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2024-06-13 14:23:22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15日证监许可【2014】95号文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月27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
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39
七、基金的募集.............................................................................................................................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十、基金的投资.............................................................................................................................48
十一、基金的业绩.........................................................................................................................59
十二、基金的财产.........................................................................................................................6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0
十八、风险揭示.............................................................................................................................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8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3
二十五、备查文件.........................................................................................................................83
附件一.............................................................................................................................................83
附件二.............................................................................................................................................97
一、绪言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四类基金份额:A类、B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四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
外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外基金份额类别
5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
外基金份额类别
55、D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
外基金份额类别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
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先后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
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姚伟浩先生,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
富管理及基金分销部主管及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姚伟浩先生在瑞银工作逾9年,负责
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年8
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年4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
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
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
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朔先生,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0日至2023年
2月7日,担任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0日至2023年2
月7日,担任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3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尊享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尊利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泰和39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恒3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盛一年定期开放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8日至2023年12月15日,担任
工银瑞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7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新生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郝瑞先生,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天弘基金交易员;2018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3年5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5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19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2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2014年1月27日至2018年6月5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
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
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8月
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
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担
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及发展战略,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24万亿元。2024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49.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
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
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
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
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
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
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
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
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9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
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
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
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段红涛(代)
电话:86-10-66106114;86-10-66108608
传真:86-10-66107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ltd.com;http://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何兆斌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http://www.bankcom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彭家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5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张青
电话:86-10-66638188
传真:86-10-655592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雄鹏(代)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张旭阳
电话:86-10-63636363
传真:86-10-6363671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李彬
电话:86-10-58560975;86-10-58560824
传真:86-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联系人:杜春野
电话:86-10-68858158
传真:86-10-68858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http://www.psbcltd.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强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俞罡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骆峰(代)
电话:86-571-88268966
传真:86-571-876598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1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毛夏红
电话:0571-87253058
传真:0571-8515133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联系人:张绍君;付琳
电话:027-82656263;027-82656600
传真: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1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李志文;张健
电话:0351-7812438;0351-6819529
传真:0351-6819898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http://www.jshbank.com
(15)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孙蕾;袁池渤
电话:0416-3220075;010-65300575
传真:0416-3220003;010-65300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16)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姜春洁
联系人:魏菲菲;袁丽童;陈帅;王天姝
电话:0451-85706153;0451-85706349
传真:0451-85706153;0451-87117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17)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向阳
电话:(86)037185517898
传真:(86)037185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8)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王叶涛;姚四昆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网址:http://www.aibank.com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朱健(代)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广学
电话:010-56052830
传真:010-561182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刘杰
电话:0755-82960432
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徐佑军
电话:0086-20-87550265;0086-20-87550565
传真:0086-20-875541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林朵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周纯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网址:http://www.cjsc.com
(2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常伟
电话:0755-81688000;95517;0755-81682555
传真:0755-81688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辉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78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2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杨伟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周慧玲
电话:0351-7219935;0351-4137581
传真:0351-7219950;0351-413758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2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王捷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3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曾颖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3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屈婳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3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孙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
(3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官勇华
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3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李兴
电话:021-6389-8610
传真:021-68776977-8610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网址:http://www.yongxings.
