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4-30 10:18:09

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重要提示

1、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0号)

和2012年7月31日《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67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2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2、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核准、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备案,以及易方达中小板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备案,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100指数。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原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的股票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中小企业100指数的初始样本股由前100只上市股票构成。此后需要对入围的股票进

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

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

股。

(3)指数计算

中小企业100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实时指数=上一

交易日收市指数×Σ(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样本股权数)/Σ(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样本股权数);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指数计算

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4、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9月20日起进入七年分级运作期。

在分级运作期内,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易基中小

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份额进行运作。上述分级运作

期于2019年9月19日到期。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运作期届满,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9月20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

中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直接转换为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

份额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换后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换完成后,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保持不变。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起失效。

2021年4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将“中小板指数”名称变

更为“中小企业100指数”,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21年4月

6日起生效。

5、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场内

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

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

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运作特点且投资于

股指期货而引致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定风险包

括:(1)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

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

在的投资替代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因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整导

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

险等;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

险;(2)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折溢

价风险等;(3)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

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

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风险。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4月29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24年3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24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25

八、基金的存续..........................................2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28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43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44

十三、基金的投资..........................................45

十四、基金的业绩..........................................54

十五、基金的财产..........................................57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58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69

二十一、风险揭示............................................7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八、备查文件...........................................11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而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后自动转换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修订而来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托管协议由《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而来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

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

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

4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

47.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8.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100指数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6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

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家居(中国)

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

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

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

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

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南通苏锡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

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

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

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

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

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

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

(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

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

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算部基金核

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刘树荣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LOF) 2017-07-18 -

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LOF) 2017-07-18 -

易方达创业板ETF 2017-07-18 -

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 2017-07-18 -

易方达深证100ETF 2017-07-18 -

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 2017-07-18 -

易方达上证中盘ETF 2018-08-11 -

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 2018-08-11 -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QDII-LOF) 2018-08-11 -

易方达中证800ETF 2019-10-08 -

易方达中证800ETF联接发起式 2019-10-21 -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ETF 2020-03-20 -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ETF联接发起式 2020-03-20 -

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LOF) 2020-08-07 -

易方达中证银行ETF 2021-05-20 -

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ETF 2021-11-26 -

易方达中证1000ETF 2022-07-28 -

易方达中证1000ETF联接 2023-01-18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ETF联接发起式 2023-03-20 -

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ETF联接发起式 2023-04-11 -

易方达深证成指ETF 2017-07-18 2019-08-16

易方达深证成指ETF联接 2017-07-18 2019-08-16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QDII-LOF) 2018-08-11 2020-04-23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QDII-LOF) 2018-08-11 2020-04-23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 2018-08-11 2020-04-23

易方达银行分级 2017-07-18 2020-08-07

易方达生物分级 2017-07-18 2020-12-03

易方达标普500指数(QDII-LOF) 2018-08-11 2021-04-15

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ETF(QDII) 2020-04-29 2021-11-04

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ETF联接(QDII) 2020-04-28 2021-11-27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ETF 易方达创业板中盘200ETF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 易方达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联接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王建军,管理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6年7月5日;

成曦,管理时间为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先

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指数)、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

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

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1、A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C类基金份额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 8666

传真:(0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飘飘

联系人:赵雅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0,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5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无 0.3%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差异,

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1、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9月20日起进入七年分级运作期。在

分级运作期内,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份额进行运作。上述分级运作期于

2019年9月19日到期。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运作期届满,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9月20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

中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直接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易基

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折算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后场内基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换完成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保持不变。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易方达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起失效。

2、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本基金

2021年4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将“中小板指数”名称变

更为“中小企业100指数”,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21年4月

6日起生效。

八、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场内的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

中小企业100LOF,基金代码:161118)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

回C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场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9年9月20日自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并于2019年9月23日起恢复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

C类份额已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自T+2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

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

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

最低为1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A类基金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1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2.申购费率

(1)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场外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场外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12%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场内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为0。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1.5%,且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场内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及以上 0.5%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基金管理人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4.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

对应的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对于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对于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举例说明:

申购场所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用(元) A类基金份额净值(元) 申购份数(份)

