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6-13 10:23:49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1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7﹞325号文核

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2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

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风险揭示...................................................................................................................................7

四、基金的投资.............................................................................................................................11

五、基金的业绩.............................................................................................................................23

六、基金管理人.............................................................................................................................24

七、境外投资顾问.........................................................................................................................32

八、基金的募集.............................................................................................................................35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6

十二、基金的财产.........................................................................................................................4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6

十八、基金托管人.........................................................................................................................58

十九、境外托管人.........................................................................................................................59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6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二十六、备查文件.......................................................................................................................115

附件一...........................................................................................................................................115

附件二...........................................................................................................................................130

一、绪言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

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以港币计价并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港币份额;

基准货币: 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港币: 指香港的法定流通货币;

元: 指人民币元;

汇率: 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

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

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本基金美元或港币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或港币金额;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国家风险

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在运用衍生金融工具

进行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情况下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波动风险。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产业景气循环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基金

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

经济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负面事件的反应存在诸多差异;另外,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

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

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引起投资风

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涉及海外新兴市场的证券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

准入制度、外汇管制等)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

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波动。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

市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

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

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

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以及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

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并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全球范围

内分散投资路径,获取基金资产长期增值。因此,如果中国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结

构性困难,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相应下降,将对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带来不利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大额买卖申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价格范

围内达成一致后,由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由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

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

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

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

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3、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开展正回购/逆回购业务时,通常要求交易对手提供相应的证券、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作为将来履行回售其原购入证券或购回其原售出证券义务的抵押物。在证券等抵押物价格出

现不利变动,并导致交易对手无法及时、足额履行相关义务时,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全球范围内受惠

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及政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

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存在下列风险:因交割制度的不同,

境外某些市场允许股票卖空,因此有可能存在因交易对手的原因造成延迟交割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市场存在公司停牌无法交易转让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

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中国国内投资者提供投资全球范围内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公司的机会,通过在

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并争取实现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业绩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全球范围内受惠

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及政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

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其中,投资于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

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资产为中国公司组合,投资于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

公司股票的资产为全球公司组合,中国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50%,全球公司组

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7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政

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

金融衍生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上述股票应在与中国证监会已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投资于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以及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

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从而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同时,为中国国内投资者提

供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路径,获取基金资产长期增值。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轨道中,一大

批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上市公司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这些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实力雄厚、盈利能力强、业绩优良,直接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投资于

这些公司,可以直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增长的成果。

同时,随着中国经济总量不断提高,中国经济的增长正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全球范围内许多公司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国经济增长成为这些公司收入与利

润增长的动力与源泉。投资于这些公司,一方面可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另一方面,

由于这些全球性跨国企业一般业务遍布全球广泛地区,中国投资者还可以充分分散投资风险,

分享全球其他地区经济增长的成果。

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

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尽管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其主要业务收入源

自于中国大陆。

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是指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与中国大陆存在直接经济交

往,且其主营业务收入中至少有或者预期至少有5%来自于与中国大陆相关的业务,或者预

期至少10%的利润增长来自于与中国大陆相关因素的公司。

本基金在选择股票时,重点从中国国内消费、中国进口需求、中国出口优势三个主题识

别直接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

(四)投资策略

1、国家与地区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全球经济形势及中国宏观经济环境进行评价,

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

对全球经济形势的评价包括全球经济增长态势、利率周期、汇率预期及商品价格周期等

因素,对中国宏观经济的评价包括经济增长驱动因素的分析、总体投资环境分析、经济主要

趋势及结构特点分析等方面。

2、股票选择策略

(1)备选投资对象确定

对于全球公司组合部分,以MSCI全球指数(MSCI World Indexsm)成份股票为基础,剔

除掉与中国经济无关联的成份股票,以及因与中国存在竞争关系而受影响的公司股票;同时,

增加其它全球范围内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非MSCI全球指数成份股票的公司股票,分别从中

国国内消费、中国进口需求、中国出口优势三个主题,识别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作为备

选投资对象。对于中国公司组合,亦分别根据上述三个主题确定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强调的上述三个主题,其具体内容如下:

1)中国国内消费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中国国内市场日益增长的强大消费需求。持续的城市化进程、强劲

的经济及收入水平的提高,年收入超过5000美元的家庭数量高速增长,在这些因素的共同

推动下将产生中国国内消费支出的高速增长。同时,中国社会正经历巨大的变化,产生大量

新的需求,例如汽车、豪华商品、个人保健、休闲、体育用品、金融服务等。中国国内消费

市场的巨大潜力,给全球范围包括中国在内的消费品生产公司带来了超常发展机会。

2)中国进口需求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中国对原材料、机电设备等商品强劲的进口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

强劲增长,中国对原材料、机电设备等的需求将继续保持增长。由于国内资源供给的限制,

中国从国际市场的进口需求将保持增长。由于中国的强劲进口需求,那些中国自身供给存在

缺口的商品价格将可能保持较高的水平,那些向中国提供原材料,或者向中国提供高技术含

量设备的公司,将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极大受益。

3)中国制造商品的出口优势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以中国为生产基地所制造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竞争优势。随

