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4-05-16 06:03:30

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5月15日

送出日期:2024年5月1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9743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发起式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9743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发起式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9744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6个月为封闭运作期,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经理 焦巍先生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1994-09-01

注: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

金的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优质中央企业,把握央企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民经济重点产业蕴含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央企”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在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主要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央企”主题上市公司的界定 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央企”主题上市公司指以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

业为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 未来随着政策等变化导致“央企”主题的界定范围发生变动,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界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3、个股投资策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6、债券投资策略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9、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11、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国新央企综合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中 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暂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暂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发起式A

费用类型 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认购费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发起式C

费用类型 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之日起30天内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

务。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 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发起式A -

银华富兴央企6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发起式C 0.40%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

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混合型基金特有的风险;2、主题投资风险;3、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面临的风险;4、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6、投资

国债期货的风险;7、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9、投资存托凭

证的风险;10、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11、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1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风险;1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14、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15、封闭运作期的风险;

16、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期限届满后赎回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

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临时公告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

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