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6-07 10:21:22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于2022年8月19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88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部分。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

资决策。

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2045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风险和收益水平

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

线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

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每笔份额后需至少持有三年方可赎回,即在三年持有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

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

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起始

日开始计算;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仅面向个人养老金账户销售;投资者赎回Y类基金份额,其

赎回款项将被划入其对应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于T+2日内对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T+3日内对投资人

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可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但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

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值表现、其他

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1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型..................................................5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83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8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34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养老目标证券投资

基金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个人养老金管理规定》”)以及《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中基金(FOF):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股票型基金: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7、债券型基金: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8、货币市场基金: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9、混合型基金:指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本释义第5项、第6项、第7项规定的基金

10、商品基金:指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商品现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等商品

类资产的基金

11、另类投资基金:指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商品以外其他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REITs等)的基金

12、香港互认基金: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13、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6、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3、《个人养老金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实施的《个人养老金

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4、《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9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5、《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9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6、《互联互通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2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2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3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8、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3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年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所适用账户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

和Y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不得对个人养老金账户进行销售,Y类基金份额仅面向个人养

老金账户销售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发起资金的金

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7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

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75、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

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

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

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

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

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

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

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

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

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杨喆女士,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配置部联席总经理、广发核心优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1

年11月19日起任职)、广发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2年1

月25日起任职)、广发安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2

年3月15日起任职)、广发富信优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2

年12月13日起任职)、广发招阳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3年4

月6日起任职)、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自2023年5月5日起任职)、广发安腾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3年5月16日起任职)、广发积极优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自2023年6

月9日起任职)、广发优选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自2023年11月2日起

任职)。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先后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投资部投资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广发积极优势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自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广发优选配置两年封

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资产配置部联席总经理杨喆女士、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孙迪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等成员组成,

杨喆女士担任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只,

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

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

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刘智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于2022年8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88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4月28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5月5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能存在不同。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

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时间,与A类基金份额存在不同,

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届时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对应的第三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目标日

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广发锦裕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

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

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且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对处于个人养老金领取期的投资者持有的Y类基

金份额开通“金额赎回”,具体办理方式详见相关公告;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应当满足《个人养老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除直销中心外,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

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数量、比例限制,可与A类基金份额不同。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所适用账户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不得对个人养老金账户进行销售,Y类基金份额仅面向个人养老金账户销售。

本基金A类、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可能存在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

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履行适当程序并公告。

2.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

标基金和职业年金计划。养老金客户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

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

客户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普通投资者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00万元≤M<200万元 0.08%

200万元≤M<500万元 0.06%

M≥500万元 每笔100元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2)本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豁免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也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实施费率

优惠。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三年,在三年持有期内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三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基金转型为“广发锦裕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后,投资人可在开放日申请赎回该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

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

有期限制,根据实际持有期限计算赎回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365日 0.50%

N≥365日 0%

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3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限长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限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

率和转换费率。

7.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

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0=48,62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629.05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其销售机构届时豁免Y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即对应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Y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10元,则其可得

Y类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1+0%)=1000.00元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1000/1.2310=812.3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其销售机构届时豁免Y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即对应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Y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10元,则可得到812.35

份Y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在其持有本基金份额满四年后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121,300.00元

即:投资者在其持有本基金份额满四年后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为121,300.00元。

例2:某投资者在其持有本基金份额满三年后赎回800份Y类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Y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4270元,则其可得到的Y类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800×1.4270=1,141.60元

赎回费用=1,141.6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1.60-0=1,141.60元

即:投资者在其持有本基金份额满三年后赎回本基金800份Y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Y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4270元,则其可得到的Y类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为1,141.6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3日内披露。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

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9、若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将暂停

办理申购业务。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占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延期办

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

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请转换为Y类基

金份额;但Y类基金份额不能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本基金Y类

基金份额办理继承,应当通过份额赎回的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不同资产类别中的优质基金,结合基金的下滑曲线和市场环境合理配置权重,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60%(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在海外实践且卓有成效的养老目标日期配置原理与组合构建框架,通过将到

退休日(目标日期)前收入积累的预期和合理的退休目标进行匹配、优化,来确定权益、固

定收益等基础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本产品的基础配置模型为目标日期下滑曲线,对应了投

