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6-13 10:23:49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威灵顿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制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2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10﹞178号文核
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5月2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风险揭示...................................................................................................................................7
四、基金的投资.............................................................................................................................11
五、基金的业绩.............................................................................................................................22
六、基金管理人.............................................................................................................................23
七、境外投资顾问.........................................................................................................................31
八、基金的募集.............................................................................................................................33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2
十二、基金的财产.........................................................................................................................4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4
十八、基金托管人.........................................................................................................................57
十九、境外托管人.........................................................................................................................59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6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二十六、备查文件.......................................................................................................................110
附件一...........................................................................................................................................110
附件二...........................................................................................................................................125
一、绪言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指《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7月7日颁布、自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境外投资主要市场 指纽约、香港和伦敦证券交易市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国家风险
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在运用衍生金融工具
进行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情况下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波动风险。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产业景气循环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基金
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
经济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负面事件的反应存在诸多差异;另外,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
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
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引起投资风
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涉及海外新兴市场的证券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
准入制度、外汇管制等)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
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市场,
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
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
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
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5、杠杆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由于产品结构、交易制度等引起的
杠杆因素将放大该部分投资收益的波动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大额买卖申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价格范
围内达成一致后,由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由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
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
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
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
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3、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开展正回购/逆回购业务时,通常要求交易对手提供相应的证券、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作为将来履行回售其原购入证券或购回其原售出证券义务的抵押物。在证券等抵押物价格出
现不利变动,并导致交易对手无法及时、足额履行相关义务时,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市场,包含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存在下列风险:因交割制度的不
同,境外某些市场允许股票卖空,因此有可能存在因交易对手的原因造成延迟交割的流动性
风险;股票市场存在公司停牌无法交易转让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
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际资本市场股票、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
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上述国际资本市场股票应在与中国证监会已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至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此事项
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三)投资策略
1、国家与地区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采用“自上而下”方法进行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分析各个国家及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
以及股票市场估值水平,比较各国家及地区股票市场投资相对吸引力,并结合各市场的风险
水平,动态地确定基金资产在各个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分析、行业景气
度分析、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基础上,通过定性评价和行业估值模型分别
筛选出在短、中、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
构、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挑选优势行
业和景气行业,动态地确定基金资产在各个行业的资产配置。根据不同的行业之间,特别是
周期性行业与非周期性行业之间,所具有的不同的增长、估值及行业风险特性,采取与之相
适应的投资策略。对非周期类行业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及合理估值买入并较长期拥有;对周期
类行业以历史估值为基础进行波段操作。
3、股票精选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股票过程中,将以全球视野,配备定量分析工具,选择在行业
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估值合理和金融风险低的股票。由于不同的证券市场,具有
不同的增长、估值、经济基本面及企业运行特性,因此,本基金将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股票
选择策略。在成熟资本市场选择估值与增长平衡的业务模式优秀、或具有独特产品或服务、
行业中国际竞争力强的企业,在新兴资本市场重点投资长期稳定增长,并具有特定优势产业
股票的投资策略。
(1)定量筛选
本基金将首先借助定量研究平台,采用定量分析指标,初步筛选出潜在投资对象。在定
量分析中,本基金注重上市公司以下四个方面的指标:1)长期成长能力指标,比如主营业
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盈利预期增长和盈利超预期等;2)估值
水平指标,比如市净率(PB)、市销率(PS)、P/CFFO、EV/EBITDA和EV/FCF等;3)盈利能
力指标,比如净资产收益率(ROE)和资本回报率(ROIC)等;4)负债水平指标,比如资产
负债率(Debt/Equity)和经营现金流量比例(OCF)等。
(2)基本面分析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研究初选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考察企业的竞争优
势、盈利能力及可持续成长能力。
1)竞争优势分析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优势取决
于企业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的企业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①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回报,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
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②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③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
④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
⑤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⑥财务稳健,经营效率及盈利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盈利能力分析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和持续性取决于盈利增长背后的驱动因素,这些驱动因素往往
