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024-05-30 06:05:30
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
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及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证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
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
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1)、(2)、(7)、(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并对传真件真实性及一致性负责。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
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
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
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纸质指令是指
除无法通过以上电子传送渠道传送到基金托管人全球托管系统的指令,纸质指
令的传送方式为传真、邮件等双方确认的方式。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
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 ID和APP ID唯一识别基金
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
无误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
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简称“指令发送人
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
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以传真的形式发送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
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
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
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
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或拒绝执行。
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
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
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
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
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
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
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
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
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
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
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
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
金托管人,若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电子传真不一
致的,以电子传真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
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
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
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
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
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
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
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但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
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
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
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
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
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
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
息披露媒介。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
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
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基金转
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托管账户应付额(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
基金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
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
托管账户;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
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
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过错的情
况除外)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
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
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
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
净值信息。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同意的,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
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
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
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
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
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
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
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
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分别于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相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评价日核定
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或者每10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1元(含)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
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
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安排本基金每
季度进行1次收益分配;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
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
守保密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
基金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
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
信息披露。
7、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
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
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
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由登记机构代
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
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
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
财产中列支。
(六)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
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
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
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
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
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
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
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调解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
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