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6-11 10:03:13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自2020

年9月21日起,《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11月27日获证监许可【2012】1586号

文批复,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31日生

效。

根据2018年4月27日生效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修改,包括将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理财

债券型基金变更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等内容。前述基金合同修订已经监管机构备案。自2020年9月21日起,《中银理财

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时生效,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同意中银理财30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申请,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

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25日(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

信息更新截至日为2024年6月1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26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27

八、基金的存续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十、基金的投资38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44

十二、基金业绩47

十三、基金的财产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5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九、侧袋机制64

二十、风险揭示67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0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2

二十七、备查文件10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聚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中银

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4、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高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份

额类别不可进行转换或升降级

45、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低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份

额类别不可进行转换或升降级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

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

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

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加坡)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尚武(HAN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经理,

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

梁晓钟(LIANG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

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Taek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

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

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

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兼

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David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席主任。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资本(Barclays

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

(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金开数科智能科技服务(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和上海陆金

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卢井泉(LU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

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

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

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

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

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

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

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

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

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

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

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工

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

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

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海

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

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

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

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刘筱筠(LIUXiaoyun),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经

理。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至今任中银嘉享3个月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10月至今任中银欣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至今任中银聚享基金经理,

2024年至今任中银丰润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至今任中银丰荣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1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李家毅(LIJiayi),经济学硕士。曾任中欧基金研究员/交易员、博时基金交易员、中

信建投证券投资顾问。202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6月至今任中银聚享基

金经理。具有9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基金经理:

索丽娜(SUOLina)女士,2019年2月至2022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妍(WANGYan)女士,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研

究部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多

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施扬(风

控中台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

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

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集团

总资产105,087.52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4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9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

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

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

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

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

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

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

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

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

长,2015年1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

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

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

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

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

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

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

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

财务负责人,兼任本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223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

/通知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或升降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年管理费率 0.27% 0.27%

年托管费率 0.08% 0.08%

年销售服务费率 0.30% 0.01%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直销柜台为1万元) 5,00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份 0.0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11月27日获证监许可[2012]1586号文批

复,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31日生效。

根据2018年4月27日生效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修改,包括将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理财

债券型基金变更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等内容。前述基金合同修订已经监管机构备案。自2020年9月21日起,《中银理财

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时生效,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2020年9月21日起,投资者可于每个开放日申请申购、赎回(暂不办理本基金的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视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

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

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

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

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在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

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每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

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商业银

行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主体信用级

别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

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进行债券投资策略的选择和配置,实施积

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

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4、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

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

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

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

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的评级须在AA(不含AA)以上,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1)

投资于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全部信用债资产比例为0-70%;(2)投资于评级为AAA的信

用债占全部信用债资产比例为30%-100%。AAA信用债投资比例的变化主要基于基金管理

人对市场信用风险高低的评判。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约定,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

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信用债券若无市场公开债项评级的,参照其

主体信用评级。

本部分策略所指信用债券为商业银行金融债。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3)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6)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全价)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

且上市流通的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政策性银行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总指

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8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994,933,925.57 99.98

其中:债券 1,994,933,925.57 99.9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3,938.70 0.02

7 其他各项资产 2.00 0.00

8 合计 1,995,337,866.27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4,933,925.57 123.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84,407,527.26 85.7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94,933,925.57 123.5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208 19国开08 3,700,000 387,355,331.51 23.99

2 190305 19进出05 2,100,000 213,985,972.60 13.25

3 210208 21国开08 1,600,000 165,567,210.96 10.25

4 230203 23国开03 1,300,000 132,780,682.19 8.22

5 220208 22国开08 1,100,000 110,781,270.49 6.8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9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聚享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9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84% 0.03% 1.54% 0.06% -0.70% -0.03%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13% 0.05% 1.99% 0.07% 1.14% -0.0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86% 0.07% -0.10% 0.09% 1.96% -0.0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48% 0.04% 0.46% 0.06% 1.02%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6月30日 7.51% 0.05% 3.93% 0.07% 3.58% -0.02%

中银聚享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9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61% 0.08% 1.54% 0.06% 0.07% 0.0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43% 0.05% 1.99% 0.07% 1.44% -0.0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12% 0.07% -0.10% 0.09% 2.22% -0.0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64% 0.04% 0.46% 0.06% 1.18%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6月30日 9.09% 0.06% 3.93% 0.07% 5.16% -0.01%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

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

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

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

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

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

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

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

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91%,属于大宗交易(批发

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

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率债和

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式

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

量不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

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

宗交易。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

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

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

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性金

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类是银

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

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AAA的债券为主。第

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

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

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

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

AAA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

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

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

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

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

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

相关约定。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

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

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

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

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不

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

程序。

6、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需

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品种的发

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整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费率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在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费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费率进行调

高);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商业银

行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主体信用级

别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不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3)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6)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基金财产对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

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

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

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

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

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

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

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