场内 100,000 0 100,000 0 1.1100 90,090

场外(非特定投资群体) 50,000 1.20% 49,407.11 592.89 1.0000 49,407.11

5,000,000 1,000元 4,999,000 1,000 1.0000 4,999,000

场外(特定投资群体) 50,000 0.12% 49,940.07 59.93 1.0000 49,940.07

5,000,000 1,000元 4,999,000 1,000 1.0000 4,999,000

其中,因投资者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所获得的份额应保留至整数份,即

90,09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需退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0,090×1.1100==99,999.90元

退款金额=100,000-99,999.90=0.10元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场所 赎回份额 (份) 基金份额净值(元) 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元) 赎回金额 (元)

场外赎回A类基金份额 10,000 1.0000 100 0.5% 50 9,950

10,000 1.0000 500 0.25% 25 9,975

10,000 1.0000 800 0% 0 10,000

场内赎回A类基金份额 10,000 1.0000 6 1.5% 150 9,850

10,000 1.0000 100 0.5% 50 9,950

赎回C类基金份额 10,000 1.0000 6 1.5% 150 9,850

10,000 1.0000 100 0% 0 10,000

本基金赎回时,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

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资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

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

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7项以及第9到11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

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款所约定的情形,对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

动撤销,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

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

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五)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9年9月20日自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并于2019年9月23日起恢复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场外份额的

转换业务,本基金C类份额已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的场外份额单笔

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

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A=[B×C×(1-D)/(1+G)]/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G为

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

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100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1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2%。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0.00)×2%÷(1+2%)=215.69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215.69=215.69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215.69=10,784.31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784.31÷1.020=10,572.85份

注:本基金A类份额开通与以下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岁丰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证万

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A类份额和易方达科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

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含

该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

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入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1)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12)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

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份额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9年9月20日自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并于2019年9月23日起恢复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C

类份额已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十四)、(十五)

和(十六)项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

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账户下。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

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一级市场

初次发行及增发的新股、存托凭证,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

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含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100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成本低廉、管理透明和风险分散的特点,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化投资获取

标的市场平均收益。中小企业100指数由原中小板价格指数更名而来。通过指数化方式投资

于中小型企业,可在有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以较低成本分享国内中小型上市公司

的增长成果。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

于中小企业1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

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

以内。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2.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中小企业1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但是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实

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1)基金管理人预期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发生变化;

(2)由于市场因素影响、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本基金无法根据指数构建组合;

(3)基金发生申购赎回、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2.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

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

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2.3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

行股指期货投资。具体而言,本基金将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如下投资:

(1)市场风险管理

为达到与业绩比较基准相同的市场暴露度,若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组合的市场暴露度

小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市场暴露,本基金可通过买入股指期货以实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相同的市

场暴露度。

(2)流动性风险管理

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如

出现大量净申购,本基金可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要

求,并在净申购资金到帐后逐步平仓;反之,如出现大量净赎回,本基金可卖空数量匹配的

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并在卖出股票的同时逐步平仓。此外,如

预期出现大量净赎回,本基金可在逐步卖出股票的同时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维持

目标市场暴露度,并在投资者赎回的同时逐步平仓。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小企业10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小企业100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由原中小板价格指数更名而来。本基

金以中小企业100指数为标的指数,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故采用加权复合的方法构建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八)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

4.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

况等,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评估结果,实时调整投资组合;

5.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

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调整;

6.股指期货的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提交股指期货投资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投资;

(2)基金经理应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100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

资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组合限制(9)、(10)、(14)、(15)、(16)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

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融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分

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2,302,974.61 93.62

其中:股票 142,302,974.61 93.6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499,716.57 6.25

7 其他资产 197,488.74 0.13

8 合计 152,000,179.9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912,029.70 3.92

B 采矿业 837,138.00 0.56

C 制造业 102,989,046.17 68.2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28,140.00 0.9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90,146.40 3.1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380,996.93 8.21

J 金融业 8,486,113.03 5.63

K 房地产业 367,080.00 0.2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32,684.96 2.2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77,014.42 0.1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654,605.00 0.43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47,980.00 0.63

