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6-13 14:23:26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8月13日证监许可﹝2015﹞1949号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3月9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基金净值

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为政治环境、宏

观与微观经济因素、经济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

产生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投资于香港等海外市场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的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

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

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

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

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风险揭示...................................................................................................................................8

四、基金的投资.............................................................................................................................11

五、基金的业绩.............................................................................................................................21

六、基金管理人.............................................................................................................................22

七、基金的募集.............................................................................................................................3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3

十一、基金的财产.........................................................................................................................4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2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7

十七、基金托管人.........................................................................................................................58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60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6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二十五、备查文件.......................................................................................................................108

附件一...........................................................................................................................................108

附件二...........................................................................................................................................122

一、绪言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

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49、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元:指人民币元

5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证券价格可

能会因为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经济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

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

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市场,

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当本

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

风险。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

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股票期

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

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

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

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

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特有风险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等境外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海外证券市场可能

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

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

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

的额外税项。

(3)中国概念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投资于香港等海外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的股票,分享中国经济

增长的成果。由于上述企业大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高成长可能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叠

加自身经济周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发展的成熟度等问题,中国概念的股票可能具有相

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波动性偏高的特点。

9、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存在下列风险:因交割制度的不同,境外某些市场允许股票

卖空,因此有可能存在因交易对手的原因造成延迟交割的流动性风险;股票市场存在公司停

牌无法交易转让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持续关注经济转型中新业态

和政策扶持的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

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

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

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三)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依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考

虑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1)经济前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确定未来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的

经济变量,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能的情景(正面,中性,负面),并给出每个情景发

生的概率。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

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

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分析的结果,拟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方案。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在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其

中投资于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建立

了系统化、纪律化的投资流程,遵循初选投资对象、成长性评估、投资吸引力评估、组合构

建及优化等过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盘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1)初选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界定的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为WIND资讯系统股票分类数据中的香

港上市H股、红筹股、中资民营股。以上股票按照总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市值达

到上述股票总市值前50%的股票列入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

(2)成长性评估

中小企业一般处于所在行业的初创阶段或者成长阶段,考察其潜在成长能力是本基金的

投资重点。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定量分析指标,筛选出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采

用的定量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收

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研究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考察企业

的可持续成长能力。针对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中小市值公司的特点,重点从下列几个方面

考察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力:1)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2)技术或产品的发展前景;3)

企业的创新能力;4)企业的市场战略;5)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等,同时,结合公司在行业

内的相对竞争地位,对企业在未来两到三年的可持续成长性做出预测,优选具有较高可持续

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3)投资吸引力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

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考虑市盈率、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

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

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

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其它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

管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

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

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

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1)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2)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3)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1)、(3)-(9)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收益率×50%+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收益率

×30%+香港三个月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20%。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和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是由恒生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在香港上市

的中型股和小型股整体状况的指数,香港三个月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能够较好的反应本基金

非权益类资产的收益情况。选取该指数组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衡量本基

金投资于香港等境外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收益情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投资于香港等海外市场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

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2,222,943.58 88.31

其中:普通股 108,457,272.33 85.34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3,765,671.25 2.96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858,657.86 11.69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27,081,601.4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08,457,272.33 87.44

美国 3,765,671.25 3.04

合计 112,222,943.58 90.47

注:1、权益投资的国家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Communication Services 36,504,076.24 29.43

非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12,357,861.32 9.96

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Staples 7,845,682.58 6.33

能源 Energy 14,168,198.00 11.42

金融 Financials - -

保健 Health Care 9,547,603.30 7.70

工业 Industrials 9,497,017.80 7.66

信息技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3,821,304.07 3.08

材料 Materials 9,923,730.89 8.00

房地产 Real Estate 7,102,456.63 5.73

公用事业 Utilities 1,455,012.75 1.17

合计 112,222,943.58 90.47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4.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China Telecom Corp Ltd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CNE1000002V2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282,000 8,668,050.35 6.99

