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6-07 10:45:49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1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21年8月11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任何形式的收益保障或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存在发生本金
或收益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份额,在构建组合时,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
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联动的风险、股价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错失
投资机会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等款项将转入个人养
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
金;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具有自愿参加、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等业务属性;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每
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5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
03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
金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同年11月4日实施的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
(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
以申请赎回,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
另行计算
40、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41、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
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
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42、《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
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7、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类份
额”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
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
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
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
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
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
席执行官兼总经理、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
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
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
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
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
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Lorenzo 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
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
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顾问;
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
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总
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
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2014年
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
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2015年2月担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8年7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
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资
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
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21年7月起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
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博斐先生,国籍中国,管理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事业部投资
与策略中心策略研究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研究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FOF投资经理。
2022年3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2022年05月担任
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2022年05月担任鹏华长治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期混合
(FOF)基金经理,2022年05月担任鹏华精选群英一年持有期混合MOM基金经理,2022年05月担任鹏
华养老2045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2022年05月担任鹏华养老2035混合(FOF)基金经
理,2022年05月至2023年10月担任鹏华聚合多资产混合(FOF)基金经理,2023年01月担任鹏华养
老2040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孙博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2年05月担任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
2022年05月至2023年10月担任鹏华聚合多资产混合(FOF)基金经理
2022年05月担任鹏华养老2035混合(FOF)基金经理
2022年05月担任鹏华养老2045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
2022年05月担任鹏华精选群英一年持有期混合MOM基金经理
2023年01月担任鹏华养老2040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21年08月至2022年05月赵强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整体层
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
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
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
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
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
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
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
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
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
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
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0284.83亿
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8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9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
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1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
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
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
+”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
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
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
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
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
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
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
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
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
《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
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
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
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
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
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
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
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
“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
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
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
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
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
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
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
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
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74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
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
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
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
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
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
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
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
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
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
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
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
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
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
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
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
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
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98、40088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顾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cctgsc.com.cn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龚玉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1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2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3 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5)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黄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2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3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张容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号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3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胡莲莲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5月13日证监许可[2021]169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8月1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功能。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基金管理人认为的时机成熟时(推出同一系列的其他基金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在最短持有期内的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
具体转换费率、业务规则及办理时间详见届时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
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
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
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
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
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转换功能,在时机成熟时(系统支持等),基金管
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不同份额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业务规则及办理时间详见届时公告,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
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1年11月10日起(含当日)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的约定另行计算。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但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
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Y类基金
份额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类、Y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2% 0.48%
100万≤M<200万 0.8% 0.24%
200万≤M<500万 0.6% 0.12%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根据《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要求,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详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505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5055=32,817.74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5055元,
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32,817.74份。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
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在
法律法规、监管允许的前提下,针对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可以依法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情况下,
投资人可以提前赎回,赎回相关安排详见届时公告。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5=10,68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6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85.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给予基金投资者适当费率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
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
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
REITs”)),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
资产的0-50%;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前不受此款限制。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根据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来界定风险水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
的战略配置比例为25%,且权益类资产的向上、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
5%、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15%-30%之间。此处权益类资产指的是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及股票,此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
的分配比例;在做好资产配置比例分配后,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甄选基金来实现每一部分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根据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来界定风险水平。本基金为风险收益
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为了保持稳健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长期资产配置以非权益类资产为主,
权益类资产为辅。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方案为: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的投资占比为25%,非权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投资占比为
75%。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资产配置的有效性,本基金会采取战术资产配置策略作为有效补
充,基于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各大类资产未来的风险收益比等因
素,判断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之间的相对吸引力,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大类资产配置的比例,并
对权益类资产的向上、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5%、10%,即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在15%-30%之间。
2、基金投资策略
在完成资产配置以后,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优选基金实践资产配置的策略。基金优选策略从定量和
定性两大维度展开,对基金及基金公司做出综合性评价。对基金的评价包括风格评价和业绩评价两方
面,重点衡量基金风格是否清晰稳定、中长期业绩及风险控制能力是否良好;对基金公司的评价主要
从综合实力、管理水平、运作合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1)基金业绩评价和风格评价
基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实际投资组合等维度,对基金进行分类。本基金以同类基金为对象
进行评价,并对各类基金进行评级和排序。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基金的获利能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历史回报对比,绩效指标分析(如期间净值增长率、
累计净值增长率、分红率等),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指标分析(如Sharpe比率、Treynor指标和Jensen
指标等);
基金的风险衡量:主要考察基金净值波动率、最大回撤、风格偏离等维度。
基金的风格:基于合同契约和实际比较基准的拟合等考察基金风格是否清晰。
(2)基金公司综合评价
对于基金公司的综合评价,依据主要来自于调研、公司刊物和公开信息。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综合实力: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的总资产、总资产增长率和加权净值收益率;
管理水平:主要包括发起人构成、风险控制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及从业
经验等、研究人员的稳定性及从业经验等。
运作合规: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近2年来运作合规情况。
本基金将依据基金评价结果,挑选出基础库,并在基础库基础上,依据基金管理公司评价结果及
基金评价深度报告、尽调报告等,构建优先库。在基础库和优先库中优选标的,构建本基金组合基金
库。基金库将进行定期维护和不定期维护,按照出库入库标准,实现基金库的动态调整。
(3)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
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
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A股的优质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核心
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
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
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标的: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分红率
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
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以
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
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
经理的独立判断;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的分析报告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
理小组)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风控管理部: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5%
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与权益市场表现较相关
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与固定收益市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
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
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15%-30%,其中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
续4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基金;
(4)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
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前不受此款限制;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
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
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
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
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
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
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1)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指的是封闭
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前款(5)、(6)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
前款(4)、(5)、(6)、(19)、(23)、(24)项规定以外的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4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01月01日起至2024年03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24,212.00 0.97
其中:股票 624,212.00 0.97
2 基金投资 57,197,023.81 88.7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99,924.14 9.77
8 其他资产 359,328.94 0.56
9 合计 64,480,488.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13,353.00 0.49
C 制造业 226,262.00 0.3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2,330.00 0.11
J 金融业 12,267.00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4,212.00 0.9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47 山东黄金 11,100 313,353.00 0.49
2 002371 北方华创 300 91,680.00 0.14
3 600536 中国软件 1,800 55,800.00 0.09
4 600961 株冶集团 4,300 51,170.00 0.08
5 603596 伯特利 700 39,060.00 0.06
6 600600 青岛啤酒 300 25,011.00 0.04
7 600132 重庆啤酒 300 19,341.00 0.03
8 002517 恺英网络 1,500 16,530.00 0.03