(3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4
层1.2.3.5.11.12.13.15.16.18至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唐智强
电话:95532;0755-82026722;4006008008
传真:0755-8366186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iccwm.com
(3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罗梦男;姚婉馨
电话:021-23586688;021-23586728
传真:021-23586789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3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35层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高正桥;唐兰;史天瑜;陆佳杭
电话:0451-82337289;021-60963938
传真:0451-82269290;021-609639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3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周洪刚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036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3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栾峦
电话:0871-68898121
传真: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http://www.tpyzq.com
(4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1)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5号东山广场东楼5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胡智
联系人:张涛
电话:020-83901022
网址:www.htfc.com
(4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11楼E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电话:15195286635
传真:021-53086809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4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tiantianfunds.com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366962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ehowbuy.net
(4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杨翼
电话: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51ifund.com
(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400-032-5885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53楼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5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snjijin.com
(5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6642640
传真:010-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chtfund.com
(5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771061286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jnjijin.com
(5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6888228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indmoney.com.cn
(5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2021年报)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jigoutong.com.cn
(5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https://www.yingmi.cn/
(5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5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李骏
电话:010-89187658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5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赵国栋
电话:86-10-63633333
传真:86-10-66575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http://www.e-chinalife.com
其中,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仅销售本基金A类份额。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仅销售本基金B类份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
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仅销售本基金A、B类份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销售本基金A、C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华敏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华敏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基金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的分类及升降级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交易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D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0.01元 0.01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0.01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份 0.01份 0.01份 0.01份
账户最低份额余额 0.01份 0.01份 0.01份 0.01份
销售服务费 0.25% 0.00% 0.20% 0.01%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15日证监许可【2014】
95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月27日生效。
根据2014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三大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关于“工银瑞
信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简称的公告》,自2014年4月9日起将“工银
瑞信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名为“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简称相应地由“工
银薪金宝货币”变更为“工银薪金货币”。本基金管理人相应地修订了本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名称的变更已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若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直接终
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若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已于2014年2月1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B类份额已于2014年7月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C类份额已于2023年4月2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D类份额已于2024年5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D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2、A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B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申
请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C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D类
基金份额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
基金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笔申购基金份额上限、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或法律法规,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在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本基金A类、B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
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2、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
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3、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
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持有该份额期间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持有该份额期间内基金未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投资者A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该份额共61天,
持有该份额期间未支付收益为83.62元。
若投资者A于12月24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00
份*1+83.62元=10083.62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6、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
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2、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10、11、12、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
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
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16年12月27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B类基金
份额自2016年12月27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4月
25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自2024年5月10日起开始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4年2月1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已于2014年7月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已于2023年4月2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已于2024
年5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
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跟踪债券发行人和债
券工具自身的信用质量变化,并结合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基金资产对相
应债券的投资决策。
3、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
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
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
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
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
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
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5、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
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
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
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
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运用回购、远期交
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为本基金的投资带
来增加价值。
6、同业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
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
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通过投资同业存款为投资者带来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稳定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当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根据对
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
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
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
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
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图1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
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
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
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
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
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第(13)、(14)项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除第(13)、(14)项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6)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
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
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
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1)项、第(3)项第1点、第(11)项、第(15)项、第(16)项外,因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集
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本基金
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
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但自2016年2月1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项中第2点、第3点规
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
具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但本基金不符合上述
第(5)、(9)、(13)、(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
(2017年10月1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
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3,941,337,856.51 51.56
其中:债券 13,824,819,515.30 51.13
资产支持证券 116,518,341.21 0.43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01,126,558.72 8.8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37,788,921.21 39.35
4 其他资产 56,605,516.78 0.21