着中国逐步从农业型经济转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工业与服务业就业,中国的生产力与增

长潜力将继续提高。同时,中国年轻人口正在以不断加快的步伐接受较高的教育,劳动力素

质不断提高,这促进了中国制造业技术水平不断升级,中国生产的机电设备等制成品在全球

范围内的竞争力不断增强,中国正日益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生产与制造基地,向

全球其它国家与地区的制成品出口不断增加。许多全球性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建立研

发与生产基地,充分利用中国市场劳动力成本及素质等多方面优势,将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

出口到全球其他国家与地区。与此同时,一大批本土企业迅速崛起,纷纷走向国际市场,成

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性公司。

(2)上市公司质量及成长潜力考察

对进入备选投资对象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特性、治理结构、竞争优

势、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等多种基本因素,考察上市公司质量及成长潜力。

(3)股票估值

采用红利折现模型及现金流折现模型(DDM/DCF),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创造现金流能力

的估计,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参考HOLT价值评估系统所进行的股票价

值评估结果。HOLT是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瑞士信贷独有的公司绩效与价值评估系统。HOLT

分析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投资回报率(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并应用现金流折现

(Discounted Cash Flow)模型对股票进行估值。

(4)股票选择

在上述估值基础上,分析公司近期与中长期成长性,对所有投资备选对象进行

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最具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

模型投资组合。基于GARP评分的股票选择方法同时考虑股票的成长潜力与价值特性,选择

具有成长潜力、同时具有合理市场价格的股票。

3、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特性,对模型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既定风险水平下追求收

益最大化,或者在既定的预期收益目标下追求投资组合风险最小。随着市场的变化,本基金

还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调整与优化。

4、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持有一些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出于股票市场风险对冲的需要,出于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或者本基金进行套利交易的

需要,或者基金管理人从控制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

投资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本基金进行上述衍生金融工具

时,将在对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数量化定价模

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避险、套利或其它适当目的交易组合,并严格监控这些

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得用于投机以及放大交易,同时须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1)主要衍生产品及基本特性介绍

本基金投资的衍生品种主要包括如下品种,各品种介绍及基本特性分别如下。

1)股指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股

指期货合约的价格等于某种股票指数的点数乘以规定的每点价格。各种股指期货合约每点的

价格不尽相同,比如,恒生指数每点价格为50港元,即恒生指数每降低一个点,则该期货

合约的买者(多头)每份合约就亏50港元,卖者每份合约则赚50港元。

股指期货除具有金融期货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

对象既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也不是具体的金融工具。而是衡量各种股票平均价格变动水平

的无形的指数;一般商品和其他金融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以合约自身价值为基础形成的,而股

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是股指点数乘以人为规定的每点价格形成的;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后,合约

持有人只需交付或收取到期日股票指数与合约成交指数差额所对应的现金,即可了结交易。

比如投资者在9000点的位置买入1份恒生指数期货合约后,一直将其持有到期,假设到期

日恒生指数为10000点。则投资者无须进行与股票相关的实物交割,而是采用收取5万元现

金[(10000-9000)×50]的方式了结交易。这种现金交割方式也是股指期货合约的一大

特点。

2)远期

远期是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条件在未来进行交易的合约,合约中指明买卖的商品或金融工

具种类、价格及交割结算的日期。远期合约是必须履行的协议,不像可选择不行使权利(即

放弃交割)的期权。远期合约亦与期货不同,其合约条件是为买卖双方量身定制的,通过场

外交易(OTC)达成,而后者则是在交易所买卖的标准化合约。

与期货相比较,远期有如下一些特点:

①不在交易所内交易。远期市场没有集中的交易地点,交易方式较为分散。期货在指定

的交易所内公开交易,交易所必须能提供一个特定集中的场地,交易所还必须保证让当时的

买卖价格能及时并广泛传播出去。

②无标准化合约。远期合约对于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交割日期等,均由交易双方自

行决定,没有固定的规格和标准。期货合约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对于交易的商

品的品质、数量及到期日、交易时间都有严格而详尽的规定。

③无保证金与逐日结算。远期合约交易通常并不交纳保证金,合约到期后才结算盈亏。

期货交易则不同,必须在交易前交纳合约金额的一定(如5%-10%)为保征金,并由清算公

司进行逐日结算。

④头寸结束的方式不同。远期交易由于是交易双方依各自的需要而达成的协议,因此,

价格、数量、期限均无规格,倘若一方中途违约,通常不易找到第三者能无条件接替承受权

利义务,因此,违约一方只有提供额外的优惠条件要求解约或找到第三者接替承受原有的权

利义务。而期货投资的结束可以通过在交易所卖出来实现。

⑤交易参与者以机构为主。远期合约的参与者大多是专业化生产商、贸易商和金融机构。

而期货交易更具有大众意义,参与交易的可以是银行、公司、财务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投资