是上市公司具备的相对竞争优势,具体包括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商业模式优势等。本基金
通过研究公司的商业模式、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分析其原材料供应、生产工艺及技术、产
品销售策略等因素,考察其成本、利润构成,从而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
3)成长性分析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性及公司在行业内的相对竞争地位,分析公司可持续成长能力,选
择预期未来3-5年或更长时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具有较高可持续成长速度
的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3)投资价值评估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与增长潜力,结合公司所处的
发展阶段、所属行业特性,评估公司的合理内在价值,选择估值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上市公
司股票作为投资对象。对于周期性行业上市公司,重点选择具有历史估值优势的公司作为投
资对象。
(4)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结合国家与地区的资产配置策略,以
及行业配置策略,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
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同时,本基金在投资决策过程中也会利用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行为偏差,同时运用系统性
定量分析方法,积极参与交易来获取不同投资期限的超额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政府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产品金
融工具。本基金在预期股票市场阶段性回报率低于债券资产回报率时,或者股票市场投资风
险较高、预期将出现大幅度下跌时,本基金会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政府债券以及信用评
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其它债券。债券投资策略总体上服务于基金资产配置,其目的是管理基金
的现金资产,着力于控制风险,一般仅进行中短期投资。
(1)久期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着眼于中短期投资,以便预期股票市场表现良好时能够迅速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产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不超过2年。
(2)信用策略
为了控制债券的信用风险,基金持有的债券将主要集中美国、欧洲等成熟市场,且债券
发行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主权评级不低于投资级。在这些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政府债券,
以及其它信用评级将不低于投资级的债券。
5、衍生品投资策略
出于股票市场风险对冲、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或者本基金进行套利交易的需要,或者
基金管理人基于控制交易成本的考虑,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投资股票指数
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不仅为低成本、快速地实施投资战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还能够对
投资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构造套利投资组合增加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
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本基金
进行上述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时,将在对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
基础上,结合数量化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避险、套利或其它适当目的
交易组合,并严格监控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风险。本基金使用衍生品种的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1)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当预期证券市场价格下跌时,本基金可能建立股票指数
期货合约的空头头寸,从而回避证券市场下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同样,为了提高资
金利用效率、低成本地实现对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资产配置,本基金可能建立这些国家或者
地区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多头头寸。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预期股票价格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将保持平稳波动时,本基金
可能卖出股票期权,以获取一定的权利金,从而为基金资产带来增加收益。
(3)外汇风险规避投资策略。本基金不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
利用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汇率风险,以规避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sm(MSCI世界指数)总收益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sm (MSCI世界指数)是由摩根斯坦利-巴诺公司(MSCI
Barra)编制的具有投资性的全球股票指数。该指数覆盖了包含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国家证券
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了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价格走势的总体状况。MSCI世界指数总收益包
括指数价格变化及红利收益。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投资于全球资本市场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亦高于混合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本基金不得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0)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
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5)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款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其他情况下,除第(13)款规定外,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1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
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
3个月。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基金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
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证券交易
1、券商经纪人的选择标准
(1)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管
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
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
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券商经纪人能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
能够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4)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
交,及时、准确、高效。
2、券商经纪人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一家
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
券交易佣金的30%”的规定,本基金将结合各券商经纪人提供研究报告及综合服务的质量,
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每季度对各个券商经纪人进行考核和打分,并根据考
核结果拟定交易量分配比例,并至少每月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报告(报告数量、质量、时效性、数据和定量)、研究交流、
交易执行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主要采取打分制,由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每季度对券商经纪人进行打分,加
权平均的结果为每家券商经纪人的得分。
考核打分计算公式是:研究报告(40%)、研究交流(10%)、交易执行能力(40%)、服务
质量(10%)。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同时将本着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原则,对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
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7,769,196.50 92.79
其中:普通股 372,338,847.53 89.09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15,430,348.97 3.69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646,311.67 6.38
8 其他资产 3,498,595.90 0.84
9 合计 417,914,104.0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280,847,192.98 67.74
法国 25,583,424.03 6.17
英国 24,343,005.06 5.87
德国 17,538,628.83 4.23
日本 7,336,860.50 1.77
荷兰 6,061,341.37 1.46
瑞典 5,631,648.00 1.36
西班牙 5,581,009.41 1.35
加拿大 5,299,972.66 1.28
瑞士 5,110,361.97 1.23
中国香港 4,435,751.69 1.07
合计 387,769,196.50 93.53
注:1、权益投资的国家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Communication Services 52,925,995.13 12.77
非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50,096,267.36 12.08
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Staples 14,226,812.59 3.43
能源 Energy - -
金融 Financials 71,567,675.01 17.26
保健 Health Care 62,753,639.28 15.14
工业 Industrials 57,188,822.53 13.79
信息技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73,606,548.39 17.75
材料 Materials - -
房地产 Real Estate 5,403,436.21 1.30
公用事业 Utilities - -
合计 387,769,196.50 93.53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4.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lphabet Inc - US02079K1079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4,401 15,557,179.96 3.75
2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司 US0231351067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1,871 15,192,459.50 3.66
