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5-24 10:15:36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1年

10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03号《关于核准方正

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11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

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

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

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

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理论上其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方正富邦创新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

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基

金经理相关信息、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及基金业绩,相关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

年4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九、基金的投资.................................................50

十、基金的业绩.................................................63

十一、基金的财产...............................................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七、侧袋机制.................................................84

十八、风险揭示.................................................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二十五、备查文件..............................................134

一、绪言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创新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11)1101内02-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11)1101内02-

11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年7月8日

注册资本:6.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69

传真:010-57303718

联系人:向祖荣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

会主任、总裁、党委委员,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湖南

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COO),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湖南省证券业协会兼职会长,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职责,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董事,FDMC Limited董事,富邦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金控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育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财团法人蒋经国国际学术

交流基金会经理人,Z Global (China Music) Cayman,Inc.董事。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

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社团法人亚太公

私合伙建设(PPP)发展协会理事。

林欣怡女士,董事,学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数

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董事,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行销业务处执行副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工学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金融

科技等业务条线。

周颖刚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

心教授、副主任,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曾福

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曾任美国股

息资本投资公司经济学家,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旅游与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

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

究院教授、副院长(主持工作),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福

建省数字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

杨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无。曾任山东大学副教授,北京大学博

士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组织与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文杰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常务理事,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

士联合会理事。曾任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首誉律师

事务所主任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海南国际仲裁院兼

职仲裁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

监督员,东莞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游玉慧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

营企划部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主管,富邦私募

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及指数投资

高级管理人与基金经理,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部产品经理,第

一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处经理。

徐国华先生,监事,学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稽核监

察部行政负责人,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监事,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监事。曾任湖

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教师,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泰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稽核总部总经理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行政负责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与法律部行政负责人,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方正和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毕薇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行政负责人,MD(董事总经理)。曾任国金证券人力资源部经理、四川营销中心销

售总监,方正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监、D(董事)、ED(执行董事),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

钱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薪酬福利岗,VP(副总裁)。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

专员、薪酬主管、薪酬经理、薪酬福利高级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筹备组成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部门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学士。曾任天津市中融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研究员,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

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员,北方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兼基

金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兼任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委托投资处处长,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协会上市公司投

资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市场管

理总部行政负责人、市场管理总部-互联网金融部行政负责人。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浙江申浙汽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

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IT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

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行政负责人(兼)、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邹小兵先生,财务负责人,学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计划部、资金交易中心副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同业部室经理,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产品部、投资银行部副主管职务,中国金币深

圳经销中心人事、行政、市场负责人,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机构

业务部、产品部高级总监,产品创新部、资金管理部、财企资金部、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职务,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经理(兼)职务,平安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资深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兼任财务企划部行政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本科、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硕士。

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2018年4月加入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决会委员、董事总经理、数量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基金经理。2018年06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1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富邦深

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3月至2021

年04月,任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19年05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09月至2022年03月,任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09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09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天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09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富邦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9月至2024年04月,任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

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至今,任方正

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01

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富邦天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09月至2021年12月,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10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任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01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08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沪港深人工智能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3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远见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1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核心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4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

副主任: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

金经理。

委员:

汤戈先生,首席权益投资官、策略投资部行政负责人、REITs投资部行政负

责人兼基金经理;

罗杰先生,首席固收投资官、国际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区德成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数量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刘穆先生,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代履职);

乔培涛先生,权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田业钧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

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

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

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

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

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己不适用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

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

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

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

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

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

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

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

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

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

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11)1101内0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邮编:100101

电话:010-57303850、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8)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1)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www.ytzq.com

(14)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5)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cczq

(1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

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1)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2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

厦C座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26)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7)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9)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0)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1)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gs

(33)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

(3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5)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6)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8)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9)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1)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2)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money.com

(43)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4)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5)名称: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802

法定代表人:邢耀

客服电话:400-1007679

网址:www.fdsure.com

(46)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7)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8)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49)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0)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1)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53)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4)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55)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56)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57)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58)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59)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0)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1)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2)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63)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010-85697400

网址:www.homeway.com.cn

(6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65)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66)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6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68)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0)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puzefund.com

(71)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2)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3)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

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4)名称: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caizidao.com.cn

(75)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010-83275199

网址:www.xinlande.com.cn

(76)名称: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ppwfund.com

(77)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78)名称: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79)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chinalife.com.cn

(80)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e-futures

(81)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82)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8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11)1101内02-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电话:010-57303856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付少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人:强占新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微、强占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25日证监许可﹝2011﹞