者。

3)互换

互换(Swap)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交易形式。更为准

确地说,互换交易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等价经济价值

的现金流(Cash Flow)的交易。较为常见的是货币互换交易和利率互换交易。货币互换交

易,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交换交易,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两种货币资金的本金交换。利率互

换交易、是相同种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利率之间的交换交易,一般不伴随本金的交换。互换

交易与期货、期权交易一样,是近年来发展迅勐的金融衍生产品之一,成为国际金融机构规

避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

在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潮流的背景下,互换交易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避险和资产负债

综合管理的衍生工具,越来越受到国际金融界的重视,用途日益广泛,交易量急速增加。近

来,这种交易形式己逐步扩展到商品、股票等汇率、利率以外的领域。由于互换合约内容复

杂,多采取由交易双方一对一进行直接交易的形式,缺少活跃的二级市场和交易的公开性,

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从事互换交易者多为实力雄厚、风险控制能力强的

国际性金融机构,互换交易市场基本上是银行同业市场。国际清算银行(BIS)和互换交易

商的国际性自律组织国际互换交易商协会(ISDA),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指引和准则来

规范互换交易,其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交易者和监管者的重视。

(2)组合避险策略

衍生品种的应用不仅为低成本、快速地实施投资战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还能够对投资

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构造套利投资组合增加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本基金使用衍生品种的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1)组合避险投资策略

①股票持仓和卖空策略。当证券市场调整或个股股价下跌时,由于卖空策略的实施很好

地规避了股价下跌的风险;当证券市场上扬或个股股价上涨时,虽然卖空策略的实施带来了

一定的投资损失,当股价进一步上涨至弥补了卖空成本时,投资收益为正。本策略的执行在

减少一定额度的投资收益的基础上有效规避了股价下跌风险,消除证券市场或个股意外波动

带来的投资损失。

②股票持仓和融出证券、股票持仓和融资买空策略。本策略依赖于本基金管理人对未来

市场和个股的预测能力。当预测未来市场或个股走势趋强时,实施本策略可以通过融出证券

的收益或用融资买空的财务杠杆效应来适当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组合套利投资策略

①卖空/买空市场中性策略。本策略充分利用了股票估值差异所提供的投资机会。本基

金管理人按如下方式构建投资组合的头寸:对具有较大正α值(正的较大预计超额收益)

的股票买空,对负α值(负的预计超额收益)的股票卖空。同时在买空投资组合和卖空投

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有效保持两个投资组合的β系数一正一负,且绝对值相等或相当,这

样买空头寸和卖空投资正好相互抵消,产生一个市场中性的投资组合头寸,获取套利收益。

②卖空/买空市场增强策略。本策略的实施是在卖空/买空市场中性策略的基础上,长期

循环不断地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同时保持投资头寸与买空头寸和卖空头寸相等。本操作使得

投资组合的β系数等于1,投资收益结果虽然同步复制证券市场指数的盈利或损失,但由

于组合中卖空和买空头寸的持有带来了正的投资收益。本策略在市场下跌时减少投资损失的

同时,增加了市场上涨时的投资收益。

3)其他投资策略。其他策略包括出于管理汇率风险需要而进行的汇率互换投资策略;

使用衍生品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PortfolioInsurance);使用金融期权(包括权证)构造

的各种价差(Spread)策略、各种跨式(Straddle)策略等广泛使用的期权投资策略,等等。

(3)投资方式及频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产品,当这些交易所没

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可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衍生产品。

本基金采用衍生产品的时间和频率根据基金投资、市场环境、申购赎回等因素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0%×MSCI中国指数收益率+60%×MSCI全球股票指数收益

率。

MSCI全球股票指数(MSCI World Indexsm)是由摩根斯坦利-巴诺公司(MSCI Barra)

编制的具有投资性的全球股票指数,该指数覆盖了包含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

了全球发达国家股票市场价格走势。MSCI中国指数(MSCI China Index)是由摩根斯坦利

-巴诺公司(MSCIBarra)编制的、反映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H股、红筹股等以外币计价

的中国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的股票价格指数。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本基金长期目前资产配置比例确定了上述两个指数在业绩比较基准中

的权重。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全球股票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亦高于混合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

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购买不动产;

(9)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购买实物商品;

(12)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本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4)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

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

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中国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50%,全球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70%;

(7)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8)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

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1)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12)、(13)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的,如可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88,044,290.16 87.14

其中:普通股 450,228,977.80 80.39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37,815,312.36 6.75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570,551.55 5.64

8 其他资产 40,464,864.88 7.22

9 合计 560,079,706.5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242,092,314.40 44.65

中国香港 166,699,992.29 30.74

法国 22,129,170.14 4.08

英国 18,306,922.09 3.38

德国 12,977,233.17 2.39

日本 5,506,156.29 1.02

荷兰 4,609,359.03 0.85

瑞典 4,260,729.20 0.79

加拿大 4,031,649.49 0.74

瑞士 3,867,487.67 0.71

西班牙 3,563,276.39 0.66

合计 488,044,290.16 90.01

注:1、权益投资的国家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Communication Services 94,628,125.91 17.45

