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5-24 14:11:44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五月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原

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而来,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5日证监许可

[2020]717号《关于准予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准

予变更注册,自2020年5月29日起,《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变更注册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

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市场情况下,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

险。首先,流动性风险方面,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

板块,投资者在特定的阶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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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成交的情形;其次,退市风险方面,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

严格,违反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

方面程序,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最后,投资

集中度风险方面,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

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

格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财务数据、其他应

披露事项等内容。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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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7

七、基金的存续..............................................................................................................................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业绩..............................................................................................................................53

十一、基金的财产..........................................................................................................................5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七、风险揭示..............................................................................................................................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2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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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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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新兴消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注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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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新兴

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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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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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浙商汇金新

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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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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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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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95345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

师。1994年8月至2000年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3

月至2006年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

年7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曾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承根先生,董事,硕士。1983年7月至2006年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浙江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期货监管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

证券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年1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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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文海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科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总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营产业部经理,浙江省交投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委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晖先生,董事,本科。1991年8月大学毕业分配至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1991年8月至1992年8月在绍兴县支行钱清办事处工作(基层锻炼)。1992

年8月至1994年4月在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工作。1994年4月

至1997年5月任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1997年

5月至2002年10月,在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浙江信托改制)工

作,历任第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管理部负责人。2002年10月至2005年8

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投资银行部负责人。2005年9月至2006

年9月任苏泊尔集团总裁助理。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任浙江大佳控股集团

副总经理。2007年8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固定收益总部

负责人、债券投行总部负责人、债券投行总监并参与经营管理层工作、董事会秘

书,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南生先生,董事,硕士。2009年7月至2017年1月任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理财顾问部总经理、福建分公司总经理、绍兴越王城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2017年1月至2021年2月任浙商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事

业部总经理;2021年3月至今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任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邓宏光先生,董事,硕士。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任天同星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2003年2月至2005年4月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所所长助理。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就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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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副所长。2011年3月至2020年1月任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研究所所长。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任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

2023年10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俊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杭州汽轮机厂科员、中国投资银行杭州

分行科员、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财务总监、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杭州大策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杭州智达信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长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新华机器厂科研所助工、杭州市第六律

师事务所律师、杭州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行政人员。现任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银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经营性支行

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团队主管、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

业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杭州钱江人才开发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钱江综合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2000年至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

年至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至今在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先生,总经理(兼),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国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专户投资组合负

责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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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总部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石磊女士,副总经理,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

融部营销部经理、私人银行部业务管理部经理、票据融资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

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家兼副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黄玉锋先生,首席信息官,本科。曾任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经理、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浙商证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信

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发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2022年9

月至今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

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楼敏女士,财务总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杨锴先生,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硕士。历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院法官助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监;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合规风控部行政负责人(兼)。

高存先生,首席风险官、硕士。曾在复华集团、山西证券上海东大名路营业

部任职,2002年11月至2013年4月历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浙商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业务主管、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四川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2013年4月至今在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风险官、综合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方强先生,中国国籍,硕士,具有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交易员。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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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任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自2021年3月16日起任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和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自2022年11月23日起任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浙商汇金量化臻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

证券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7月7日止,王凯曾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0年6月8日至2024年1月12日止,周涛曾任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分为权益

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基

金经理宋青涛先生、马斌博先生、周文超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经理陈国辉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基金经理蔡玮菁女士、基金经理程嘉伟先生、舒叶先生、姜金香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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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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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

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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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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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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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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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

行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

调节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

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

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2022年1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23年3月起任

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3年12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

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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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33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771.85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

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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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

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

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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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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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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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而来。

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1年3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1]341号文《关于核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批复》核准募集,计划的管理人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的

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1年4月22

日募集,募集结束后于2011年4月28日成立。《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于2011年4月28日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

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并于2020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717号《关于准予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

批复》,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20年5月29日起,《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时失效,浙商汇金大

消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当事人将按照《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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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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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0年6月1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于2020年6月1日起开

放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开设预

约赎回功能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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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以及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如遇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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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或管理人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为准。投资人已成功申购过

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持有数量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或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为准。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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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365日 0.50%

365日≤T<730日 0.25%

T≥7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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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披露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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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0=96,970.6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6,970.64份基金份

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适用赎回费率为0.5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0.50%=53.40元

赎回金额=10,679.00-53.40=10,625.6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5.6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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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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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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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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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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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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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调整仓位、精选新兴消费主题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