2 China Unicom Hong Kong Ltd 中国 联合网络通信(香港) HK0000049939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600,000 8,195,212.00 6.61

3 Kuaishou Technology 快手科技 KYG532631028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53,000 6,803,340.46 5.48

4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KYG875721634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3,000 6,334,427.47 5.11

5 CNOOC Ltd 中国海洋 HK0883013259 香港 中国香港 300,000 4,928,005.80 3.97

石油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所

6 Tsingtao Brewery Co Ltd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CNE1000004K1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00,000 4,877,239.00 3.93

7 Zhuzhou CRRC Times Electric Co Ltd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CNE1000004X4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00,000 4,496,488.00 3.63

8 Zijin Mining Group Co Ltd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NE100000502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300,000 4,248,093.30 3.42

9 Hygeia Healthcare Holdings Co Ltd 海吉亚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KYG4712E1035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35,000 3,904,057.58 3.15

10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KYG017191142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60,000 3,821,108.25 3.08

注:上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ISIN代码。

1.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其他资产构成

无。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2016年3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3.09-2016.12.31 8.90% 0.78% 11.42% 0.75% -2.52% 0.03%

2017年 33.15% 0.97% 14.18% 0.69% 18.97% 0.28%

2018年 -26.90% 1.64% -12.98% 1.15% -13.92% 0.49%

2019年 24.34% 1.17% 9.91% 0.82% 14.43% 0.35%

2020年 57.59% 1.93% 10.17% 1.37% 47.42% 0.56%

2021年 -4.24% 1.87% -11.32% 1.25% 7.08% 0.62%

2022年 -29.46% 2.20% -7.54% 1.50% -21.92% 0.70%

2023年 -20.24% 1.40% -13.19% 0.94% -7.05% 0.4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1.00% 1.58% -7.78% 1.10% 18.78% 0.48%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已包含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的效应。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6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9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

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先后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

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姚伟浩先生,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

富管理及基金分销部主管及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姚伟浩先生在瑞银工作逾9年,负责

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年8

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年4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

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

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

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单文先生,硕士研究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KPMG助理经理,嘉实基金中级研究

员;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6年6月22日至

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10日至2023

年8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新精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

至2023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2月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1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12月4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远见共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耿家琛先生,硕士研究生,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工银国际资产管理股票分析师、汇

添富(香港)基金股票分析师;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3年

4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游凛峰先生,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明君先生,2016年3月22日至2018年11月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游凛峰先生,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宪成先生,2018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10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

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

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8月

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

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担

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4)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及发展战略,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13日证监

许可【2015】1949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除

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9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

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

更新。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4月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

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

推;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美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美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对于已申购其中一个份额类别,首次申购另外一个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其申购适用于另

一份额类别申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同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人民币)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2)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美元) 费率

申购费率 M<20万 1.5%

20万≤M<60万 1.0%

60万≤M<100万 0.8%

M ≥100万 按笔收取,200美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计)。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

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30%

Y≥2年 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币种为美

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7、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

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元,可得到9,383.07份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2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0.18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200,000/(1+1.0%)=198,019.80美元

申购费用=200,000-198,019.80=1,980.20美元

申购份额=198,019.80/0.1800=1,100,1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0.1800美元,可得到1,100,110.00份美元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

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0%=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0.25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2500=12,500.00美元

赎回费用=12,500×0.30%=37.5美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7.5=12,462.50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0.25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62.50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

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

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美元,计算

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

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

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

持有期。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6年4月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

汇款费等);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

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开放日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放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期货合约、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

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

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

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四)估值程序

1、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

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

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估值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1元和0.0001美元,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

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对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

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

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不能低于其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

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

能;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T+2日(T日为开放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

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煜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罗礼华先生总经理

联系电话:852-3982-806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

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

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

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

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23年末,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38,687亿港元,资本总额超

