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4-25 10:14:18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4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嘉实德国DAX ETF(QDII)
场内简称德国ETF
基金主代码159561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4月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24年4月30日
赎回起始日2024年4月30日
注:本基金将自2024年4月3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3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的外汇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
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a、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b、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组成;
c、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d、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e、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
时将另行公告;
f、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a、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b、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c、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T日日间RTGS交收
+T日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
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
理。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正常情况下,如选择采用RTGS交收且申购资金足
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日
日间资金不足或不选择RTGS交收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
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在T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的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时,申购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
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的时间顺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
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对价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
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投资
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若增加或变更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及时在本公
司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者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进行查询。
6.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