3 Microsoft Corp 微软 US5949181045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4,851 14,480,275.75 3.49
4 Meta Platforms Inc - US30303M1027 纳斯 美国 3,173 10,931,588.19 2.64
达克证券交易所
5 NVIDIA Corp 英伟达 US67066G1040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619 10,379,017.53 2.50
6 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 Ltd 台湾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US8740391003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0,048 9,699,080.69 2.34
7 Mastercard Inc 万事达股份有限公司 US57636Q1040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2,314 7,906,334.39 1.91
8 Visa Inc 维萨公司 US92826C8394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3,810 7,544,076.61 1.82
9 UnitedHealth Group Inc 联合健康集团 US91324P1021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987 6,974,164.35 1.68
10 Salesforce Inc - US79466L3024 纽约证券 美国 3,191 6,818,758.87 1.64
交易所
注:上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ISIN代码。
1.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07,242.74
3 应收股利 414,523.57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576,829.59
7 其他 -
8 合计 3,498,595.90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2010年5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05.25-2010.12.31 7.00% 0.55% 19.03% 1.05% -12.03% -0.50%
2011年 -19.72% 1.33% -11.85% 1.36% -7.87% -0.03%
2012年 10.13% 0.76% 15.85% 0.82% -5.72% -0.06%
2013年 29.28% 0.73% 19.12% 0.64% 10.16% 0.09%
2014年 7.60% 0.72% 4.54% 0.57% 3.06% 0.15%
2015年 15.58% 0.85% 3.61% 0.91% 11.97% -0.06%
2016年 6.84% 0.71% 15.23% 0.80% -8.39% -0.09%
2017年 19.38% 0.49% 16.77% 0.47% 2.61% 0.02%
2018年 2.84% 1.03% -4.85% 0.86% 7.69% 0.17%
2019年 29.27% 0.74% 28.68% 0.64% 0.59% 0.10%
2020年 12.06% 1.79% 8.73% 1.85% 3.33% -0.06%
2021年 11.56% 0.92% 15.83% 0.73% -4.27% 0.19%
2022年 -17.65% 1.25% -10.82% 1.25% -6.83% 0.00%
2023年 22.22% 0.75% 24.27% 0.74% -2.05%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264.50% 0.97% 290.86% 0.96% -26.36% 0.01%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0年5月25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5月25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
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先后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
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姚伟浩先生,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
富管理及基金分销部主管及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姚伟浩先生在瑞银工作逾9年,负责
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年8
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年4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
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
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
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博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游凛峰先生,2010年5月25日至2022年4月27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
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
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8月
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
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担
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购买不动产;
(8)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9)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0)购买实物商品;
(11)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3)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及发展战略,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威灵顿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制公司
地址:280 Congress Street,Boston,MA 02210,USA
成立时间:1933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琰女士,中国机构业务总监
电话:(852)2846-8338
传真:(852)2846-6066
电子邮箱:YYang@wellington.com
威灵顿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制公司(WellingtonManagementCompanyLLP,以下简称“威
灵顿”)是全球最具规模的独立私人投资管理公司之一。自成立至今,威灵顿在投资领域中
提供创新的领导性方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截至2024年3月31日,威灵顿为客户管理的
资产总值逾1.2万亿美元,为分布于60多个国家的逾3000名机构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威灵顿对所管理的资产采用广泛而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整体而言,约有48%的资产投资于股
票,36%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其余16%为多策略投资。
威灵顿公司总部设于波士顿,并在以下地区设有办事机构:芝加哥(伊利诺伊州)、韦
纳(宾夕法尼亚州)、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尼德姆(马萨诸塞州)、纽约(纽约州),多
伦多、米兰、马德里,法兰克福、苏黎世、伦敦、卢森堡、杜拜、上海、香港、新加坡、悉
尼及东京。
(二)主要人员情况
Jean M.Hynes女士是威灵顿首席执行官,负责监督威灵顿全体员工执行公司的使命,
即超越全球客户的投资目标和服务预期。她也是负责公司合伙关系治理的三位管理合伙人之
一。在公司任职的30多年里,她一直在从事制药和生物技术行业研究,曾担任医疗投资组
合经理和医疗板块研究团队负责人。她是威灵顿执行委员会主席,以及威灵顿女性联盟
(Women'sNetwork)发起人。全球前二十大资产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中有五位是女性,Jean
M.Hynes女士是其中之一。她获得过若干行业殊荣,包括入选福布斯2022年“50位50岁以
上杰出女性”榜单(Forbes 50O ver50),《巴伦周刊》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美国金
融界百名最具影响力女性”榜单(Barron’s 100 Most Influential Womenin US Finance),
金融界百强女性协会2021年北美行业领袖奖(100 Women in Finance’s North American
Industry Leadership Award),以及2018年《对冲基金杂志》评选的“对冲基金领域50
位杰出女性”榜单(The Hedge Fund Journal’s 50 Leading Womenin Hedge Funds)。
Jean M.Hynes女士于大学毕业后即加入威灵顿。她获有韦尔斯利学院(Wellesley
College)经济学学士学位(1991)。此外,她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以及特许金融分析师
协会和波士顿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Stephen Klar先生担任主席一职,与首席执行官紧密合作,管理集团上下事务,当中
主要负责客户及基建平台,并领导环球各地办事处主管的工作。Stephen Klar先生是三位
专责管治威灵顿投资管理合伙营运的管理合伙人之一,并为执行委员会及营运委员会成员。
他的职业生涯始于加拿大的一名公司法和税法专业执业律师(1992-1996)。他获有康奈尔大
学(Cornell University)法学硕士学位(LLM)(1992),和蒙特利尔麦吉尔大学(Mc Gill
University)英美法和大陆法学位(1990)。
Terrence M.Burgess先生于2021年7月1日被任命为管理合伙人。除管理合伙人外,
Terrence M.Burgess先生还是精品投资团队总监。此前,他曾担任投资研究总监,以及股
票产品管理助理总监。Terrence M.Burgess先生获有波士顿学院(卡罗尔管理学院)(Boston
College (Carroll School of Management))金融方向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9),和贝茨学
院(Bates College)经济学与政治学学士学位(1993)。Terrence M.Burgess先生是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三)本基金产品投资的主要人员情况
Steven C.Angeli,先生是股票投资组合经理,也是优质增长团队的负责人。他负责管
理全球资本增值和全球优质增长投资组合。Steven C.Angeli先生于1994年加入威灵顿
之前,曾于1990-1992年间在富达管理与研究公司(FidelityManagement and Research)
担任助理分析师,主要负责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债务/股权私募。Steven C.Angeli先生于
1994年获得弗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rginia (Darden))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0
年,他获得波士顿学院(Boston College)金融学士学位。此外,他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称号,是CFA协会和CFA协会波士顿的成员。
(四)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就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及其他附带或相关
服务;
2.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境外投资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1)在基金管理人所指定境外投资地的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同时在进行证券交易前
进行合规性审核;
(2)签署与本基金交易相关的合同;
(3)在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进行代理投票;
(4)经要求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投资地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且该类
信息与境外投资顾问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有关;