非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94,562,911.39 17.44

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Staples 16,628,538.20 3.07

能源 Energy 10,635,664.54 1.96

金融 Financials 93,732,300.91 17.29

保健 Health Care 56,014,619.96 10.33

工业 Industrials 46,321,952.52 8.54

信息技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55,550,782.78 10.25

材料 Materials - -

房地产 Real Estate 11,044,557.65 2.04

公用事业 Utilities 8,924,836.30 1.65

合计 488,044,290.16 90.01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4.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有限公司 KYG875721634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09,267 30,093,212.45 5.55

2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KYG017191142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99,771 12,722,443.60 2.35

2 Alibaba 阿里 US01609W1027 纽 美国 22,387 11,493,355.96 2.12

Group Holding Ltd 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约证券交易所

3 NetEase Inc 网易股份有限公司 KYG6427A1022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03,881 15,331,416.59 2.83

3 NetEase Inc 网易股份有限公司 US64110W1027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3,250 2,385,888.86 0.44

4 Meituan 美团 KYG596691041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98,430 17,413,034.16 3.21

5 Fuyao Glass Industry Group Co Ltd 福耀玻璃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NE100001TR7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354,703 12,669,306.58 2.34

6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司 US0231351067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9,699 12,412,742.37 2.29

7 Hong Kong Exchanges & Clearing Ltd 香港交易 及结 HK0388045442 香港证 中国香港 59,782 12,345,705.76 2.28

算所有限公司 券交易所

8 Alphabet Inc - US02079K1079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1,339 12,249,348.21 2.26

9 Microsoft Corp 微软 US5949181045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4,042 12,065,403.95 2.23

10 China Oilfield Services Ltd 中海油田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CNE1000002P4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303,558 10,635,664.54 1.96

注:上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ISIN代码。

1.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598,995.38

3 应收股利 323,311.79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3,542,557.71

7 其他 -

8 合计 40,464,864.88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2008年2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2.14-2008.12.31 -44.40% 2.01% -38.60% 2.40% -5.80% -0.39%

2009年 64.93% 1.44% 43.48% 1.53% 21.45% -0.09%

2010年 9.27% 1.02% 6.04% 1.03% 3.23% -0.01%

2011年 -18.36% 1.28% -14.42% 1.26% -3.94% 0.02%

2012年 16.63% 0.78% 18.68% 0.79% -2.05% -0.01%

2013年 19.26% 0.79% 13.80% 0.71% 5.46% 0.08%

2014年 5.91% 0.70% 6.85% 0.60% -0.94% 0.10%

2015年 10.30% 1.04% 2.78% 1.06% 7.52% -0.02%

2016年 6.03% 0.77% 12.32% 0.87% -6.29% -0.10%

2017年 30.56% 0.55% 26.64% 0.52% 3.92% 0.03%

2018年 -3.49% 1.02% -8.14% 0.98% 4.65% 0.04%

2019年 30.88% 0.75% 28.30% 0.73% 2.58% 0.02%

2020年 22.64% 1.63% 14.14% 1.64% 8.50% -0.01%

2021年 -1.16% 0.96% 0.39% 0.88% -1.55% 0.08%

2022年 -14.04% 1.29% -10.77% 1.36% -3.27% -0.07%

2023年 3.54% 0.82% 10.86% 0.83% -7.32%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70.02% 1.11% 135.82% 1.16% 34.20% -0.05%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08年2月14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08年2月14日生效。

2、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3、本基金自2021年4月6日增加美元及港币份额类别。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

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先后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

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姚伟浩先生,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

富管理及基金分销部主管及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姚伟浩先生在瑞银工作逾9年,负责

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年8

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年4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

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

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

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孔令兵女士,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汇添富(香港)分析师、基金经

理;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年12月7日至2022年1月13

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4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6月12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2008年2月14日至2013年10月25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2008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5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游凛峰先生,2009年12月25日至2022年4月27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

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

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8月

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

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担

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购买不动产;

(9)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购买实物商品;

(12)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及发展战略,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威灵顿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制公司

地址:280 Congress Street,Boston,MA02210,USA

成立时间:1933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琰女士,中国机构业务总监

电话:(852)2846-8338

传真:(852)2846-6066

电子邮箱:YYang@wellington.com

威灵顿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制公司(Wellington Management Company LLP,以下简称“威

灵顿”)是全球最具规模的独立私人投资管理公司之一。自成立至今,威灵顿在投资领域中

提供创新的领导性方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截至2024年3月31日,威灵顿为客户管理的

资产总值逾1.2万亿美元,为分布于60多个国家的逾3000名机构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威灵顿对所管理的资产采用广泛而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整体而言,约有48%的资产投资于股

票,36%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其余16%为多策略投资。

威灵顿公司总部设于波士顿,并在以下地区设有办事机构:芝加哥(伊利诺伊州)、韦

纳(宾夕法尼亚州)、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尼德姆(马萨诸塞州)、纽约(纽约州),多