资组合在距离退休日不同时期的风险递减的权益、固定收益等配置比例。本基金会适当对大

类资产进行细分,以建立投资规则下精准的组合构成比例,底层基金配置有严格的筛选流程。

本基金也会考虑在一定情况下将相关政策允许的单一股票、债券等资产纳入投资标的范围。

本基金以精选各资产类别中代表性强的子类别为组合构建基础,通过自上而下的分层权

重设置和均衡战术调整,设定随目标日期到期时间移动的权益、固定收益配置偏离和最终成

仓比例。

1、下滑曲线

下滑曲线的设计参考海外成熟模型,同时结合国内证券资产弱稳定性、高弹性和市场情

绪干扰等特点完成本土化改进。本产品的下滑航道设置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根据人口结

构、人口行为信息和资本市场预期风险收益,确定与年龄相符的风险递减路径。第二步,根

据特定的风险水平和大类资产长期收益特征,计算资产配置比例。第三步,在大类资产内部

用不同的细分资产和策略来达到全面覆盖和分散风险的目的。

本基金根据广发目标日期型基金下滑曲线模型,随着目标日期时间的临近,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下同)投资比例逐渐下降。本基金对于下滑曲线资产配置中枢的偏离原则

上向上不得超过10%,向下不得超过15%。

具体各年份下滑曲线值及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占比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在基金实

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

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未来,

若下滑曲线发生调整,基金管理人须将调整后的下滑曲线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并说明相关情

况。

当前,本基金的下滑曲线如下面图表所示:

下滑曲线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中枢值以及权益资产投资比例上下限

年份 下滑曲线值(%)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年份 下滑曲线值(%)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2022 59 44-60 2035 40 25-50

2023 57 42-60 2036 38 23-48

2024 55 40-60 2037 36 21-46

2025 54 39-60 2038 34 19-44

2026 53 38-60 2039 32 17-42

2027 52 37-60 2040 30 15-40

2028 51 36-60 2041 28 13-38

2029 50 35-60 2042 26 11-36

2030 48.4 33.4-58.4 2043 24 9-34

2031 46.8 31.8-56.8 2044 22 7-32

2032 45.2 30.2-55.2 2045 20 5-30

2033 43.6 28.6-53.6 2046及其后 20 5-30

2034 42 27-52

预设下滑曲线图

2、战术调整系统

配置比例根据一套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战术调整系统进行局部调整,从而起到提高风险收

益比的作用。战术调整系统综合衡量各资产类别的收益潜力、相关性以及相对吸引力,进而

提出局部配置变化方案。

(二)基金投资策略

1、本基金管理人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建立基金综合评价体系,力求从不同资产类别、

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以及不同风格的基金中精选出优质的基金品种,确定本基金的组合配置情

况。

基金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含:基金业绩分析、基金绩效归因、定性调研分析等。

通过对基金进行业绩分析,比较各类型基金在不同市场行情环境下的业绩表现情况,评

估其收益风险特质。具体如下:

收益分析:如绝对收益率、超额收益率等;

风险分析:如年化波动率、最大回撤、相对最大回撤等;

风险调整后收益分析:如夏普比率、信息比率、索提诺比率等。

2、通过对基金进行绩效归因,寻求基金的收益来源解释,分析其业绩稳定性和持续性,

结合对未来市场的研判评估基金的投资价值。具体如下:

配置分析:如资产配置情况、行业配置情况等;

持仓分析:如重仓持股情况、重仓持债情况等;

交易分析:如持仓稳定性、换手情况等。

3、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基金进行定性调研分析,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经理有一个更加深刻全面的认知。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投研团队稳定性、投资

方法及投资理念等。

结合上述定量与定性分析,筛选出各类型基金中优质的基金品种进行配置。本基金将持

续跟踪投资组合业绩,并基于基金综合评价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资产增值。

4、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对公募REITs进行筛选和评估,综合考虑公募REITs

底层资产所属行业基本面、估值合理性、收益水平以及原始权益人行业地位和运营管理水平

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选择运营相对稳健、现金分派率或内部收

益率相对合理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三)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基金,严格按照下滑曲线进行投资管理,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

