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临时更新
2024-05-10 10:44:30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日证监许可【2020】364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
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
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科创板。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境外市场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的相关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基差风险、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市结算制
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到期日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更新,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24
年5月9日;其它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
30日,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的募集........................................................................19
七、基金的备案........................................................................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1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32
十、基金的投资........................................................................35
十一、基金的业绩......................................................................48
十二、基金的财产......................................................................4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50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5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八、风险揭示........................................................................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11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
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
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本科。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
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副总裁,
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CEO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信息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
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
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
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
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现任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林
(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
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汤慧,硕士。曾在海通证券研究所担任高级策略分析师。2015年6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等职务。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任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5月起任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起任华宝宝康灵活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任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12月起任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权益投决会信息
蔡目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可持续发展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基金经理。
贺喆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夏林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
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
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
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
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
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
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业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
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
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及反洗
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
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
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
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
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
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
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
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53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
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
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
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
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
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
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
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
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
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
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
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
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
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APP、
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4号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
30日止,共募集722,385,395.5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815户。
七、基金的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5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0年6月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
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
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小于100万 1.50%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0%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0%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75%
大于等于30日,小于1年 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注:此处1个月按30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类基金份额,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
人将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此处1个月按30日计算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50%
大于等于30日 0
对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
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
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
元,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0=90,720.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
元,可得到90,720.2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860=92,081.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
元,可得到92,081.0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3=11,503.00元
赎回费用=11,503.00×0.50%=57.52元
赎回金额=11,503.00-57.52=11,445.4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45.48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
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50%=57.50元
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日,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42.50元。
3、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
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
则。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
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
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补差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差)
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
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
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
原则。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
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
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20%);其中,投资于成长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风格类基金,主要投资方向聚焦具有成长性的细分行业,同时结合市场策略研究。优势
在于可根据宏观环境自上而下判断,对权益仓位进行调整,同时结合自下而上的优选成长个股方向,
应对市场波动。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国内经济周期、政策环境、上市公司基本面等多方
面的综合分析,结合外部经济形式,对国内及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再结合市场估值与历史
平均水平的偏离程度以及市场中长期走势,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优先配置股票资产,同时以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作为降低组合系
统性风险的投资工具,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来优化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综合采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
法,精选成长型优秀企业,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成长型股票界定
本基金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遴选出具有较大成长潜力和成长
空间的优秀成长型企业,构建投资组合。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投研团队对公司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包括所属细分行业情况、公司财务状
况、市场供求、商业模式、核心技术等内容,深入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创新能力、竞争优势、现金
回报、估值匹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公司的成长水平和未来盈利空间。本基金将优选行业趋势良好、行
业地位稳定、财务状况健康、增长前景明确、有核心竞争力、具有稳定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公司治理
结构良好并有清晰、合理的发展战略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定量分析主要根据相关成长指标,通过与全市场或者同行业/板块其他公司的成长因子指标对比来
衡量个股成长性的相对高低。其中成长因子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内部增长
率(内部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1-红利支付率))等。
本基金将根据定量分析方法中的三个成长因子计算个股的成长得分,成长得分为三个成长变量Z
值的加权平均,并从高到低进行排序。Z值的计算方式如下:
Z=(股票经过极值调整后的变量数值-该变量的均值)/该变量的标准差
本基金综合选取成长得分较高(至少排名前二分之一)的股票作为本基金的成长型股票库,再根
据定性分析方法精选成长型个股。
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深入分析公司的业绩增长潜力,以发展的眼光对企业进行动态评估。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发展前景。结合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综合判断符合上述主题定义公司的投资价值,构建投资组合。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港股通标的的投资策略原则上与A股投资策略相同。但是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A股市场的差
异,本基金还将结合港股的资金环境和市场环境,以及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和主要经济体的货币财政政
策,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同时,对于存在AH股的两地上市股
票,将进一步结合股票AH折溢价情况,挑选两地股票中更具投资价值的标的。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
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货币和财政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趋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
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手段自下而上选择个券,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
益的特点。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的选择将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
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精选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
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在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市场
风险、价差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
8、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管理
1、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等)
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建议。
债券研究人员在预测未来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研究债券的收益率、风险特征和久期,对债券品种
的类别配置及个券投资提出具体建议。
2、量化投资部负责跟踪数量分析模型
量化投资部实时跟踪数量分析模型,定期将对债券的分析结果提交给研究部、基金经理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和投资管理部提交的报告,就
基金重大战略,包括组合资产配置、债券组合久期、债券类别配置等做出决策。
4、基金经理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在公司研究团队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助与支持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计划,并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5、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风险进行评估,测算经风险调整后的投资绩
效,并对业绩贡献进行分析。
6、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副总经理、合规审计部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