(5)执行其它与本基金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缩小以上职责范围。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2月11日证监许可[2010]17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5月25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
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
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
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年6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1)申购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申购开放日当天作为T日,并在T+2个工
作日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3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赎回开放日当天作为T日,并在T+2个工
作日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T+10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
率不超过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 M<100万 1.6%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人民币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3%,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赎回费 持有期 1.5%
7天≤持有期 0.5%
1年≤持有期 0.3%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
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
不计入持有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46,869.1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
到46869.1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个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个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个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
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5)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10个工作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
体见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
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按
其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
于T+2个工作日可查询转托管结果,投资者可于T+2个工作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
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0年6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境外市场税务顾问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中包括基金托管人代境外托管人收取的境外资产托管费,以及因支付境外资
产托管费而发生的汇兑费用以及境外托管人在国内应缴纳的相关税负等。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
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
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开放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美国纽约证券
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及非开放日但本基金境
外投资主要市场的正常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截止时间点为北京时间T+1日上午
5:00(T+1指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汇率
估值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的,采用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兑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
博(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时间16:00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
折算。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9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估值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
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
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
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的拆分;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
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
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
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
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3)通过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境外托管人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Robin Vince (President & CEO–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年
股东权益:359.05亿美元(截止2024年03月31日)
托管和/或行政服务资产规模:48.8万亿美元(截止2024年03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A1评级(穆迪),A(标普)(截止2024年03月31日)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240 Greenwich Street,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
业银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
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
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
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
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
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24年03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和/或行政服务资产规模达48.8万亿美元,
管理资产规模为2.0万亿美元。
截至2024年03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359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8%。
全球员工总人数为53,400。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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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段红涛(代)
电话:86-10-66106114;86-10-66108608
传真:86-10-66107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ltd.com;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刘清
电话:86-10-85109619
传真:86-10-85126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卓成文
电话:86-1066596688;86-1066592638
传真:86-1066594568;86-106601687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毅
联系人:王兵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http://www.ccb.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何兆斌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http://www.bankcom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彭家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5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张青
电话:86-10-66638188
传真:86-10-655592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谢伟
电话:021-63611226
传真:021-63230807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雄鹏(代)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张旭阳
电话:86-10-63636363
传真:86-10-6363671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宋继清
电话:010-85238570;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李晓红
电话:8621-68475888
传真: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http://www.bosc.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强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俞罡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5)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李杨;薛磊;赵强
电话:010-89198383
传真:010-891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冯海峰、费勤国
电话:(86)55165195721;(86)55162667806
传真:(86)55162667661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毛夏红
电话:0571-87253058
传真:0571-8515133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陆松圣
电话:025-52890919
传真:025-58588273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9)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12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联系人:李文林;高磊
电话:0533-2178888
传真:0533-2163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http://www.qsbank.cc
(2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李丽君
电话:(0769)961122
传真:(86)07692211184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21)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忠
联系人:步凡;吕晓明
电话:(022)28405262