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同时,严格控制各阶段权益类资产的比例范围,结合各类资产

研判在比例范围内进行配置和调整,平抑组合单一资产的波动。在底层基金配置上,重视对

子基金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子基金的配比,并通过多元化配置

来分散组合风险。

(四)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

方法,筛选出估值合理、基本面良好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定量分析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

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定性分析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

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

资者行为,以及其他世界重要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及发展情况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

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五)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

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

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

择。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90%+人民币计价的恒生指数收益率×

10%)×X+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X),其中X为下滑曲线值,本基金各年的

下滑曲线值如下表:

年份 下滑曲线值(%) 年份 下滑曲线值(%)

2022 59 2035 40

2023 57 2036 38

2024 55 2037 36

2025 54 2038 34

2026 53 2039 32

2027 52 2040 30

2028 51 2041 28

2029 50 2042 26

2030 48.4 2043 24

2031 46.8 2044 22

2032 45.2 2045 20

2033 43.6 2046及其后 20

2034 42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选择中证800指数、恒生指数作为权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和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

数收益率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因为中证指数市场影响力较大,且中证

800指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能全面的反映国内权益市场的表现情况,恒生指数能全面的反

映香港权益市场的表现情况;而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能够较好反映国内债券市场的整体

表现,具有较好的普适性和公认度。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2045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风险和收益水

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2)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9)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

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但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或商品基金等品种的,其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

(1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1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15)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

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8)、(9)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除上述第(3)、(8)、(9)、(20)、(23)、(2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

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性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的限制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6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63,527,278.49 88.9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96,714.91 11.06

8 其他资产 61.92 0.00

9 合计 71,424,055.3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a)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b)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1.9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9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基金中基金

a)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2385 博时沪深300指数C 契约型开放式 5,115,416.59 7,467,485.14 10.47 否

2 008207 国泰合融纯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4,676,300.04 5,100,440.45 7.15 否

3 519022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2,087,184.06 4,165,810.67 5.84 否

4 006937 工银沪深300指数C 契约型开放式 4,593,194.83 4,106,775.50 5.76 否

5 004375 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2,291,956.11 3,923,599.66 5.50 否

6 010246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2,186,579.70 3,743,424.45 5.25 否

7 012058 鹏华品质成长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4,415,210.95 3,647,405.77 5.11 否

8 159915 易方达创 交易型开 2,000,000.00 3,536,000.00 4.96 否

业板ETF 放式

9 004195 招商中证1000指数增强C 契约型开放式 2,529,551.13 3,390,863.29 4.75 否

10 588000 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ETF 交易型开放式 4,100,000.00 3,280,000.00 4.60 否

b)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22,542.02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35,099.17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128,943.01 3,057.20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25,585.75 873.48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

对被投资基金的持仓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

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

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

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其

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投

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c)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所投资的子基金未发生包括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

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大会表决意见等重大影响事件。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4年3月31日。

一、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5.05-2023.12.31 -7.96% 0.50% -7.68% 0.47% -0.28% 0.03%

2024.01.01-2024.03.31 -1.37% 0.88% 1.34% 0.65% -2.71% 0.2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9.22% 0.62% -6.45% 0.53% -2.77% 0.09%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3年5月5日至2024年3月31日)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23年5月5日,至披露时点未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在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广发锦裕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

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并不再进行三年持有期控制。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

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在2046年1月1日起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后,基金名称变更为“广

发锦裕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本基金转型为广发锦裕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资产配置策略

等发生变化,具体投资安排如下: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不同资产类别中的优质基金,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市场环境合理配置权重,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

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根据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来界定风险水平。本基金目

标是将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

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

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下同)。上述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可上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高可至30%),下浮不超过15%(即权益类资

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3、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型资产配置策略(SAA)

本基金采用定量方法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核心卫星策略来实现不同资产的配置,其中定

量方法采用经典的马科维兹的均值方差模型,定性研究则是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周期和货

币周期变化情况的深度研究,在相对稳定的长期配置中枢上动态调整权益类基金、固定收益

类基金等各类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长期配置比例中枢是20%。

1)核心定量策略

核心策略是通过固定基准锚,围绕基准锚进行上下适度比例的再平衡。首先确定基金资

产在权益类和非权益类的中枢配置比例,再进一步结合市场短期环境对不同资产实行中短期

的超低配,最后通过基金优选体系对不同资产匹配最优的基金品种并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