行情况。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20%),投资于成长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时,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800成长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恒生指数收益率×5%。
中证800成长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以中证800指数为样本空间,根据成长因
子计算风格评分,从中选取成长评分最高的250只股票作为样本股。
上证国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
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计算。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证券
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7,891,975.43 81.74
其中:股票 107,891,975.43 81.7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029,277.97 18.20
8 其他资产 78,409.86 0.06
9 合计 131,999,663.26 100.00
注:1、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18,499,420.81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14.11%。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等
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收利
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1,979,005.61 54.8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135.1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389,148.09 1.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888,185.82 6.01
J 金融业 5,289,480.00 4.03
K 房地产业 948,000.00 0.7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96,600.00 1.4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9,392,554.62 68.1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讯 14,730,714.39 11.23
科技 - -
公用事业 - -
非必须消费品 2,013,739.04 1.54
必须消费品 - -
能源 - -
金融 - -
房地产 - -
医疗保健 1,754,967.38 1.34
工业 - -
材料 - -
合计 18,499,420.81 14.11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3690 美团-W 100,000 10,516,039.80 8.02
2 300308 中际旭创 70,000 8,106,000.00 6.18
3 688639 华恒生物 57,000 5,820,270.00 4.44
4 002463 沪电股份 230,000 5,177,300.00 3.95
5 002475 立讯精密 160,000 4,771,200.00 3.64
6 00700 腾讯控股 15,000 4,214,674.59 3.21
7 603517 绝味食品 110,000 4,133,800.00 3.15
8 600519 贵州茅台 2,000 3,597,100.00 2.74
9 002517 恺英网络 280,000 3,528,000.00 2.69
10 002271 东方雨虹 130,000 3,468,400.00 2.6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截止2023年09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因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股份转让或变动不合规,违规经营,未履行信披义务,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不及时或违规,未依法履行职责;于2023年04月26日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的处罚措
施。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截止2023年09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因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于2023年07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处罚措
施。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截止2023年09月30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因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于2023年08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警示的处罚措
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资价值
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其余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9,014.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394.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8,409.8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0/05/09 - 2020/12/31 41.22% 1.69% 24.38% 0.89% 16.84% 0.80%
2021/01/01 - 2021/12/31 29.10% 1.84% -2.79% 0.92% 31.89% 0.92%
2022/01/01 - 2022/12/31 -18.51% 1.57% -18.01% 1.04% -0.50% 0.53%
2023/01/01 - 2023/09/30 -8.49% 1.04% -7.99% 0.68% -0.50% 0.36%
2020/05/09 - 2023/09/30 35.96% 1.59% -8.79% 0.91% 44.75% 0.68%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
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
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
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
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如果市场
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
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可
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
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
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标的资产大部分为股票资产,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
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
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
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
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部分延期赎回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部分延期赎回的情形及
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
受到不利影响。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
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
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
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2)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
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
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
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
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
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
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
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
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
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
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
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3)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
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
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
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
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
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
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
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
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
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
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
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
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
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
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
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
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
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
风险和履约风险。
(6)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的风险
1)港股通制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根据目前港股通业务规则,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
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
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
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
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
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
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
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于基
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
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可能会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
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①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
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
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
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
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时,内地证券交易所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
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c.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的交收安排(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本基
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
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
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
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
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d.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
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
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
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
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
的风险。
4)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7)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
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
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设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成
长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20%),投资于成长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基金托管人仅根据清单监督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时,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i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v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9)、13)、14)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
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
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
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
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
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
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
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
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后的数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
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
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
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
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者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
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
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
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该电话可转人工
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2、互联网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
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3/10/25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1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26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3/08/26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26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8/26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26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3/08/04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23/07/24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3/07/21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13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6/16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5/30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5/08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4/23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1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3/31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2/2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9 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13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
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