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月月鑫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4-05-22 06:02:40
银华月月鑫30天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银华月月鑫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
于2024年2月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285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申购/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至该日起的第
30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起的第30天
起(含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计算最短持有期,因多笔认购、
申购或转换转入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
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
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以拒绝全部或部分特定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确认结果
为准。
5、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本基金于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1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发售公告“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各销
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
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
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
购手续。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
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
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10、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
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
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人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
理人认定为准。
若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本基金的认购申请。
如单日某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本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有权确认该笔
认购失败;如单日某基金账户多笔累计认购本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
金将按认购金额大小排序,对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1000万元限额的申请确认
成功,对其余申请有权确认失败。针对单笔认购业务申请,仅有确认和不予确认
两种处理方式,不存在对单笔申请的部分确认。敬请投资者留意。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详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1、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13、本发售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
登的《银华月月鑫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银
华月月鑫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银华月月鑫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银华月月鑫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银
华月月鑫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银华月月鑫30天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
站(http://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
请表格。
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发售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
销售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网站公示,请留意近期本公
司网站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
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
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
于认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申购/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至该日起的第30天内(不含当日),投资
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起的第30天起(含当日,如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
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及如遇大量基
金份额集中进入开放赎回期时可能出现大额赎回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
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
进一步限定,具体销售对象见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月月鑫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月月鑫30天持有期债券A
基金代码:020911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月月鑫30天持有期债券C
基金代码:020912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申购/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至该日起的第
30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起的第30天
起(含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计算最短持有期,因多笔认购、
申购或转换转入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14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
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
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以拒绝全部或部分特定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确认结果
为准。
(十)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发售公告“一、基
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直销
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14日。如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
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
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
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人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发售公告
或相关公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的具体
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若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本基金的认购申请。
如单日某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本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有权确认该笔
认购失败;如单日某基金账户多笔累计认购本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
金将按认购金额大小排序,对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1000万元限额的申请确认
成功,对其余申请有权确认失败。针对单笔认购业务申请,仅有确认和不予确认
两种处理方式,不存在对单笔申请的部分确认。敬请投资者留意。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本
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
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
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销售情况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十四)基金的存续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
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
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本基金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7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0.30%,假设这7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700,000.00/(1+0.30%)=697,906.28元
认购费用=700,000.00-697,906.28=2,093.72元
认购份额=(697,906.28+295.00)/1.00=698,201.28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7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30%,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295.00元,在基金认购期结束后,
该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为698,201.28份。
2、本基金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7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7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
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700,000.00+295.00)/1.00=700,295.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7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
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C类基金份额
为700,295.00份。
(十七)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工作日24小时全天接收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其中工作日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末日仅受理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登录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登录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
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
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
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
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
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及认购程序以直销柜台具体业务规
则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
理认购业务);募集期末日办理时间延长为9:30-17:00。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
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
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
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
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
印件)。
特别提示:
①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
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③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
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直销专户三: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21010100100258802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
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查询。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
期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期间,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
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的验资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
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
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01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
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
三)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姜亚萍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陈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崔泽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