9 601288 农业银行 2,900 12,267.00 0.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的处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北京市分局的处罚。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65.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5,270.87
3 应收股利 4,035.00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557.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9,328.9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期混合(FOF)A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21年08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97% 0.16% 1.22% 0.20% -0.25% -0.04%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27% 0.33% -3.00% 0.31% -0.27% 0.02%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92% 0.42% 1.25% 0.20% -7.17% 0.22%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63% 0.81% 2.23% 0.29% -3.86% 0.5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03月31日 -9.61% 0.42% 1.63% 0.26% -11.24% 0.16%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期混合(FOF)Y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65% 0.26% 0.28% 0.22% -0.93% 0.04%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59% 0.42% 1.25% 0.20% -6.84% 0.22%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54% 0.81% 2.23% 0.29% -3.77% 0.52%
2022年11月1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7.64% 0.50% 3.79% 0.22% -11.43% 0.2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T+2日内完成T日估值,估值
日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
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
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若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
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
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
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T+2日内计算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
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认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基金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为0.6%,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为0.3%。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的年管理费
率计提。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Y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财产中持有
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3%的年管
理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该类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为0.15%,Y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为0.07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财产中持有的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托管费
率计提。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Y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财产中持有
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75%的年托
管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该类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
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
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若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将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
示相关风险,主要包括:(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
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
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
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
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
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
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
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
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
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
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
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
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
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
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
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
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具体如下: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影响投资人的
资金安排。
(4)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当
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一方面投资者所查询到的净值可能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投资的市
场价值,另一方面在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况后,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合同约定,或视情况暂停接受赎回请
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当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大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购净值或赎回净值
可能发生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大额申购或赎回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6)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
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
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出现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要求,采取对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情况的相关说明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确定。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
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
资者有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3、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
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前(不含当日)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4、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或无法以公允价格交易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此外,流通受限证券还包括流通受限基金。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
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无法变现造成
潜在流动性风险。
5、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
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
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
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
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6、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
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
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
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港股交
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
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
支的风险。
另外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
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
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
带来的结算风险,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
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
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
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
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
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
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基金
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
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
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
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
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
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
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
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
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
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
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
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
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
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响;基金存
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外,在
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
险;
2)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
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
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4)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
实施分级结算原则,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
致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基金未能取得
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基金权益
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12)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8、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
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
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
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
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
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
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
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
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
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
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公募REITs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
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
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REITs持有所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如发生特殊情
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
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在无
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5)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监管机构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无法
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
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
值波动;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等。
(6)利益冲突风险。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募REITs;公募REITs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公募
REITs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REITs的关
联方可能与公募REITs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7)估值风险。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测算收益期、测算未
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
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
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
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基金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8)市场风险。公募REITs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利率债、
AAA级信用债、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不超过20%,因此也面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主要为
债券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利差风险、市场供需风险、购买力风险
等。
(9)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
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10)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
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
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
REITs”)),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
资产的0-50%;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前不受此款限制。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根据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来界定风险水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
的战略配置比例为25%,且权益类资产的向上、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
5%、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15%-30%之间。此处权益类资产指的是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及股票,此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
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15%-30%,其中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
续4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基金;
(4)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
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前不受此款限制;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
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
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
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
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
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
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1)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指的是封闭
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前款(5)、(6)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
前款(4)、(5)、(6)、(19)、(23)、(24)项规定以外的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
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
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
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
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
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
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
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
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
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
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
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
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
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
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
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
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
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
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
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
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
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
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
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
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
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
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
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
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
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
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
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
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
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
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
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
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鹏华长治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
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
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
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
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
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
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微信
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
能。鹏华直销APP(即鹏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
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
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
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5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意防范以协助办理贷款为借口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6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9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9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3年06月09日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20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7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8月0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8月21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8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9月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13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0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6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8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9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4年01月24日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24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24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29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29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2月0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2月0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16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0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3年05月11日至2024年05月10日。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备于公司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文件
2、《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