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新兴消费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投资于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以追求基金资产收益长期增长为目标,在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内对各类别资产进行灵活的比例配置调整,力争获得与所承担的

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本基金以追求基金资产收益长期增长为目标,结合各项宏观

经济指标和微观经济数据,及时把握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盈利预测指标、市场流动性指标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分析,预估市场未来的趋势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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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评估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联动的方式。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为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股票资产比例可灵活配置降

至0%。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市净率(以下简称“PB”,即PB=股价/账面价值)是本基金进行战略

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当市净率中值在过去十年的历史高位时,本基金降低股票

仓位,当市净率中值在过去十年的历史分位数较低位时,本基金会坚持中高水平

股票仓位,具体灵活配置策略如下: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可根据市场状况进行灵活配置,灵活配置策略如下:

以每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T,计算沪深300过去十年中每个交易日

的PB中值(指所有沪深300上市公司市净率排序之后的中间数值),并将数列

由低到高排序,选取该数列的80%分位数记作Z。当T日沪深300的PB中值大

于或等于Z值时,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当沪深300的

PB中值小于Z值时,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5%-95%;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进一步通过对宏观经济(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

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走势、广义货币(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各项国家地方政策(包括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等)、

证券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数量模型,分析实体经济强弱

以及流动性宽松,并结合主观综合判断,确定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短期金融

工具等大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方向与范围。

(2)战术动态调整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趋势、市场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外围主要经济

体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分析比较股票、债券等各类不

同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利用定量分析模型对各类资产进行灵活的战术调整;在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高性价比品种仓位、降低低性价比品

种仓位,以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1)新兴消费主题的上市公司范畴界定

基于对消费行业发展趋势的分析,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消费”主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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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是指受益于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人口结构变化、信息技术发展、传播方

式变革等引发传统消费行业新模式的出现及新需求崛起的公司,包括如下:

1)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兴起,以互联网为载体提供服务的公司,包括电

商平台公司、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等;

2)随着消费层次提高、新渠道建设加强而带来的品牌影响力提升,以满足

消费者物质需求的公司,包括食品饮料、轻工制造、农林牧渔、纺织服装、家居、

家用电器、汽车等;

3)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通过发展新场景、提升服务效率,以满足消费者

服务需求的公司,包括文化传媒、餐饮旅游、医疗服务、电子通讯、信息技术、

商业贸易、交通运输等。

鉴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新兴消费主题的范围可能会发生

扩大或者变化,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新兴消费主题的界定方法,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新兴消费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

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个股选择

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及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判断,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统的定性分析手段,关注具有先进的经营模式、良好的公司治

理结构和优秀的公司管理层等核心价值的上市公司;结合管理人定量投资方法,

深入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将根

据行业及公司状况的变化,结合估值水平,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重点从以下

几个方面入手:

1)发掘业绩高成长的公司,成长性是推动股价长期上涨的关键因素,并且

公司业绩需具有相对持续、稳定的高成长预期;

2)分析高估值的企业,中国已经进入融合并购的大时代,企业的高估值有

利于外延式并购,二级市场高估值吸纳一级市场低估值,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和盈

利能力;

3)关注涨幅较低的企业,因为当行业和企业的基本面发生巨大变化、景气

度和成长性向好时,涨幅较低的企业未来的上涨空间会更大;

4)关注总体市值较低的企业,较小的市值提供了相对较高的安全边际,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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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横向比较,也包括纵向比较;

5)寻找经营有拐点的企业,经营拐点包含了业绩和业务拐点,有业绩拐点

的企业将进入一个高成长的阶段,而有业务拐点的企业则有潜在的业绩拐点预期。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目标主要为非股票资产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在

实际管理中,辅助配置短久期、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保持现金资产

以应对申购赎回资金流、交易成本等因素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投资策

略。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审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

具,将严格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等,从而达到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种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

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

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经济运行情况,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对可转

换债券及其正股、可交换债券和对应股票进行综合分析;首先自上而下从行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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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估,再自下而上评估股票的估值、盈利和成长等因素,然后根据债券属性进

行综合评定,最终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

定的新兴消费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同业存单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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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和股票期权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2.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

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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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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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主要消费行业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

财富指数(总值)收益率×30%

中证主要消费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开发,它的样本选自中证800

指数,由主要消费行业股票组成,以反映该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能够全面

刻画沪深两市全部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中债总财富指数(总值)收益率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