组合的流动性需求确定不同的基金配置比例。

2)卫星定性策略

定性策略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①宏观经济因素是本基金资产配置的重点考量对象。本基金重点考察全球经济发展状况、

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国际间贸易壁垒和文化差异等定性因素和中国劳动力分布、GDP、

CPI、PPI、投资、消费、进出口、货币流动性状况、利率、汇率等定量因素,结合美林投资

时钟的分析框架,评估宏观经济变量变化趋势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和权益类投资品的影响,

识别经济周期的重要转折点,从而及时转换资产,做出适当的资产配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②政策及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

其对各行业领域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和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其对资本市

场体系建设的影响。

③资本市场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的比较、市场预期变化趋势、资金供求变化趋势

等。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估值进行整体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2)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TAA)

在确定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基准配置比例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短期市场环

境的变化,通过择时及类别配置等方式调节各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优化管理短期的投资

收益与风险,其中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依据基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5%。

战术配置策略的核心变量是利率(流动性)、盈利和风险偏好,当市场利率下行,企业盈

利上升,风险偏好上升时,同时结合权益市场的估值水平对权益类资产进行超配,配置上限

为30%;反之,则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下浮,配置下限为5%。战术配置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行业轮动策略和风格轮动策略。

1)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周期分析,对不同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同时辅以对积极型

行业和防御型行业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行业配置的策略框架。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跟踪

行业超额收益的趋势状态,对均衡的行业权重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险收益比。

在确定重点投资行业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量基金的流动性、跟踪误差、信息比以及基金

费用等指标,精选相关行业ETF及行业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2)风格轮动策略

基金从选股风格上来看可分为成长型、价值型和均衡型,从市值风格上来看可分为大盘、

中盘和小盘。本基金将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对不同风格的基金品种进行研究和跟踪分析,形成

风格配置的策略框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不同风格基金的超额收益情况,对组合的风格

暴露程度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险收益比。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量基金的收益率、

风险调整后收益、波动率、回撤管理、信息比、夏普比、流动性、跟踪误差以及基金费用等

指标,精选风格明晰且稳定的基金进行投资。

4、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对公募REITs进行筛选和评估,综合考虑公募REITs

底层资产所属行业基本面、估值合理性、收益水平以及原始权益人行业地位和运营管理水平

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选择运营相对稳健、现金分派率或内部收

益率相对合理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5、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5%-30%;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9)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但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或商品基金等品种的,其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

(1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1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15)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

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8)、(9)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除上述第(3)、(8)、(9)、(20)、(23)、(2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2046年第一个工作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90%+人民币计价的恒生指数收益率×

10%)×2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基金中基金中的稳健产品,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

8、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四、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型为广发锦裕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内可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五、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申

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

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

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及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

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另行协商约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总数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本基金可以暂停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A类基金份额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A类基金份

额投资者不选择,则默认其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方式

为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计算;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并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上述收益分配原则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资产和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与A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占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之乘积后剩余部分的0.80%年费率计提。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M×Q)×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M为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Q为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2)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与Y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占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之乘积后的剩余部分的0.40%年费率计提。Y类基金份额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F-M×R)×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

F为前一日的Y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M为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R为前一日Y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

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与A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占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之乘积后的剩余部分的0.15%的年费率计提。A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N×Q)×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N为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Q为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2)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

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与Y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占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之乘积后的剩余部分的0.075%的年费率计提。Y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计算方法如

下:

H=(F-N×R)×0.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Y类基金份额基金托管费

F为前一日的Y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N为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R为前一日Y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

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

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侧袋账户资

产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个人养老金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

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

是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二是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

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

例说明;三是持有的基金发生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

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四是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

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

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是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二是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

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三是持有的基金发生重大影响事件,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四是本基金

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五是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参与所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并说明与预设的下滑曲线是否存在差异。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转型为广发锦裕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6、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

2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为加强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引入侧袋机制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

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Y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

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

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

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

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

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

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

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指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投资时严格遵守投资限制分散

投资,根据下滑曲线动态调整权益、固定收益等基础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通过基金优选体

系对不同资产匹配最优的基金品种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组合的流动性需求确定不同的基金

配置比例。目前公募基金的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

冲击。此外,本基金采用较为稳健的风险管理方法,将有效管理极端市场情形下的流动性风

险。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以及摆动定价

等措施。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

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

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

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⑥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2045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

