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4-22 12:26:15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2269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银
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恢复相关业务的
日期及原因说明
恢复申购日 2024年4月24日
恢复赎回日 2024年4月24日
恢复转换转入日 2024年4月24日
恢复转换转出日 2024年4月24日
恢复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
原因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自本
次开放期即2024年4月24日(含)起至2024年4月30日(含)期间的
工作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暂停相关业务的
起始日及原因说
明
暂停申购起始日 2024年5月1日
暂停赎回起始日 2024年5月1日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5月1日
暂停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5月1日
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
原因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自本
次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即2024年5月1日)起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即2024年4月24日(含)起至2024年4月30日(含)期间的工作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24年4月30日15点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将做失败处理,请投资者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