S 综合 - -

合计 142,302,974.61 94.36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594 比亚迪 43,048 8,741,326.88 5.80

2 002475 立讯精密 232,027 6,823,914.07 4.52

3 002415 海康威视 192,111 6,178,289.76 4.10

4 002714 牧原股份 125,578 5,418,690.70 3.59

5 002230 科大讯飞 91,985 4,481,509.20 2.97

6 002371 北方华创 14,100 4,308,960.00 2.86

7 002352 顺丰控股 115,500 4,204,200.00 2.79

8 002142 宁波银行 175,299 3,616,418.37 2.40

9 002027 分众传媒 511,148 3,332,684.96 2.21

10 002304 洋河股份 30,337 2,962,408.05 1.9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主体所发行的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

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929.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2,559.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97,488.7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9月20日,本基金最

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

示:

1、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LOF)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03% 1.19% 9.28% 1.20% -1.25% -0.01%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2.59% 2.71% 51.12% 2.58% -18.53% 0.13%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1.19% 1.83% -21.72% 1.70% 0.53% 0.1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7.61% 0.88% 15.91% 0.87% 1.70% 0.0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5.18% 1.56% -36.15% 1.51% 0.97% 0.05%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7.39% 1.42% 38.84% 1.43% -1.45% -0.01%

2020年1月1日至2020 45.37% 1.65% 41.60% 1.66% 3.77% -0.01%

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7.66% 1.28% 4.51% 1.29% 3.15%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4.44% 1.41% -25.24% 1.42% 0.80%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5.62% 0.93% -17.10% 0.94% 1.48% -0.01%

2、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LOF)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 1.08% 1.20% 1.09% 0.82%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4.67% 1.41% -25.24% 1.42% 0.57%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5.88% 0.93% -17.10% 0.94% 1.22% -0.01%

2021年7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5.35% 1.18% -37.29% 1.18% 1.94% 0.00%

注:1、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运作期届

满,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9月20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完成后,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保持不变。修订后的《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

2、2021年4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将“中小板指数”名称

变更为“中小企业100指数”,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21年4

月6日起生效。

3、自2021年7月21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2021年7月

22日。

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王建军,管理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6年7月5

日;成曦,管理时间为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本

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

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与分配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按

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所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结束后且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有效商业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若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

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前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其他各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中“申购、赎回的费率”和“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和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

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六)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1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同时适度参与债券及股指期

货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政治因素、政治经济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可能导致市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

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证券所获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若发

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

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

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7.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

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优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1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同时适

度参与债券及股指期货投资,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

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

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

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

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转换”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

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

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小企业1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

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重点投资于中小企业1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

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小企业100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

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

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指

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

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管

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

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

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

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5)跟踪偏差风险

跟踪偏差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跟踪业绩比较基准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

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①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托管费及指

数使用许可费等;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

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

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

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⑤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低成本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

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

误差。

(6)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在偏离。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

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价格,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

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2.与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1)与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在存续期内,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终止上市或按相关业务规则暂停交易而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因缺

少交易对手方而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或变现,将发生流动性风险。

(2)折溢价交易风险

折溢价是指基金价格相对于净值的偏离。因受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

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也可能出现偏离而形成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投资者可通过申购基

金份额卖出或买入基金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折溢价套利,但套利机制并不能完全消除折溢

价。

3.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

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

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

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交易对手风险

①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

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也会因

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②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

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

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

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

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

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

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的规则;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1)-(3)项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的规则;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本基金存续期内,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1)-(3)项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一级市场

初次发行及增发的新股、存托凭证,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

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含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100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100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新股申购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还应包括以下投资监督比例: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7)、(8)、(12)、(13)、(14)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

调。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

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负责应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且基金托管人已尽职监督核

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22日证监许可[2012]680号文核准募集。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8月20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12年9月

2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1.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501户,净认购金额人民

币401,025,502.53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结转份额)401,025,502.53份,利息结转份额

69,225.16份,总确认份额401,094,727.69份,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

265,738,816.69份(含场外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场内认购确认为135,355,911份(含

场内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上述本基金的净缴存金额已于2012年9月20日划入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2.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35,355,911份(含场内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A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B。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告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书面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

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3-06-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07-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