目标日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2)基金选择方法及模型风

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每笔份额后需至少持有三年方可赎回,即在三年持有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

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

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其赎回款项将被划入其对应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2)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2045年12月31日,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到期日止,本

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步降低,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变化情况,选择在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本人需求的前提下投资本基金。

(3)遵循既定投资比例限制无法灵活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在不同时期均设定了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投资比例范围,并在此设

定的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本基金由于需遵循既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可能难以根据当时市场环境灵活调整,面临基金净值产生较大波动以及资产损失的风险。

(4)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到期前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实际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

差异,使本基金面临实际运作情况与预设投资策略存在差异的风险。

(5)目标日期之后基金转型的风险

在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广发锦裕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型后,

基金投资、运作方式、申购赎回、费率等将进行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改变。转

型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匹配。

(6)投资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将面临基金投

资的特有风险:

1)基金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基金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以上因素均会导致基金公司的投资业绩产生波动。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所属基金公司经营不善,有可能导致其管理的基金净值下降,从而使本基金面临投资收益

下降的风险。

2)基金运作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不同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所投资

基金发生的投资风格变化、基金经理变更、基金仓位变动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无法及

时获取,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此外,所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风险、基金转型、基金合并或清盘等风险将会对本基金的

收益造成一定影响。

3)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因此本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投

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境内开放式基金,存在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响的风险。

4)双重收费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

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

投资成本的风险。

5)基金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经济周期、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

效带来风险。本基金虽然有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但无法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到期前主要依据下滑曲线设定随到期时间移动的权益、固定收益

配置偏离和最终成仓比例,实际情况中可能面临因税收政策、年龄结构等发生变化导致的下

滑曲线调整风险。此外本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对子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依靠

基金的历史业绩表现,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

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不同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金,本基金将间接承担所投资基金净值

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持仓可能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某一证券发行人,

从而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

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QDII基金所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

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香港互认基金可能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投

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

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

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6)巨额赎回引起的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可能因为遭遇巨额赎回而面临投资组合较大调整,导致所投资基金的

净值出现较大波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净值。

7)投资于公募REITs的风险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

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

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

价格的风险。

B.流动性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按照《公募REITs

指引》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到期解禁后

才可交易,因此在解禁前可交易份额并非基础设施基金的全部份额,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C.集中投资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集中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

所有权。因此,相较其他分散化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将受到所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集中投资风险。

D.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在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等原因导致停牌,在停牌期

间无法交易基金份额。基础设施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

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而受到损失。

E.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

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

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

益分配水平的稳定。

F.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

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G.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

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提前偿付风险。

首先,当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基金财产将面临损失的风险。其次,市

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

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再次,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最后,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8)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分红派息、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

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比如: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

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

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因

此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不能及时买入投资标的的风险。

4)境外市场的风险

①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②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③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④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关于股票分红、代理投票、交收安排等方面对

本基金投资安排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

进行投资的可能。

(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

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0)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基金份额流动性受限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或对被投资基金行使份额

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和基金份额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Y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

其销售机构就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广发目标日期型基金下滑曲线模

型影响因素的变化相应调整下滑曲线不属于变更基金投资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

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

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基金份额流动性受限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7.8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4,387,791,241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到达目标日期前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60%(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到达目标日期后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根据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来界定风险水平。本基金目

标是将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

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

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下同)。上述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可上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高可至30%),下浮不超过15%(即权益类资产

配置比例最低可至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的基金禁投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相关基金库提供给托

管人的时间应不晚于基金成立后10个交易日。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到达目标日期前投资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2)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

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

9)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

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但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或商品基金等品种的,其运

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

13)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

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8)、9)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除上述第3)、8)、9)、18)、21)、22)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到达目标日期后投资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5%-30%;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

9)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

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但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或商品基金等品种的,其运

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

13)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

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8)、9)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除上述第3)、8)、9)、18)、21)、22)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2046年第一个工作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六)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对于所投基金需要采用份额净值/万份

(百份)收益估值的,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所投基金公开披露的净值信息对估值进行核对。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计价错误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

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

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4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4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订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订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新增个人养老金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4-05-16

关于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5-1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07-06

关于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7-03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