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锦润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07 14:11:27

鹏华锦润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06 月05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06 月07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锦润86 个月定

开债券

基金代码007723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 年07 月22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日期(若有)

-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开放频率86 个月定开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的日期

2020 年07 月22 日

邓明明

证券从业日期 2014 年06 月30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的日期

2021 年10 月27 日

基金经理

应琛

证券从业日期 2012 年05 月01 日

其他(若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

基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

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

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

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 万元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

下一封闭期;

2

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

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

注:本基金暂停运作的相关安排,详见《鹏华锦润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中“第六部分 基金的暂停运作”。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锦润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

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

的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

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其中,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的评级将不低于AA。本基金不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不受上

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

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稳定。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晚

3

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

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

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本基金可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

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资产配置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信用债投资策略;4、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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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

特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

限(N)

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M<100 万0.4% -

申购费100 万≤M<500 万0.15% -

500 万≤M 每笔1000 元-

N<7 天1.5% -

赎回费

7 天≤N 0 -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1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05%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99000 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 元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费

(若有)

- 指数编制公司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

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20%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

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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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3)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86 个月开放一次。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

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4)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

于保本。本基金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

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5)本基金可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

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6)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

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

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

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

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