmbchina.com
(10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10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焦金岩
网址:www.jnlc.com
(10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p>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胡莲莲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胡莲莲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3年8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62号文注册,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共募集
488,994,758.9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366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3日,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于2024年1月24日表
决通过了《关于调整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及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4年1月24日起,修改后的《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年7月1日,假设首个开放期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由于2014年7月5日、
2014年7月6日、2014年7月12日和2014年7月13日均为非工作日,则首
个开放期为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4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
月14日,以此类推。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已于2014年10月24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期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
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的赎回费率与A
类基金份额相同。
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
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
的费率并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
下:
基金份额类别 金额(M)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500万≤M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3、赎回费率
对持有期限低于30天的A类、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赎回手续费;份
额持有期限达到或超过30天的A类、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手续费,即赎
回费率为0。赎回费率结构见下表:
持有期 费率
7天以下 1.5%
7天(含)以上,30天以下 0.75%
30天(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4、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
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
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在某开放日通过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6%/(1+0.6%)=29.82元
净申购金额=5,000-29.82=4,970.18元
申购份额=4,970.18/1.0800=4,602.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该投资者可得到4,602.02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
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假设持有期大于7天但小于3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75%=84元
净赎回金额=11,200-84=11,116.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持有期大于7天但小于30天,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16.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当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时,超过部分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延期办理
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
放期内因延期赎回涉及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而对于基金单个
持有人份额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含)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应当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认全部赎回申请: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赎回款项时一次性全额支付,但延
缓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
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
据、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
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面分析和信用分析为基础,积极选择具有高质量的债券,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取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
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
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
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
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
中获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
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
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
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
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
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
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
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
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
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
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
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
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
投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国债期货相关投资严格
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7、投资决策和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
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
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
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
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础
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
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分析师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
受此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
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
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因此亦可
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2
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来源于《海富通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27,198,846.87 90.87
其中:债券 427,198,846.87 90.8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89,815.53 0.49
8 其他资产 40,610,212.98 8.64
9 合计 470,098,875.3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674,010.87 7.8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3,506,831.14 27.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1,420,997.86 32.0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5,101,163.93 9.26
6 中期票据 101,882,942.91 26.8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5,612,900.16 9.3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27,198,846.87 112.6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018 23附息国债18 300,000 29,674,010.87 7.83
2 101900312 19赣高速MTN001 200,000 20,430,983.61 5.39
3 1920049 19成都银行二级 200,000 20,393,562.84 5.38
4 012382600 23沪国际SCP003 200,000 20,080,839.34 5.30
5 012383050 23九龙园SCP002 150,000 15,020,324.59 3.9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处罚,杭州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浙江银保监局
的处罚,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南
京分行的处罚,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
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612.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601,6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610,212.9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174 精锻转债 1,109,919.34 0.29
2 110073 国投转债 896,407.89 0.24
3 127038 国微转债 818,631.62 0.22
4 113064 东材转债 793,258.52 0.21
5 123158 宙邦转债 785,732.88 0.21
6 111002 特纸转债 759,632.88 0.20
7 110070 凌钢转债 726,058.03 0.19
8 128074 游族转债 712,149.37 0.19
9 110093 神马转债 705,343.40 0.19
10 110092 三房转债 690,037.32 0.18
11 128135 洽洽转债 682,717.13 0.18
12 127069 小熊转债 677,278.77 0.18
13 113059 福莱转债 676,961.10 0.18
14 113052 兴业转债 675,918.91 0.18
15 110076 华海转债 664,799.18 0.18
16 113582 火炬转债 617,630.14 0.16
17 118024 冠宇转债 598,974.38 0.16
18 110052 贵广转债 598,802.19 0.16
19 113043 财通转债 563,989.73 0.15
20 110089 兴发转债 558,999.32 0.15
21 110087 天业转债 553,038.36 0.15
22 127068 顺博转债 547,090.74 0.14
23 127022 恒逸转债 538,751.37 0.14
24 118019 金盘转债 531,785.75 0.14
25 111011 冠盛转债 531,205.53 0.14
26 118003 华兴转债 530,661.37 0.14
27 113066 平煤转债 507,668.93 0.13
28 127006 敖东转债 504,021.92 0.13
29 113563 柳药转债 500,912.88 0.13
30 118013 道通转债 495,652.60 0.13
31 110088 淮22转债 494,634.52 0.13
32 110062 烽火转债 494,144.66 0.13
33 127030 盛虹转债 492,575.23 0.13
34 113643 风语转债 485,792.88 0.13
35 113655 欧22转债 479,249.86 0.13
36 113047 旗滨转债 479,200.55 0.13
37 113647 禾丰转债 479,070.14 0.13
38 128109 楚江转债 471,324.93 0.12
39 127046 百润转债 462,017.53 0.12
40 123154 火星转债 461,089.86 0.12
41 123144 裕兴转债 457,718.36 0.12
42 110064 建工转债 457,197.26 0.12
43 127044 蒙娜转债 440,003.29 0.12
44 118031 天23转债 421,284.93 0.11
45 127027 能化转债 378,649.73 0.10
46 113636 甬金转债 355,530.00 0.09
47 123161 强联转债 353,800.27 0.09
48 113045 环旭转债 350,722.44 0.09
49 113048 晶科转债 337,568.63 0.09
50 110090 爱迪转债 286,257.53 0.08
51 127018 本钢转债 244,574.96 0.06
52 127051 博杰转债 221,263.36 0.06
53 127049 希望转2 218,603.89 0.06
54 110086 精工转债 168,008.73 0.04
55 123117 健帆转债 108,999.18 0.03