布,其指数样本涵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银行间市场的各类券

种,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

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

受度,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在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市场情况下,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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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339,432.04 66.19

其中:股票 14,339,432.04 66.1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49,074.24 33.00

8 其他资产 174,682.21 0.81

9 合计 21,663,188.4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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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481,474.04 49.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95,160.00 3.2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36,295.00 5.8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06,005.00 2.8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6,930.00 0.88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23,500.00 1.05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910,068.00 4.27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339,432.04 67.2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800 1,362,320.00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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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2659 凯文教育 217,200 910,068.00 4.27

3 603303 得邦照明 51,500 674,135.00 3.16

4 603056 德邦股份 40,500 636,660.00 2.99

5 600276 恒瑞医药 13,000 597,610.00 2.80

6 603368 柳药集团 22,000 464,640.00 2.18

7 688008 澜起科技 10,100 464,095.00 2.18

8 003019 宸展光电 18,000 403,200.00 1.89

9 002737 葵花药业 14,500 397,590.00 1.86

10 600332 白云山 11,900 343,315.00 1.6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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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收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311.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7,810.9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59.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74,682.2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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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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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

(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0-5-29)起至2020-12-31 41.27% 1.48% 37.66% 1.12% 3.61% 0.36%

自2021-1-1至2021-12-31 -2.17% 1.65% -2.57% 1.28% 0.40% 0.37%

自2022-1-1至2022-12-31 -27.38% 1.14% -7.90% 1.09% -19.48% 0.05%

自2023-1-1至2023-12-31 -10.91% 0.88% -11.12% 0.76% 0.21% 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0-5-29)起至2024-3-31 -15.87% 1.30% 11.50% 1.06% -27.37% 0.24%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主要消费行业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财富指数

(总值)收益率*3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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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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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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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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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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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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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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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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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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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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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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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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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的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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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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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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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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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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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情形;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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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

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九)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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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估值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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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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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

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

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

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

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景气程度、估值水平以及

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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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

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

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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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科创板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

首先,流动性风险方面,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弱于A股其

他板块,投资者在特定的阶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无

法及时成交的情形;

其次,退市风险方面,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

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

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最后,投资集中度风险方面,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

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风险,若股票价格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2、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特有的风险

如下:

(1)市场风险

国债价格的波动将可能影响国债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国债期货合约价格的

波动将直接影响基金资产净值;国债期货与现货合约以及国债期货不同合约之间

价格差的波动可能导致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

国债期货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和无法缴

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持仓品种变现时由

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而造成变

现损失的风险;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国债期货业务支付现金的

义务大于组合现金头寸而发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由于国债期货业

务持有的合约均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因此该业务的信用风险较小。

(4)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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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可能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

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

规定阀值等方面的风险。

(5)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

国债期货到期时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因此可能存在因实物交割导致被逼空的

风险。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

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

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

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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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六)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申购、赎回、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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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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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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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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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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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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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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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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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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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同意调整该等报酬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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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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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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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

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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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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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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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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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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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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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调整仓位、精选新兴消费主题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

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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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新兴消费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投资于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

定的新兴消费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同业存单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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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和股票期权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2.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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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

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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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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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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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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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或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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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成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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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管理人在进行股票期权、科创板等投资前,务必须与托管人就交收结算、核

算估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定,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否则,由

此产生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新兴消费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投资于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

的新兴消费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同业存单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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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股票期权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2.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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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2.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

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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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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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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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

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

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

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

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

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

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

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

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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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

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

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

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

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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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期

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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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资金账户开户名称为: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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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期货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期货账户。

2.基金证券/期货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期

货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期货账户的开立和证券/期货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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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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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日基金份额的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该结果

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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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

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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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价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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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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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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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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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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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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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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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对账单等信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0571-87902581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tocke.com.cn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3层

邮政编码: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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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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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编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5/11

2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4/30

3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4/20

4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3/30

5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3/29

6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3/28

7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3/27

8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1/20

9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1/15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次重大事项临时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1/15

11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减聘基金经理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1/13

12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10/25

13 关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和开通定期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9/26

14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8/30

15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8/1

16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次重大事项临时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8/1

17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7/29

18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7/29

19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7/29

20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7/20

21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7/8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6/8

23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6/7

24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6/6

25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定期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5/26

26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5/26

27 关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和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4/24

28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4/21

29 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3/30

30 关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和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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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汇金大消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文件

2、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浙商汇金新兴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