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39个月定开债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07 10:21:12
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聚福39个月定开债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5月30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宝盈聚福39个月定开债基金主代码009523
下属分级基金的下属分级基金的
009523宝盈聚福39个月定开债A
基金简称交易代码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08-28暂未上市
市日期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9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
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9个
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39个月后的对
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开放频率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
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
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2-09-30
基金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程逸飞
证券从业日期2013-07-01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
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
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
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
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
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
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3)基
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
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
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为限按比例支付对应赎回款项,待未变现部分资产变现后,以该部分变
现的基金财产为限办理赎回并按比例支付赎回款项。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十
一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
投资目标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封闭期投资策略和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
主要投资策略变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
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3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1.5%。
业绩比较基准
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宝盈聚福39个月定开债A
费用类型金额(M)/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率
M<1,000,000 0.30%
1,000,000≤M<5,000,000 0.10%认购费
M≥5,000,000 1,000元/笔
M<1,000,000 0.40%
1,000,000≤M<5,000,000 0.20%申购费
M≥5,000,000 1,000元/笔
赎回费N<7日1.50%
N≥7日0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C类基
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
认购/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1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05%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13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其他费用相关服务机构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其中,
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
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
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宝盈聚福39个月定开债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0.20%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用包含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
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不保本保收益,本基金发生风险时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管理风险、操
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才流失风险、其他风险和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其中,本基
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包括债券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杠杆风险、定期开放机制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
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暂停运作的风险、交易收益损失风险、
资产减值带来净值下跌的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300)咨询有关信息。
1、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