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024-04-02 06:07:55
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9
九、基金收益分配.....................................37
十、基金信息披露.....................................38
十一、基金费用.......................................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4
十五、禁止行为.......................................4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
十七、违约责任.......................................5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4
二十、其他事项.......................................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4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拟担任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
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
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及目标ETF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
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3)、(15)、(16)项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
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
应当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七)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
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
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
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
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在及时履行通知职责后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
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由指定人员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和变更(如需)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
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
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
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
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
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
端,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
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
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
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
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或双方共同确认的
其他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
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
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文件原件送至基金托管人处,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
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
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
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
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
解决。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
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
个工作小时。特殊情况下,预留时间少于2个工作小时的,基金托管
人也应当尽力完成指令的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
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
托管人在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后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基金托管人及时履行通知职责后对因该等错误指令造成的延误损失
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已经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督职
责的情况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
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
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
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
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
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变更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相
关通知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对指令是否合
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
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其按照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
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
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
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
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交易日(T日)日终,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可按时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若资金账户T日无法满足T+1日交
收要求时,对于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备付金计收方式的,管理人
应于T+1日11:00前补足金额。对于托管人采用差异化最低备付金比
例计收方式的,管理人应最晚于T+1日8:30前补足金额,确保托管
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
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五)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
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
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
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
机构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
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事后证明托管人计算结果正确,则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基
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
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
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
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且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
开;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
外部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或结算产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将重大合同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
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中,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
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本类别基金份额
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8、基金财产账户销户
基金财产清算完成后,基金托管人负责由指定人员办理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必要的配合。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或交易所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