伦多、米兰、马德里,法兰克福、苏黎世、伦敦、卢森堡、杜拜、上海、香港、新加坡、悉

尼及东京。

(二)主要人员情况

Jean M.Hynes女士是威灵顿首席执行官,负责监督威灵顿全体员工执行公司的使命,

即超越全球客户的投资目标和服务预期。她也是负责公司合伙关系治理的三位管理合伙人之

一。在公司任职的30多年里,她一直在从事制药和生物技术行业研究,曾担任医疗投资组

合经理和医疗板块研究团队负责人。她是威灵顿执行委员会主席,以及威灵顿女性联盟

(Women'sNetwork)发起人。全球前二十大资产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中有五位是女性,Jean

M.Hynes女士是其中之一。她获得过若干行业殊荣,包括入选福布斯2022年“50位50岁以

上杰出女性”榜单(Forbes 50O ver50),《巴伦周刊》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美国金

融界百名最具影响力女性”榜单(Barron’s 100 Most Influential Womenin US Finance),

金融界百强女性协会2021年北美行业领袖奖(100 Women in Finance’s North American

Industry Leadership Award),以及2018年《对冲基金杂志》评选的“对冲基金领域50

位杰出女性”榜单(The Hedge Fund Journal’s 50 Leading Womenin Hedge Funds)。

Jean M.Hynes女士于大学毕业后即加入威灵顿。她获有韦尔斯利学院(Wellesley

College)经济学学士学位(1991)。此外,她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以及特许金融分析师

协会和波士顿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Stephen Klar先生担任主席一职,与首席执行官紧密合作,管理集团上下事务,当中

主要负责客户及基建平台,并领导环球各地办事处主管的工作。Stephen Klar先生是三位

专责管治威灵顿投资管理合伙营运的管理合伙人之一,并为执行委员会及营运委员会成员。

他的职业生涯始于加拿大的一名公司法和税法专业执业律师(1992-1996)。他获有康奈尔大

学(Cornell University)法学硕士学位(LLM)(1992),和蒙特利尔麦吉尔大学(Mc Gill

University)英美法和大陆法学位(1990)。

Terrence M.Burgess先生于2021年7月1日被任命为管理合伙人。除管理合伙人外,

Terrence M.Burgess先生还是精品投资团队总监。此前,他曾担任投资研究总监,以及股

票产品管理助理总监。Terrence M.Burgess先生获有波士顿学院(卡罗尔管理学院)(Boston

College (Carroll School of Management))金融方向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9),和贝茨学

院(Bates College)经济学与政治学学士学位(1993)。Terrence M.Burgess先生是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三)本基金产品投资的主要人员情况

Steven C.Angeli,先生是股票投资组合经理,也是优质增长团队的负责人。他负责管

理全球资本增值和全球优质增长投资组合。Steven C.Angeli先生于1994年加入威灵顿

之前,曾于1990-1992年间在富达管理与研究公司(FidelityManagement and Research)

担任助理分析师,主要负责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债务/股权私募。Steven C.Angeli先生于

1994年获得弗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rginia (Darden))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0

年,他获得波士顿学院(Boston College)金融学士学位。此外,他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称号,是CFA协会和CFA协会波士顿的成员。

Bo Z.Meunier,张博女士是中国地区性投资组合的投资组合经理,自2024年1月起常

驻威灵顿管理集团的伦敦分公司,此前,她工作于香港分公司。她同时也是一名股票研究分

析师,专门研究新兴市场,并主要负责中国。她对其负责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基本面分析并根

据分析结果和市场条件做出买入/卖出建议。2001至2005年期间,张博女士在威灵顿管理

全球行业研究团队担任分析师,负责分析美国和亚洲的房地产行业及股票。2001年加入本

公司之前,张博女士曾在安永担任经理职务,在企业融资部负责商业分析(1998–2001)。

张博女士于1998获得巴布森学院奥林商学院(Babson College)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以优异

成绩毕业并获得巴布森奖学金。1992年,她以优异成绩获得中国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英语

学士学位。此外,她还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四)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就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及其他附带或相关

服务;

2、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境外投资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1)在基金管理人所指定境外投资地的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同时在进行证券交易前

进行合规性审核;

(2)签署与本基金交易相关的合同;

(3)在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进行代理投票;

(4)经要求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投资地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且该类

信息与境外投资顾问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有关;

(5)执行其它与本基金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缩小以上职责范围。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7]32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2月14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和港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港元份额以港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

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及香港商业银行、外汇市场及证券交

易市场进行交易与清算支付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

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

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年3月2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08年5月1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

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以港元

申购获得港元计价的份额,赎回港元份额获得港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1)申购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申购开放日当天作为T日,并在T+2个工

作日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3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赎回开放日当天作为T日,并在T+2个工

