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5-24 10:15:32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13年9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91号文核准。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成分股从标普全球1200指数中选取。

(2)选样方法

基于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的分类选择标普全球1200指数成份股纳入指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网站,网址:

https://www.spglobal.com/spdji/zh/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

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21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7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14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30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34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42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4

第十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80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83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8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4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2、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医疗保健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全球医疗保健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

动、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

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

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在美国

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

具,因此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

的收益率有所差异。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

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

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各国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

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

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

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

的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

动式指数化投资。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

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

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并通过严格的

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7、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9、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跟踪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的表现,该指数反映全球上市交易的代表性的医

疗保健企业的市场波动。因此,国外医疗保健行业市场的表现是本基金最大的投资风险。本

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各国医疗保健市场和各国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

增加。

2、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

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

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

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

确定性,可能因素包括: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7)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8)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

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9、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务处理的

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5%,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5%,实现对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全球证券市场中的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以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ETF)、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

行或增发)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可简称“REITs”);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

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以

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为投资

者提供一个投资全球医疗保健相关公司的有效投资工具,谋求分享全球医疗保健相关企业在

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中长期稳健增长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

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小于0.5%,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本基金对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投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

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

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4、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与本基金有相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ETF)。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与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

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

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

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五、禁止行为与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7、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

日延长到3个月。

六、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S&P Global 1200 Health Care Sector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

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是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是全球最具有代表性的跟踪

医疗保健领域股票的指数之一由全球医疗保健领域的代表性上市公司组成,这些公司包括制

药企业、生命科技企业、医疗设备制造企业及医疗服务提供企业等。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

指数的编制和调整服从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的标准准则,规则透明公开,指数定期再平衡,

成份股的选取主要考虑了覆盖面、市值、流动性和所在交易所。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具有

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

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

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

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通常情况,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

费用的投票事项。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

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

持有信息。

十二、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实力。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研究支持服务。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举办推介会、及时沟通市场情况、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三、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在未来,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境外投资顾问,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境外投资顾问,此事项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四、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5月23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82,086,648.15 84.00

其中:普通股 882,086,648.15 84.00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52,435,746.50 4.9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5,730,159.37 10.07

8 其他资产 9,858,239.37 0.94

9 合计 1,050,110,793.39 100.00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西班牙 286,045.73 0.03

瑞典 483,817.50 0.05

中国香港 674,110.58 0.06

荷兰 2,028,028.36 0.19

比利时 4,606,803.52 0.44

德国 13,082,598.90 1.25

澳大利亚 15,130,419.22 1.45

丹麦 18,004,186.75 1.72

法国 22,930,661.22 2.20

日本 36,929,894.82 3.54

英国 40,173,633.71 3.85

瑞士 64,107,913.72 6.14

美国 663,648,534.12 63.55

合计 882,086,648.15 84.46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原材料 - -

工业 1,146,744.84 0.11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 -

日常消费品 1,043,255.62 0.10

医疗保健 879,896,647.69 84.26

金融 - -

信息技术 - -

通讯业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882,086,648.15 84.46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Eli Lilly & Co 礼来 LLY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3,327.00 73,560,058.37 7.04

2 UnitedHealth Group Inc 联合健康集团 UNH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6,714.00 58,664,410.10 5.62

3 Johnson & Johnson 强生 JNJ US 纽约 美国 42,886.00 48,133,447.33 4.61

证券交易所

4 Merck & Co Inc 默克 MRK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45,252.00 42,364,254.93 4.06

5 AbbVie Inc 艾伯维公司 ABBV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31,453.00 40,637,260.27 3.89

6 Thermo Fisher Scientific Inc Thermo Fisher Scientific公司 TMO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6,457.00 26,626,633.72 2.55

7 AstraZeneca PLC 阿斯利康公共有限公司 AZN LN 伦敦证 英国 27,593.00 26,518,603.41 2.54

券交易所

8 Novartis AG 诺华 NOVN SW 瑞士证券交易所 瑞士 36,994.00 25,454,785.45 2.44

9 Abbott Laboratories 雅培制药 ABT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30,928.00 24,940,886.63 2.39

10 Roche Holding AG 罗氏 ROG SW 瑞士证券交易所 瑞士 12,502.00 22,616,026.41 2.17

RO SW 瑞士证券 瑞士 475.00 909,024.73 0.09

交易所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iShares Global Healthcare 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52,435,746.50 5.02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293,138.49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395,456.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69,644.74