1703号《关于核准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募

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2011年11月2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1年12月22日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1,313,570,322.66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714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

26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2年1月16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受理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当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每

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

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元(含申购费)限制;投资人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

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X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X<50万元 1.50%

50万元≤X<200万元 1.20%

200万元≤X<500万元 0.80%

X≥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分红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A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

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费率

如下: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T<7天 1.50%

7天≤T<366天 0.50% 7天≤N<30天 0.50%

366天≤T<731天 0.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依法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25=48,059.59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48,059.59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元

赎回费用=10,250×0.50%=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0,198.75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秉承精选个股和长期投资理念,寻找受益于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符

合内需导向和产业升级中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为发展动力的成长型公

司,通过多层次筛选机制构建享受转型和成长溢价的股票组合,力争为投资者

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在历经十余年的重工业化后,中国将进入以“科技”和“创新”为引导的

新的发展阶段,《十二五规划纲要》突出了未来十年将是科技和创新引导发展

的时期。本基金将聚焦于在各自行业以领先技术或独特商业模式创新构造持续

发展壁垒的公司。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

围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策略,综合运用定性分

析和“宏观量化模型”等定量分析手段,判断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及中国经济发

展趋势(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

估值水平等),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合

理预测,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

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力争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水平。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将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支撑。首先,我们将注意力

更多聚焦于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为驱动力、处于增长初期的新兴成长型

行业。其次,在“宏观量化模型”体系下指导行业配置,当经济变动方向趋于

扩张时,行业配置偏于周期类进攻型,当经济变动方向趋于收缩时,行业配置

偏于弱周期类防御型。

在对未来几年行业趋势定性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据细分行业的相对

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

场利润增长率)、行业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对行业投资价

值进行定量评估,以最大化投资收益。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对技术领先性、业务模式创造性等因素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财务

预测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的综合评估,并考虑行业增长前景及估值因素

来构建本基金股票池。

(1)定性筛选

1)定义和涵盖范围

创新动力,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

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生产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的服务的过程,其

主要包括三类: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管理创新。凡具有上述创新特征的上

市公司,均可纳入本基金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涵盖范围内。

2)筛选的评价标准

①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创新型公司的增长驱动因素主要来自于可持续的新科

技研发,新装备的投入和更新,以及新的商业模式的应用和推广等。

新科技的研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农业、装备制造、生态环保、能源

资源、信息网络、新型材料、公共安全和健康等领域,以及能够受益于新科技

研发的传统企业;

新装备的投入和更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

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以及能够受益于新装备投入的

传统企业;

新的商业模式的应用和推广,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医

疗卫生、信息服务业等,以及能够受益于新商业模式推广的传统企业。

②本基金认为可以纳入本基金创新动力相关股票涵盖范围的上市公司主要

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中的上市公司本身就为各项创新的首创者,例如开发

出新产品,创造出新的客户需求或研究出新的技术应用等。第二层次中的上市

公司主要为第一层次上市公司的上游、下游公司,他们将受益于为第一层次的

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或者应用第一层次公司的新技术新模式,本基金也将对这

些公司予以评估。

③在执行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公司在知识,技术和管理三个层面的

创新因素,并据此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定性考量。

企业的创新方向多种多样,本基金将在较大的层面上以尽可能多的视角去

评价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创新质量。我们的研究团队将在产品和服务、平台、

解决方案、客户、客户体验、创新企业认证、价值获取、业务流程、组织创新、

供应链、渠道、网络和品牌等多个角度建立定性打分表,对上市公司的创新性

进行评估。此外我们还将通过实地调研,与公司管理团队进行充分沟通,不仅

如此,我们还将努力与公司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企业、行业专家进行深入沟通,

以获取更全面的行业背景和公司分析数据。

(2)定量筛选

本基金按照研发费用投入,产品毛利率水平及稳定性,收入和净利润预测

增速、资产周转效率等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的筛选。

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披露数据进行相应的打分,对于不披

露具体数据的公司,将以内部研究以及实地调研来对公司的研发费用进行估算

打分。

毛利率,创新类公司的毛利率往往较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为高,同时通过历

史数据的考察将能够发现公司抵抗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能力。

成长性,创新类公司往往依存于较高的科技投入来维持公司的增长,而其

公司的净利润增速或历史平均增长水平也往往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以科技和创新为发展驱动力的公司往往属于轻资产高周转类公司,所以其

固定资产周转率往往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通过上述定量和定性分析,我们将重点关注企业由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引发的

