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5-10 06:05:03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5月10日起增加本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类别、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4年5月10日起,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1447),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置四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首次申购D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的D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份额进行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前述最低限额的相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新增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赎回费率 通常情况下为 0%,在特殊情形下,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收取强制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 0.25% 0.00% 0.20% 0.01%

首次申购起点金额 0.01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最低赎回份额 0.01 份

基金管理费率 0.15%

基金托管费率 0.0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修订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增加D类基金份额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其余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均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

  附件:《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1、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 金分设 三类基 金份 额:A 类 、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收取 不同的 销售 服务费 并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1、基金份 额类别 :本 基 金 分 设 四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 、B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 四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 务费并 分别 公布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5、D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按 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外基金份额类别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B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基金管理人按相关

规 定 分 别 公 布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具体基金份额的分类及升降级

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分为 A 类 、B 类、C 类和 D 类基 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基金管理人按相

关规定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具体基金 份额的 分类 及升降 级

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国 务 院 国 发(1986)字

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25 号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 务院 国发(1986)字 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5 号

第 十

五 部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 年 费 率 为 0.25%;

B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 计算 公

式具体如下: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25%;B

类 基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01%。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办公地 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邮 政 编

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国 务 院 国 发(1986)字

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字 [1998]

25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发 行金 融

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项 业务;提 供保管 箱 服 务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融债 券;从事 同业 拆借;买 卖、代理 买卖 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十 一 、

基 金

费用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25%;

B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具体如下: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20%;D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为 0.01%。 销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 份 A 类

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 等的分

配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 如有余 额,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各类

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