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07 11:03:16

每笔100元 -

赎回费 N<7天 1.5% -

7天≤N<1年 0.5% -

1年≤N<2年 0.25% -

2年≤N</td>0 -

注:上表中的申购费率仅指场外申购费率,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小于500万

元,申购费率为0;申购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申购费率按笔收取,每笔100元。投资

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上表中的赎回费率仅指场外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持有期少于7天,按

1.5%收取;持有期不少于7天,按0.5%收取。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36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 200000元 指数编制公司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

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24%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

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2)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1)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

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

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

溢价的情况。

(3)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

2、普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