5 合计 27,036,858,853.22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5.5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191,740,791.27 18.4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1.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1.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2.32 18.4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30.2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49.7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5.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0.4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8.22 18.42
1.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1.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90,260,263.35 7.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43,676,910.22 5.47
4 企业债券 123,039,657.45 0.5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13,747,853.59 3.14
6 中期票据 459,185,254.96 2.02
7 同业存单 10,838,586,485.95 47.65
8 其他 - -
9 合计 13,824,819,515.30 60.7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415122 24民生银行CD122 8,000,000 796,212,103.07 3.50
2 112410077 24兴业银行CD077 8,000,000 796,018,799.17 3.50
3 092218003 22农发清发03 3,700,000 377,185,074.46 1.66
4 112384990 23青岛银行CD052 3,000,000 299,142,455.17 1.32
5 112311070 23平安银行CD070 3,000,000 299,011,371.06 1.31
6 112315462 23民生银行CD462 3,000,000 298,967,410.06 1.31
7 112312089 23北京银行CD089 3,000,000 298,609,287.83 1.31
8 210406 21农发06 2,900,000 296,256,091.38 1.30
9 112310247 23兴业银行CD247 2,500,000 249,359,375.70 1.10
10 112420092 24广发银行CD092 2,500,000 248,756,027.14 1.09
1.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0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4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04%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交易日数据计算。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1.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9329 21工鑫5A 400,000 41,126,095.68 0.18
2 261520 铁建066A 350,000 35,218,188.54 0.15
3 261787 熙和06优 150,000 15,049,176.99 0.07
4 143902 招盈2号3期优 100,000 10,063,189.04 0.04
5 199798 铁建052A 100,000 10,018,277.26 0.04
6 199811 明远06A2 50,000 5,043,413.70 0.02
1.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00元。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1.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处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证监局的处罚;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地方银保监局、国家金融监管局派出机构的处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
监管局派出机构的处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银保监局、
国家金融监管局派出机构的处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
金融监管总局的处罚。
上述情形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无重大影响,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的
制度要求。
1.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648.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56,592,868.08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56,605,516.78
1.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2014年1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薪金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④
2014.01.27-2014.12.31 4.0447% 0.0030% 1.2538% 0.0000% 2.7909% 0.0030%
2015年 3.6304% 0.0038% 1.3500% 0.0000% 2.2804% 0.0038%
2016年 2.4989% 0.0008% 1.3500% 0.0000% 1.1489% 0.0008%
2017年 3.4631% 0.0020% 1.3500% 0.0000% 2.1131% 0.0020%
2018年 3.9326% 0.0014% 1.3500% 0.0000% 2.5826% 0.0014%
2019年 2.7526% 0.0011% 1.3500% 0.0000% 1.4026% 0.0011%
2020年 2.1431% 0.0022% 1.3500% 0.0000% 0.7931% 0.0022%
2021年 2.2020% 0.0010% 1.3500% 0.0000% 0.8520% 0.0010%
2022年 1.8427% 0.0012% 1.3500% 0.0000% 0.4927% 0.0012%
2023年 1.9738% 0.0006% 1.3500% 0.0000% 0.6238%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3.0849% 0.0030% 13.7395% 0.0000% 19.3454% 0.0030%
工银薪金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7.03-2014.12.31 2.2344% 0.0037% 0.6732% 0.0000% 1.5612% 0.0037%
2015年 4.1505% 0.0038% 1.3500% 0.0000% 2.8005% 0.0038%
2016年 2.8473% 0.0008% 1.3500% 0.0000% 1.4973% 0.0008%
2017年 3.7216% 0.0020% 1.3500% 0.0000% 2.3716% 0.0020%
2018年 4.1931% 0.0014% 1.3500% 0.0000% 2.8431% 0.0014%
2019年 3.0101% 0.0011% 1.3500% 0.0000% 1.6601% 0.0011%
2020年 2.3990% 0.0022% 1.3500% 0.0000% 1.0490% 0.0022%
2021年 2.4578% 0.0010% 1.3500% 0.0000% 1.1078% 0.0010%
2022年 2.0979% 0.0012% 1.3500% 0.0000% 0.7479% 0.0012%
2023年 2.2287% 0.0006% 1.3500% 0.0000% 0.8787%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4.2843% 0.0029% 13.1588% 0.0000% 21.1255% 0.0029%
工银薪金货币C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4.25-2023.12.31 1.3971% 0.0006% 0.9247% 0.0000% 0.4724%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9456% 0.0007% 1.2603% 0.0000% 0.6853% 0.0007%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4年1月27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7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3、本基金自2014年7月3日增加B类份额类别。
4、本基金自2023年4月25日增加C类份额类别。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截尾的方式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
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结转收益,此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可以采用按日结转收益,
不论何种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
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
理,因截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结转时,其累计已
实现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已实现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经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可以采用按日结转。例行的
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
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
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但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
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2)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
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
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同面临终止的风险。
9、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品种等。
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但
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
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
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
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之日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
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
产的清算程序;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1季度、
第2季度、第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
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三)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四)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网址: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七)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关于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2023-05-20;
2.关于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端午节假期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3-06-19;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调整最低申购金额
的公告,2023-08-08;
4.关于调整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范围和最低保留份额的公告,
2023-08-09;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2023-08-21;
6.关于调整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C类份额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限制金额的公告,2023-09-25;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14;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20;
9.关于调整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限制金额的公告,2023-12-27;
10.关于调整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
金额的公告,2024-02-06;
11.关于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2024年劳动节假期调整大额申购、转换
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金额的公告,2024-04-26;
1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2024-05-1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
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
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
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
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
费率水平、数额限制和相关规则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
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
财产的清算程序。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
及基金合同约定表决,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之日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
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
产的清算程序;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除第?、?项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②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③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除第?、?项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3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⑤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⑥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⑦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⑧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⑩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
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
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
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①项、第③项第1点、第?项、第?项、第?项外,因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集
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本基金
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
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但自2016年2月1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③项中第2点、第3点规定的,
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
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⑤、⑨、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
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①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
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②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
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配合托管人提供备案及开户的相关资料,并申
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与期货公司三方签定的《金融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约定
开立相关期货账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如托管人计算正确的,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如双方错误的,
托管人与管理人按托管费与管理费的比例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
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份各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