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6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5-16 06:03:31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定期定额申购起始日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简称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该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购、定期

定额申购、赎回业务

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6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华夏养老2060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021123

契约型开放式

2024年3月28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6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华夏养老目标日期 206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5月20日

2024年5月20日

华夏养老2060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

021123

-

华夏养老2060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Y

021495

注:①Y类基金份额是仅面向个人养老金,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

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应遵守个人养

老金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华夏养老2060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已开放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本基金赎回业务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具体以公司

公告为准)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五年持有期(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定义详见本

公告“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4年3月

28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2029年3月28日(即基金合同生

效日五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含当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前述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

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投资者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的每份

基金份额以其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确认日为持有期起始日,投资者可自该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

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敬请投资者关

注每份持有份额的到期日,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

在目标日期206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61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2061年1月1日起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夏兴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按照

前述规定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

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

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本基金自2024年5月20日起新增Y类基金份额,并自同日起开放Y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投资者在2024年5月20日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则该份额以其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确认日(2024年5月23日)为持

有期起始日,投资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2029年5月23日起(含当日)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人养老金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安排(如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时可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等),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Y类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需来自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

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

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50万元以下

50万元(含)-200万元

200万元(含)-500万元

500万元(含)以上

前端申购费率

1.50%

1.20%

0.80%

1000元/笔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豁免上述申购费。

销售机构可对上述申购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设置,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Y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每次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

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每次最低赎回份

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

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7天以内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30天以上(含30天)-365天以内

365天以上(含365天)

赎回费率

1.50%

0.75%

0.50%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

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调整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设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80%,投资人最短持有期

限不短于五年。在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五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届时需承担的赎回费为0。(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转型前

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

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根据实际持有期限计算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转型后申购本基金的,根据实际持有期限计算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五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五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五年持有期起始日五年后的

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

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在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

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五年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到

期日,按原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计算。

投资者投资Y类基金份额应绑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结算账户。除另有规

定外,Y类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需来自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Y类基金份额赎回

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

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

方式办理,Y类基金份额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个人养老金相关

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人养老金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安排(如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时可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等),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

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交易方式。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Y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申

购业务的申请。投资者投资 Y 类基金份额应绑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结算账

户。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及具体业务办理流

程、规则等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

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业务,可在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

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一层 107- 108A

(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5)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

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6)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7)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8)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9)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

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0)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6.2代销机构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条件确定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

售机构名录,并每季度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向社会

发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具体代销机构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后续代销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

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6.3投资者投资Y类基金份额应绑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结算账户。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

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

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

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2024年5月20日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按照该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确认份额。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投资Y类基金份额应绑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结算账户。除另有规

定外,Y类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需来自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Y类基金份额赎回

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

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豁免前端申购费。销售机构可对申购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有关

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

naAMC.com)查询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

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

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6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为养老目标

日期基金,适合预计退休日期为2055年-2064年的投资者购买。“养老”的名称不代表

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者须理解

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仅作为完整的退休计划的一部分,完整的退休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

险、企业年金以及个人购买的养老投资品等。因此本基金对于在退休期间提供充足的

退休收入不做保证,并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随市场波动,即使在临近目标日期或

目标日期以后,本基金仍然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导致投资人在

退休或退休后面临投资损失,请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在实际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对招募

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因此本基金面临实际投资运作可能与预设的下滑

曲线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人

民币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自208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进入清算程序,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投资者将面临本基金Y类

基金份额暂停办理申购的风险等。

目标日期(即2060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五

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申购每份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

起五年内不得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五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

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

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

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

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