盈利变化趋势和动态估值水平走势,强调对个股的深度研究,精选在经济转型

中依托技术领先能力和商业模式创新能力构建壁垒优势且与市场普遍预期业绩

和估值存在“水平差”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指标包括收入和利润增

长率、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PEG等指标,同时也强调通过对绝对

估值(DCF、NAV等)的计算过程回测我们在研究过程中的假设可靠性。根据内

部测算的估值水平以及与市场普遍预期动态估值水平、市场(行业)当前平均

估值水平以及自身历史估值波动区间的比较,来筛选与上述三种比较存在“水

平差”的个股。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分散投资风险。本

基金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需要进行积极操

作,力争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的研究分析,

以定量辅助手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综合运用久期

控制、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杠杆放大等多种投资策略,力争获取超越所

对应基准的收益。

5、其它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

工具。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根据权证对应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在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产品,本基金将以谨慎为原则,在充

分评估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

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

际情况编制,于2005年4月8日发布的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市场整体状况的统一

指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同时,中证全债指

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从而,沪深300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未来,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300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300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

准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理论上其风险

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八)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对中国证券市

场和行业的影响;

3、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4、上市公司基本面,重点关注科技水平、商业模式创新能力;

5、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九)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研究模式,通过整合投资研

究团队整体力量,充分发挥宏观策略分析师、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不同岗

位的角色参与能力。注重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

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宏观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市场运行特征等方面提交策略报告并讨

论;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对以技术创新和商业

模式创新为特征的重点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召开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级;

2、基金经理在投研联席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下一阶

段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4、在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研究部提交核心研究库和研究库,通过基

金合同筛选,决定基金核心投资库和投资备选库名单;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

合方案;

6、在授权范围内,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7、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8、绩效评估人员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7、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0%—40%;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

资的8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13、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金额(元)

号例(%)

1权益投资25,420,623.00 73.10

其中:股票25,420,623.00 73.10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9,331,560.43 26.83

8其他资产23,498.40 0.07

9合计34,775,681.8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781,800.00 2.27

C制造业18,542,273.00 53.82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36,000.00 2.14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1,865,350.00 5.41

J金融业2,602,400.00 7.55

K房地产业892,800.00 2.59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25,420,623.00 73.7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100 TCL科技 350,000 1,634,500.00 4.74

2 002371 北方华创 4,500 1,375,200.00 3.99

3 002156 通富微电 60,000 1,349,400.00 3.92

4 688981 中芯国际 30,000 1,309,800.00 3.80

5 603501 韦尔股份 13,000 1,279,330.00 3.71

6 002241 歌尔股份 78,000 1,246,440.00 3.62

7 688036 传音控股 7,000 1,177,890.00 3.42

8 688012 中微公司 7,880 1,176,484.00 3.41

9 600584 长电科技 40,000 1,125,200.00 3.27

10 688072 拓荆科技 5,900 1,112,209.00 3.2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643.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854.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3,498.4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2月26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②-④

率①率标准差

②率③

过去三个

-7.95%1.94%3.00%0.82%-10.95%1.12%

过去六个

-10.05%1.65%-2.50%0.73%-7.55%0.92%

过去一年-23.00%1.55%-8.97%0.71%-14.03%0.84%

过去三年-56.30%1.79%-21.89%0.85%-34.41%0.94%

过去五年-52.24%1.80%-1.27%0.94%-50.97%0.86%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14.49%1.71%61.80%1.09%-76.29%0.62%

至今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②-④

率①率标准差

②率③

过去三个-8.00%1.94%3.00%0.82%-11.00%1.1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等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与“(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基金季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或者基金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等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

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

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

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

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环境等各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

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

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

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

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

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

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

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

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

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

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

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

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

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

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

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

围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当股票市

场发生波动时,将无法完全规避此类市场下跌的风险。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

资产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该类股票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

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其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

预期不符而造成个股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创新动

力相关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

益低于其他基金,或波动率高于其他基金或市场平均水平。此外,由于本基金

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

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3、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

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

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部分第2条所规

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关于本部分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11)1101内02-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0%—40%;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

投资的80%;

(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最高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

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除上述第(5)、(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

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8、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后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9、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如因系

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24小时自助语音和网上(www.founderff.com)查询服务。

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还提供人工热线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查询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交易确认记录等

账户信息;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还可通过以上方式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

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

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二、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

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如有需求,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索取

基金对账单、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纸质资料。

四、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

及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五、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客服邮箱:services@founderff.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传真:010-57303716

网址:www.founderff.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期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序号 公告事项 期

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代销机构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4-16

2 关于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4-04-18

3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 A 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4-19

4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4-19

5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4-19

6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ounderff.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