作日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T+10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申购美元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美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美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港元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5港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5港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对于人民币份额,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对于美元份额,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2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2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对于港元份额,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5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5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率(单位:元人民币) M<100万 1.6%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率(单位:美元) M<15万 1.6%

15万≤M<45万 1.0%

45万≤M<75万 0.8%

M ≥75万 按笔收取,150美元/笔

(3)港元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率(单位:港元) M<120万 1.6%

120万≤M<350万 1.0%

350万≤M<600万 0.8%

M ≥600万 按笔收取,1200元港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3%,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赎回费 持有期<7天 1.5%

7天≤持有期 0.5%

1年≤持有期 0.3%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

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46,869.1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6,869.14份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2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0.18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200,000/(1+1.0%)=198,019.80美元

申购费用=200,000-198,019.80=1,980.20美元

申购份额=198,019.80/0.1800=1,100,1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0.180美元,可得到1,100,110.00份美元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200,000港元申购本基金的港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港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500港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200,000/(1+1.6%)=196,850.39港元

申购费用=200,000-196,850.39=3,149.61港元

申购份额=196,850.39/1.500=131,233.59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港元申购本基金的港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港元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500港元元,可得到131,233.59份港元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港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

为港元。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人民

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0.25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250=12,500.00美元

赎回费用=12,500×0.30%=37.5美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7.5=12,462.50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0.25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62.50美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港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港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港元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港元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港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

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港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港元金额。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美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港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港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个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个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个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20个工

作日内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

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

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按其

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2个工作日可查询转托管结果,投资者可于T+2个工作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

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8年3月2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

投资顾问的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扣减,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直接划付给境外投资顾问。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帐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及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开放日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放日,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截止时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资产估值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T+1日上午9:00(T+1指工作日)。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根

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

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外汇汇率的确定

估值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的,采用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兑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

博(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时间16:00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

折算。

(六)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分别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双方在核对时,由于双方会计系统原因容许差异的绝对数在基金份额净值的0.5%

以内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

2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3项中的第(2)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对于任一类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

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

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

2、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

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首次募集初始面值;对

于外币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

份额面值的可能;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不少于一次,每年收益分

配至多4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采用中文。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2个工作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境外投资顾问发生变更;

11、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2、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

1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4、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5、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

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Sioux Falls,SD57104,USA

成立时间:1812年6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2,063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90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9.2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2023年4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务范围广泛

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1812年。

其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

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和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2亿客户,业务遍及

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和美国联

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

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160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网络,其托

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2023年4季度末,花旗银行的证券服务拥有29.2

万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益于花旗持

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流程。许多人还有其他

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认证。

平均而言,花旗银行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20年,员工从业达10年。

人员配置

截至2023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24万员工。花旗在全球共有9,877名员工为托管和

基金服务提供支持,其中4,340名员工位于亚太地区。

工作年限

花旗银行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的承诺,并

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15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为12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80年代中

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30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

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

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多

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

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

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29.2万亿美元。作为全球最大的

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知

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营网络、全

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服

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

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求。

业务历史

花旗银行的托管业务可以追溯到1929年,当时花旗银行与农民信托公司合并。自1980

年以来,花旗银行一直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1980年到1984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

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

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亚洲业务历史/经验

自1980年以来,花旗银行一直在亚洲主要市场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1980年到1984

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

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网络

其他机构的自营分支网络在深度、广度和覆盖面上无一能及花旗。迄今,花旗银行的全

球托管网络覆盖104个市场,其中63个是花旗自营终端。花旗在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司法

管辖区开展业务。花旗银行的客户可以更快速、准确、直接地获取服务信息和本地市场情报。

花旗深谙经营所在管辖区市场,且具有很大影响力,能够确保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

凭借该等规模、实地运营和专业知识,连同在其中许多国家超过百年的服务经验,使得花旗

作为全球托管人具备无与伦比之能力。

(四)信用等级(2023年12月)

花旗集团在标普评级(高级)为BBB+,短期为A-2。花旗银行(高级)为A+,短期为

A-1。

Moody’s Standard & Poor’s Fitch

花旗集团(高级) A3 BBB+ A

花旗集团(短期) P-2 A-2 F1

花旗银行(高级) Aa3 A+ A+

花旗银行(短期) P-1 A-1 F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段红涛(代)

电话:86-10-66106114;86-10-66108608

传真:86-10-66107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ltd.com;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刘清

电话:86-10-85109619

传真:86-10-85126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卓成文

电话:86-1066596688;86-1066592638

传真:86-1066594568;86-106601687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毅

联系人:王兵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http://www.ccb.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何兆斌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http://www.bankcom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彭家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5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张青

电话:86-10-66638188

传真:86-10-655592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谢伟

电话:021-63611226

传真:021-63230807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雄鹏(代)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张旭阳

电话:86-10-63636363

传真:86-10-6363671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李彬

电话:86-10-58560975;86-10-58560824

传真:86-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联系人:杜春野

电话:86-10-68858158

传真:86-10-68858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http://www.psbcltd.cn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曹卓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宋继清