8 其他 -

9 合计 9,858,239.3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4年3月31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QDII)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1.01-2014.12.31 15.36% 0.66% 16.47% 0.72% -1.11% -0.06%

2015.01.01-2015.12.31 11.77% 0.94% 10.99% 0.97% 0.78% -0.03%

2016.01.01-2016.12.31 -1.03% 0.82% -1.45% 0.87% 0.42% -0.05%

2017.01.01-2017.12.31 11.38% 0.49% 11.88% 0.54% -0.50% -0.05%

2018.01.01-2018.12.31 7.30% 0.86% 6.67% 0.91% 0.63% -0.05%

2019.01.01-2019.12.31 21.76% 0.67% 23.37% 0.73% -1.61% -0.06%

2020.01.01-2020.12.31 2.76% 1.53% 3.70% 1.62% -0.94% -0.09%

2021.01.01-2021.12.31 15.50% 0.62% 15.33% 0.70% 0.17% -0.08%

2022.01.01-2022.12.31 6.34% 0.98% 2.71% 1.11% 3.63% -0.13%

2023.01.01-2023.12.31 4.15% 0.61% 3.72% 0.68% 0.43% -0.07%

2024.01.01-2024.03.31 5.32% 0.44% 7.04% 0.53% -1.72%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59.40% 0.85% 158.45% 0.92% 0.95% -0.07%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QDII)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07.22-2022.12.31 5.94% 0.89% 5.93% 1.02% 0.01% -0.13%

2023.01.01-2023. 3.83% 0.61% 3.72% 0.68% 0.11% -0.07%

12.31

2024.01.01-2024.03.31 5.22% 0.43% 7.04% 0.53% -1.82% -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5.73% 0.68% 17.60% 0.77% -1.87% -0.09%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12月10日至2024年3月31日)

(1)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QDII)A:

(2)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QDII)C: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

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

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

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

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

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

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

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

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

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

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2014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5

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5

月25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

6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2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2年4月2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香港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经理(自2022年7月1日起任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

11月15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

月16日起任职)、广发北证50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28日起任职)、

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年8月10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香港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

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

月2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3月14

日起任职)、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4年4月2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专员、数量投资部

研究员,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17日)、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8年4月25

日)、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

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

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环保产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11

月14日)、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2月

28日)、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

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

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1年9月16日)、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

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11月17日)、广发

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6日至

2021年11月17日)、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2

年3月31日)、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9年

5月9日至2022年4月28日)、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22日)、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6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22日)、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3年3月7日)、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至2023年12月13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3日)、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30日)。

历任基金经理:邱炜,任职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至2016年8月23日;李耀柱,任职

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20日;刘杰,任职时间为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

9月16日;叶帅,任职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2月22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

理朱平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成员组成,傅友兴

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监控防线。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9月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9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3年12月3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2月10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美

元折算为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美元的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

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同

时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

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

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由于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美元申购时,其申购申请的提交日和

申购申请受理日可能有所不同。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最低人民币份额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最低美元现汇份额申购金额为1

美元(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

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和币种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开通除人民币、美元以外的其

他销售币种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或者终止某一币种的销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提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分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基

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包括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C类美元基金份额。

2.人民币申购费率:

投资人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30%。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

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人民币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30%

50万元≤M<100万元 0.7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3.美元申购费率

投资人以美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30%。

本基金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美元申购金额(M)(美元现汇) 申购费率

M<10万美元 1.30%

10万美元≤M<20万美元 0.70%

20万美元≤M<100万美元 0.30%

M≥100万美元 200美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含A类人民币和A类美元基金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50%

1年≤N<2年 0.30%

N≥2年 0

C类基金份额(含C类人民币和C类美元基金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本基金于2014-05-09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C类收费业务模式

(1)C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C类赎回费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QDII) 000369 0.4%/年 0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2)本公司开通的C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7日(含)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3)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C

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

除。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广发基金官方网站、广发基金APP、广发基金官方微信)

以C类收费模式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持有一年及以上的投资者,收取首年逐日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用,并从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自基金份额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

所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予以免除。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8.基金促销计划,经销售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

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该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该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申购当日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A类人民币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份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0.1655美元,则可得到的A类美元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美元

申购份额=9,871.67/0.1655=59,647.55份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10,000.00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10,000=0.00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例4:某投资人投资5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0.1699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00美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00美元

申购份额=50,000/0.1699=294,290.76份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指赎回申请当日。

例5: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

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213=121,300.00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121,300.00×0.50%=606.50元人民币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人民币