传真:(022)2840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2)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联系人:符仲真;王鸣山
电话:0573-82062680
传真:0573-8203008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jxccb.com/
(23)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黄程亮
电话:020-28302628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http://www.gzcb.com.cn
(24)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邝明
电话:0757-22388888
传真:0757-22388873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http://www.sdebank.com
(2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朱敏军
电话:0512-69868509
传真:0512-65135118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6)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毕秋波
电话:0631-5208116;0631-5236187
传真:(0631)52102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27)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191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代军
联系人:钟睿
电话:0871-63134664
传真:0871-63126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28)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中国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联系人:李恒
电话:0633-8781988;0633-8081236
传真:0633-8781479;0633-808173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29)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孙蕾;袁池渤
电话:0416-3220075;010-65300575
传真:0416-3220003;010-65300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30)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525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fedai.org.cn
(31)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牛洪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1695
传真:0533-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http://www.dzbchina.com/index.jhtml
(3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赵远宽
联系人:吴飞
电话:025-88866792
传真:025-88866660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33)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廖承泰;周奕伶;雷雯;徐伟
电话:0871-65236628;0871-65236562
传真:0871-65236625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http://www.yxccb.com.cn/
(3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向阳
电话:(86)037185517898
传真:(86)037185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35)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郑文洁;康俊;江扬婧
电话:0592-2078888-6703;0592-2078888-6881
传真:0592-210075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23623
网址:http://www.xib.com.cn
(36)华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101-B101、102及深圳市福田区
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26层ABJ单元、30层、3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101-B101、102及深圳市福田区
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26层ABJ单元、30层、31层
法定代表人:陈银彬
联系人:马钰璇;戴张敏;王双
电话:0755-23825555
传真:0755-238255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6558
网址:http://www.cmbcn.com.cn
(37)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鄞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朱霞红;洪奔
电话:0574-87412682;0574-87412791
传真:0574-87412638
网址:http://www.beeb.com.cn
(38)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王叶涛;姚四昆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网址:http://www.aibank.com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朱健(代)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4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广学
电话:010-56052830
传真:010-561182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廖锐锋
电话:0755-82130188
传真:0755-8213345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刘杰
电话:0755-82960432
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4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徐佑军
电话:0086-20-87550265;0086-20-87550565
传真:0086-20-875541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4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俊锋
电话:0086-10-60838888;0086-755-23835888
传真:0086-10-60836029;0086-755-2383586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刘冰
电话:010-80926608
传真:010-809267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4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裴长江
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4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
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张丹蕊
电话:0755-82492030
传真:010-57615901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4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唐玮
电话:010-88085753;010-88085035;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753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4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林朵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周纯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网址:http://www.cjsc.com
(5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常伟
电话:0755-81688000;95517;0755-81682555
传真:0755-81688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5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23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14
传真:0571-85783748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bigsun.com.cn
(5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陈劲
电话:020-38286588;020-83988334;95322
传真:020-38286588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5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陈文钦;苏鹏
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
传真:021-805088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5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徐海军
电话:022-23839177
传真:022-28451999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5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辉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78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5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网址:http://www.sxzq.com
(5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叶欣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375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5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16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张锋
电话:010-66555171
传真:010-66555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6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杨伟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6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731-85832367
传真:0731-8583236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周钟山(代)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6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朱勤
电话:021-22169914
传真:021-2216996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6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正雄
电话:020-88836888
传真:020-8883663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6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徐晓云
电话:025-58519900
传真:025-833673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6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周慧玲
电话:0351-7219935;0351-4137581