电话:010-85238570;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强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俞罡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李杨;薛磊;赵强

电话:010-89198383

传真:010-891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8)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冯海峰、费勤国

电话:(86)55165195721;(86)55162667806

传真:(86)55162667661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毛夏红

电话:0571-87253058

传真:0571-8515133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2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陆松圣

电话:025-52890919

传真:025-58588273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2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张梦倩;魏婕;何昕

电话:(86)2258789668

传真:(86)22583165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2)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12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联系人:李文林;高磊

电话:0533-2178888

传真:0533-2163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http://www.qsbank.cc

(2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李丽君

电话:(0769)961122

传真:(86)07692211184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2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忠

联系人:步凡;吕晓明

电话:(022)28405262

传真:(022)2840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5)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联系人:符仲真;王鸣山

电话:0573-82062680

传真:0573-8203008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jxccb.com/

(26)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赵小中

联系人:彭敬恩

电话:0731-89934772

传真:0731-84305417

网址:http://www.bankofchangsha.com

(2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朱敏军

电话:0512-69868509

传真:0512-65135118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8)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毕秋波

电话:0631-5208116;0631-5236187

传真:(0631)52102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29)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花园石桥路66号23楼、25楼、26楼、27楼、28楼、37楼、38楼(名义楼

层:26楼、28楼、29楼、30楼、31楼、41楼、4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罗伟俊、虞莉华

电话:021-38663866

传真:021-38663966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3811

网址:http://www.hkbea.com.cn

(30)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191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代军

联系人:钟睿

电话:0871-63134664

传真:0871-63126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31)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孙蕾;袁池渤

电话:0416-3220075;010-65300575

传真:0416-3220003;010-65300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3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525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fedai.org.cn

(33)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牛洪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1695

传真:0533-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http://www.dzbchina.com/index.jhtml

(3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赵远宽

联系人:吴飞

电话:025-88866792

传真:025-88866660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35)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廖承泰;周奕伶;雷雯;徐伟

电话:0871-65236628;0871-65236562

传真:0871-65236625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http://www.yxccb.com.cn/

(36)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向阳

电话:(86)037185517898

传真:(86)037185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37)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郑文洁;康俊;江扬婧

电话:0592-2078888-6703;0592-2078888-6881

传真:0592-210075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23623

网址:http://www.xib.com.cn

(38)华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101-B101、102及深圳市福田区

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26层ABJ单元、30层、3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101-B101、102及深圳市福田区

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26层ABJ单元、30层、31层

法定代表人:陈银彬

联系人:马钰璇;戴张敏;王双

电话:0755-23825555

传真:0755-238255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6558

网址:http://www.cmbcn.com.cn

(39)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王叶涛;姚四昆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网址:http://www.aibank.com

(4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朱健(代)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4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广学

电话:010-56052830

传真:010-561182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4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廖锐锋

电话:0755-82130188

传真:0755-8213345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刘杰

电话:0755-82960432

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4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徐佑军

电话:0086-20-87550265;0086-20-87550565

传真:0086-20-875541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4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俊锋

电话:0086-10-60838888;0086-755-23835888

传真:0086-10-60836029;0086-755-2383586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4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刘冰

电话:010-80926608

传真:010-809267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4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裴长江

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4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

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张丹蕊

电话:0755-82492030

传真:010-57615901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4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唐玮

电话:010-88085753;010-88085035;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753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5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林朵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5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周纯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网址:http://www.cjsc.com

(5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常伟

电话:0755-81688000;95517;0755-81682555

传真:0755-81688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5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李军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0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23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14

传真:0571-85783748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bigsun.com.cn

(5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陈劲

电话:020-38286588;020-83988334;95322

传真:020-38286588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5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陈文钦;苏鹏

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

传真:021-805088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5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徐海军

电话:022-23839177

传真:022-28451999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5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辉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78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5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网址:http://www.sxzq.com

(6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叶欣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375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6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16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张锋

电话:010-66555171

传真:010-66555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6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杨伟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6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商健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6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318号2号楼3-6层等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王如富

电话:86-021-63326373

传真:86-021-63326010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6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731-85832367

传真:0731-8583236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周钟山(代)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6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朱勤

电话:021-22169914

传真:021-2216996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6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正雄

电话:020-88836888

传真:020-8883663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6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11楼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董曼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7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徐晓云

电话:025-58519900

传真:025-833673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7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电话:021-53686888;4008918918

传真:53686200-700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http://www.shzq.com

(72)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焦阳

电话:010-83561000;010-69004556;95399

传真: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cctgsc.com.cn

(7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周慧玲

电话:0351-7219935;0351-4137581

传真:0351-7219950;0351-413758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王捷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7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刁安然

电话:9551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7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储军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7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朱启本

电话:0371-69177590

传真:0371-86505911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7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永梅

电话:010-84183126

传真:010-84183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7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袁忠

电话:0519-81595100

传真:021-50498876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8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亓辰;郭佳兴;胡涌波

电话:010-83270999

传真:010-83270998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http://www.cnht.com.cn