56 110074 精达转债 75,647.75 0.02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2月31日 1.00% 0.05% 0.78% 0.01% 0.22% 0.04%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46.44% 0.96% 4.17% 0.01% 42.27% 0.95%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0.82% 1.17% 3.75% 0.01% 17.07% 1.16%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1.12% 0.12% 2.71% 0.01% -3.83% 0.11%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0.51% 0.13% 2.70% 0.01% -3.21% 0.12%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6.68% 0.06% 2.70% 0.01% 3.98% 0.05%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5.87% 0.06% 2.70% 0.01% 3.17% 0.05%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3.10% 0.11% 2.71% 0.01% 0.39% 0.10%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5.02% 0.06% 2.70% 0.01% 2.32% 0.05%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0.02% 0.07% 2.70% 0.01% -2.72% 0.06%
2013年10月24日-2023年9月30日 119.65% 0.49% 33.35% 0.01% 86.30% 0.48%
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2月31日 0.62% 0.05% 0.41% 0.01% 0.21% 0.04%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1.51% 0.12% 2.71% 0.01% -4.22% 0.11%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0.85% 0.13% 2.70% 0.01% -3.55% 0.12%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9.55% 0.18% 2.70% 0.01% 6.85% 0.17%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5.46% 0.06% 2.70% 0.01% 2.76% 0.05%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74% 0.11% 2.71% 0.01% 0.03% 0.10%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4.60% 0.06% 2.70% 0.01% 1.90% 0.05%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0.42% 0.07% 2.70% 0.01% -3.12% 0.06%
2015年11月23日--2023年9月30日 23.75% 0.11% 23.30% 0.01% 0.45% 0.10%
二、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A
(2013年10月24日至2023年9月30日)
2、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C
(2015年11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
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
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二)投资范围、(四)投
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
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
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对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为0.25%,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
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变更
注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在开放期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
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
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一年的期间。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在本基金的
封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
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对于本基金来
说,巨额赎回即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形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
金清算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
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主要包括: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
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
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期
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基金未能在
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将
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
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
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
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
基差风险。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是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
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债券发
行人评级下降、债券发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况,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信用类的固定收益产品,例如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是
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四、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开放期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此外,在本基金
开放期期间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故其申购、赎回方面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开放期。其流动性风险
主要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
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
损失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
票据、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资产。因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
的限制。
总体来看,利率债和高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等金
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
对较差;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
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
场短时间内资金面发生较大变化,而组合本身杠杆比率较高且所投资的标的流
动性情况较差;或基金面临较大比例赎回,则可能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
投资收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
求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
结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当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时,超过部分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延期办理
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
原开放期内因延期赎回涉及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而对于基金
单个持有人份额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含)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应当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认全部赎回申请:若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赎回款项时一次性全额支
付,但延缓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
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
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十、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
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十一、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二、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相关程序后,由基金管理人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
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
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
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设立日期: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字【1998】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9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为0.25%,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
行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
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
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
不受此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
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估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
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
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对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
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
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以下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
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
行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
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
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
此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
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0)、11)、12)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协议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协议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
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
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
电子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APP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
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
各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
送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披露事项
一、基金登记机构
1.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基金管理
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备案:新任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备案后,原任登记机构
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
子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
日之前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
基金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务。
3.基金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注册资本:200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监管。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注
册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准予变更注册的
文件
(3)《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法律意见书
(8)注册登记协议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