传真:0351-7219950;0351-413758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王捷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6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刁安然
电话:9551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6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储军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7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朱启本
电话:0371-69177590
传真:0371-86505911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7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永梅
电话:010-84183126
传真:010-84183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7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曾颖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7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屈婳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7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喆;李健
电话:010-59562588;010-59562652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7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8楼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宋真真;张晓强
电话:0591-88500419;021-20655122
传真:021-206550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7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张莘榆
电话:0931-489066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com/
(7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孙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
(7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4
层1.2.3.5.11.12.13.15.16.18至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唐智强
电话:95532;0755-82026722;4006008008
传真:0755-8366186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iccwm.com
(8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翟栩
电话:0871-63577113
传真:0871-63579074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46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8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罗梦男;姚婉馨
电话:021-23586688;021-23586728
传真:021-23586789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8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35层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高正桥;唐兰;史天瑜;陆佳杭
电话:0451-82337289;021-60963938
传真:0451-82269290;021-609639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8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周洪刚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036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8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陈琨
联系人:宋小坤
电话:010-56992500
传真:010-5643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fzfinancing.com
(8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任权
电话:021-20321056
传真:021-68777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8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郭广坤
电话:010-85556675;010-85556364;010-85556765
传真:010-85556690;010-85556405;010-85556381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8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诸培宁
电话:027-87618867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http://www.tfzq.com
(8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岑汉峰、詹昕达
电话:0411-39673333
传真:021-61763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9)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电话:010-66500950;95513
客户服务电话:18202270814
网址:http://www.hczq.com
(9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栾峦
电话:0871-68898121
传真: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http://www.tpyzq.com
(9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县亚楠
电话:029-81208820
传真:029-88365835
网址:http://www.kysec.cn
(9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3)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6层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91
传真:010-5953998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http://www.cifco.net/
(9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05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http://www.cfc108.com/main/index.shtml
(95)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第5层、第11层04单元、第
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联系人:龚怀鹏
电话:021-38917000
传真:021-68685550
网址:http://www.htfutures.com
(9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席霜红
电话:021-60819926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7)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储开荣(代)
联系人:黄海清
电话:025-52278884
传真:025-869193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
(98)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97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电话:021-68609700
传真:+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15608193006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9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刘经理
电话:13901020380
传真:010-665739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cn
(10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文雯
电话:13611479647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0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于杨
电话:8565003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10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571-56967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acaijijin.com
(10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
客户服务电话:95017转1转8
网址:txfund.com
(10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86325713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duxiaomanfund.com
(10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10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13636335428
传真:021-80359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aboutus/index
(10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3号仓库整栋(HALO广场一期)4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坤莉
电话:0755-33227222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10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tiantianfunds.com
(10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366962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ehowbuy.net
(1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201-20691983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erichfund.cn
(1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杨翼
电话: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51ifund.com
(11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18601027890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http://www.myfund.com
(1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400-032-5885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15)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郭爱丽
电话:65807370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cifcofund.cn
(116)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02
传真:0571-56028179
网址:jincheng-fund.com.cn