(8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曾颖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8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晖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8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屈婳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8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喆;李健

电话:010-59562588;010-59562652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8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索岚、刘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71;021-68767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8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8楼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宋真真;张晓强

电话:0591-88500419;021-20655122

传真:021-206550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8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张莘榆

电话:0931-489066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com/

(8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孙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

(9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官勇华

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9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4

层1.2.3.5.11.12.13.15.16.18至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唐智强

电话:95532;0755-82026722;4006008008

传真:0755-8366186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iccwm.com

(9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翟栩

电话:0871-63577113

传真:0871-63579074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46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9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罗梦男;姚婉馨

电话:021-23586688;021-23586728

传真:021-23586789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9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饶琦

电话:020-81008826

传真:020-81008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9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35层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高正桥;唐兰;史天瑜;陆佳杭

电话:0451-82337289;021-60963938

传真:0451-82269290;021-609639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9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周洪刚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036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97)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陈琨

联系人:宋小坤

电话:010-56992500

传真:010-5643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fzfinancing.com

(9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任权

电话:021-20321056

传真:021-68777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99)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

联系人:李鹏;肖宗裕;吴玺珏;叶含露

电话:10-68085359;0592-5161816;0592-2079967;2079801

传真:010-68086282;0592-207997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http://www.gwgsc.com

(100)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郭广坤

电话:010-85556675;010-85556364;010-85556765

传真:010-85556690;010-85556405;010-85556381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0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诸培宁

电话:027-87618867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http://www.tfzq.com

(10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岑汉峰、詹昕达

电话:0411-39673333

传真:021-61763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0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栾峦

电话:0871-68898121

传真: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http://www.tpyzq.com

(10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5)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6层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91

传真:010-5953998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http://www.cifco.net/

(106)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05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http://www.cfc108.com/main/index.shtml

(107)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第5层、第11层04单元、第

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联系人:龚怀鹏

电话:021-38917000

传真:021-68685550

网址:http://www.htfutures.com

(10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席霜红

电话:021-60819926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09)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储开荣(代)

联系人:黄海清

电话:025-52278884

传真:025-869193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

(11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97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电话:021-68609700

传真:+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15608193006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11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刘经理

电话:13901020380

传真:010-665739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cn

(1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文雯

电话:13611479647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1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于杨

电话:8565003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11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571-56967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acaijijin.com

(11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

客户服务电话:95017转1转8

网址:txfund.com

(11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86325713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duxiaomanfund.com

(11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1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13636335428

传真:021-80359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aboutus/index

(1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3号仓库整栋(HALO广场一期)4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坤莉

电话:0755-33227222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1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tiantianfunds.com

(1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366962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ehowbuy.net

(1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201-20691983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erichfund.cn

(1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杨翼

电话: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51ifund.com

(12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18601027890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http://www.myfund.com

(1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400-032-5885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27)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郭爱丽

电话:65807370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cifcofund.cn

(128)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02

传真:0571-56028179

网址:jincheng-fund.com.cn

(12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53楼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3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13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3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685629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3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snjijin.com

(13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zscffund.com/

(13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index.html

(13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588

传真: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3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6642640

传真:010-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chtfund.com

(13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771061286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jnjijin.com

(139)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4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高静

电话:1580140225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14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80133288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14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602585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4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0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5

网址:gomemyj.com

(14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宋楠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g.com.cn

(14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7层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吴翠

电话:5898301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xincai.com

(146)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李振

电话:85610599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4782/65231189

网址:htfund.com

(14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14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6888228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indmoney.com.cn

(14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62680166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s://bjx.66money.com

(15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0411-84396536

网址:taichenghaojiyou.com

(15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021-33323999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

网址:hotjijin.com

(15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010-51957430

网址:https://www.buyforyou.com.cn/

(15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2021年报)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jigoutong.com.cn

(15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33390

网址:vworks.com.cn

(155)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B座32K

法定代表人:程隆

联系人:陈鹏

电话:156433964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ajcfu.cn

(15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85643600

传真:010-56580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ongdianfund.com.cn

(15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5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708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张缘

电话:025-8771201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dtfunds.com

(15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6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6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62)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6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李骏

电话:010-89187658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16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卜勇

电话:0411-39027802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6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00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6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6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258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牛睿君

电话:021-50701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xinglt.com

(16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张彧

电话:010-59053590

传真:010-5905377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6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邢耀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28-62825388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

网址:niangaobaoxi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联系人: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华敏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华敏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1季度、

第2季度、第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

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三)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四)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网址: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七)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7-17;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2023-08-21;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1;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8;

5.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2023-09-22;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14;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2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选择、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协助投资管理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承担受信责任,在选择、更换境外投资顾问时,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2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3)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4)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授权范围、授权的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日期和收取方式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

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现场或通讯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

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六、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基金合同或履行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

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基金合同的,可根据不可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七、争议的处理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境外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境外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

行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

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

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12:30之前,基

金管理人将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7:30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

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

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7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

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

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