例6: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是0.1912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912=19,120.00美元

赎回费用=19,120.00×0.50%=95.60美元

净赎回金额=19,120.00-95.60=19,024.40美元

例7: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赎回费为0,

假设赎回当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500-0.00=101,500.00元

例8: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赎回费为0,假

设赎回当日C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0.166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660=16,600.00美元

赎回费用=16,600×0=0.00美元

净赎回金额=16,600-0.00=16,600.00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美元折算净值为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

值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7)、(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

值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7)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C类收费业务模式,C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份额与前端收费基金份额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转换规则适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关于C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2014年5月9日发布

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C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3、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产净值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向其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次日按每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1)当E≤1亿美元时:

H=E×0.04%÷当年天数

(2)当E>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4%+(E-1亿美元)×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当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2.5万美元(最低年费)。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1

年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首个支付周期的最低年费应在基金生效日之

前支付,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超过最低年费,超出部分的费用要在当个支

付周期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给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

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

规定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

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

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在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

的资料的保管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

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权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3)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

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

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

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

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托管人及其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8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美元折算净值为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

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

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8)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指数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

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不可抗力原因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一类基金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

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

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前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广发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倪彤欣

联系电话:(010)6516961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217亿元。三十余年来,广发银行栉

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

一个脚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总资产3.51万亿元、总负债3.23万亿元、实现营业

收入696.78亿元,净利润160.19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

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田卫来先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具有二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综合金

融、公司信贷等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2013年4月加入广发银行,先后担任

支行行长、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2023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经验

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司

高管,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9年

加入广发银行,2021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托

管资产规模37,887.87亿元,其中托管69只证券投资基金,规模4,322.48亿元。广发银行

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广

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

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

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

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Sioux Falls,SD57104,USA

成立时间:1812年6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2,016亿美元

*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79亿美元

*

托管资产规模:24.67万亿美元

*

以上数据截止到2022年3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

务范围广泛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1812年。其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

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

证券服务和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2亿客户,业务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

和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

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160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

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

网络,其托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花旗银行

的证券服务拥有24.67万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益于花

旗持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流程。许多人

还有其他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认证。

平均而言,我们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20年,员工从业达10年。

人员配置

截至2022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24万员工。花旗在全球共有7,466名员工为托管

和基金服务提供支持,其中3,326名员工位于亚太地区。

工作年限

我们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的承诺,并

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15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为12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80年代

中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30多年的全球托管操

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

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多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行具备安全

保管资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

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24.67万亿美元。作为全球最

大的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运营基础设施

和专业知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营网络、

全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能够提供量身定

制的服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

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

保险公司的需求。

业务历史

我们的托管业务可以追溯到1929年,当时我们与农民信托公司合并。自1980年以来,

我们一直提供全

球托管服务。从1980年到1984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

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

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亚洲业务历史/经验

自1980年以来,我们一直在亚洲主要市场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1980年到1984年,花

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花

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网络

其他机构的自营分支网络在深度、广度和覆盖面上无一能及花旗。迄今,我们的全球托

管网络覆盖104个市场,其中63个是花旗自营终端。花旗在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开

展业务。我们的客户可以更快速、准确、直接地获取服务信息和本地市场情报。花旗深谙经营所

在管辖区市场,且具有很大影响力,能够确保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凭借该等规模、实

地运营和专业知识,连同在其中许多国家超过百年的服务经验,使得花旗作为全球托管人具

备无与伦比之能力。

四、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五、信用等级(2022年11月)

花旗集团在标普评级(高级)为BBB+,短期为A-2。花旗银行(高级)为A+,短期为

A-1。

Moody’s Standard & Poor’s Fitch

花旗集团(高级) A3 BBB+ A

花旗集团(短期) P-2 A-2 F1

花旗银行(高级) Aa3 A+ A+

花旗银行(短期) P-1 A-1 F1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

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

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付科尧、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

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

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

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

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

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应

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

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与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全球证券市场中的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以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ETF)、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

行或增发)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可简称“REITs”);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

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以

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7、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

日延长到3个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

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五)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机构履行,但不改变基金托管人就基金财产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应承

担的责任;

9.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10.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

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11.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

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

据和信息。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

3.若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或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构。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权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3)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

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

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机构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

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

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基金托管人及其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

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8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同时有权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3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3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订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订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关于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4-1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关于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1-03

关于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12-28

关于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境外主要交易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3-12-2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关于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08-25

关于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3-08-2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共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