(11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53楼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1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11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2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685629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snjijin.com
(122)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zscffund.com/
(12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index.html
(12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588
传真: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6642640
传真:010-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chtfund.com
(12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771061286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jnjijin.com
(127)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2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高静
电话:1580140225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12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80133288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13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602585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3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0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5
网址:gomemyj.com
(13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宋楠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g.com.cn
(13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7层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吴翠
电话:5898301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xincai.com
(134)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李振
电话:85610599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4782/65231189
网址:htfund.com
(13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13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6888228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indmoney.com.cn
(13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62680166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s://bjx.66money.com
(13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0411-84396536
网址:taichenghaojiyou.com
(13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021-33323999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
网址:hotjijin.com
(14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010-51957430
网址:https://www.buyforyou.com.cn/
(14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2021年报)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jigoutong.com.cn
(14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33390
网址:vworks.com.cn
(143)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B座32K
法定代表人:程隆
联系人:陈鹏
电话:156433964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ajcfu.cn
(14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85643600
传真:010-56580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ongdianfund.com.cn
(14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4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708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张缘
电话:025-8771201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dtfunds.com
(14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4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4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5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5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李骏
电话:010-89187658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15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卜勇
电话:0411-39027802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5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00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5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8595755
传真:021-61098515
网址:my1000.cn
(15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258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牛睿君
电话:021-50701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xinglt.com
(15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张彧
电话:010-59053590
传真:010-5905377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58)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邢耀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28-62825388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
网址:niangaobaoxi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联系人: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华敏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华敏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1季度、
第2季度、第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
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三)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四)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网址: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七)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7-17;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2023-08-21;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1;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8;
5.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9-22;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14;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20;
8.关于恢复并限制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2024-05-07;
9.关于恢复并限制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提示性公告,2024-05-0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
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
托管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
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
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
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5)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2)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
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2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3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3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
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
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
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
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际资本市场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政府债券、回购、
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上述国际资本市场股票应在与中国证监会已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
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4)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款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其他情况下,除第(12)款规定外,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1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
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
3个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
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估值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
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