过2,751亿港元,总资本比率为21.18%。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

可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

与广阔的客户基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间杂志》。为贯彻

中国银行集团的海外发展战略,中银香港积极推进区域化发展,拓展东南亚业务,分支机构

遍及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老挝及文莱等东南亚国家,为

当地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金融服务,并加快建设成为一流的全功能国际化区域性银行。透过

与母行中国银行的紧密联动,中银香港为跨国公司、跨境客户、内地「走出去」企业,以及

各地央行和超主权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及优质的跨境服务。

环球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

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QDII及其各

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2006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2007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

另于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QDII-ETF等;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着:

在“债券通”的领域=>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首五位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

在离岸人民币CNH公募基金的领域=>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获得领先地位

在“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

银行,亦是香港唯一荣获专业杂志颁发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截至2023年12月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逾15,596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1.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徐海峰先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

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

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现时中银香港托管业务团队约400人,其中骨干人员

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20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

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

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

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

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

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罗礼华先生

总经理

罗先生现为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香港”托管及信托服务部总经理及中银国际英国保

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信托”(属中银香港子公司)的行政总裁,负责两间公司托管及

信托服务的整体管理,涵盖信托人、基金管理、环球托管、次托管、退休金行政、股份奖励

行政和企业信托的服务。中银保诚信托是强积金市场的主要信托人之一,公司亦提供多元化

的服务,包括SFC授权的基金,私人离岸基金,另类基金及ORSO计划等。

罗先生加入中银香港前,在过去的17年于汇丰集团曾担任多个高层的职位,罗先生还

兼任汇丰信托人和基金行政运营公司的行政总裁和董事,专责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全球托管

业务以及区域服务交付。罗先生离开汇丰银行时,他担任汇丰证券服务香港区的董事总经理

和总监。在过去20年里,罗先生一直致力发展香港的资产托管、退休金计划和共同基金服

务等行业,尤为专注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和交易基金(ETF)的发展,在该领域建树良多。此外,

罗先生现为香港信托人公会董事成员,也是其执行委员会及荣誉司库。

罗先生毕业于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的戴维森学院兼荣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也曾就读于澳大

利亚的悉尼科技大学兼荣获城市地产管理研究生文凭。此外,罗先生还拥有英国伍尔弗汉普

顿大学的法律学士荣誉学位,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的高级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谢家良先生

业务发展及客户服务业务主管

谢先生从事托管及基金行业超过二十五年,专注于基金托管及基金行政服务领域。曾服

务于汇丰银行,道富托管银行及加拿大皇家银行,并参与过多项国内及香港托管业务建设与

实施工作。谢先生毕业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为中国香港及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会员,同时

也拥有中国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2.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

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

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

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

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CSS,是中

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

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IBMP5系列AIX运行。

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

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for Unix)模块,负责与AIX

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

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

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统进行处理,

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

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

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权重平均(Weighted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

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以市场价格标

明(Markingto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andoffer);

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地

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减

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

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水

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

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进

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

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

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

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符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

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

制规程》(Custody-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

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系统控制

与系统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

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核心托管团队中,

特设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并设严密的防火墙,以确保客户资

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八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

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人民币份额)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段红涛(代)

电话:86-10-66106114;86-10-66108608

传真:86-10-66107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ltd.com;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卓成文

电话:86-1066596688;86-1066592638

传真:86-1066594568;86-106601687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何兆斌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http://www.bankcom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彭家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5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雄鹏(代)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强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俞罡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8)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冯海峰、费勤国

电话:(86)55165195721;(86)55162667806

传真:(86)55162667661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陆松圣

电话:025-52890919

传真:025-58588273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张梦倩;魏婕;何昕

电话:(86)2258789668

传真:(86)22583165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1)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12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联系人:李文林;高磊

电话:0533-2178888

传真:0533-2163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http://www.qsbank.cc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李丽君

电话:(0769)961122

传真:(86)07692211184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13)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忠

联系人:步凡;吕晓明

电话:(022)28405262

传真:(022)2840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14)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联系人:符仲真;王鸣山

电话:0573-82062680

传真:0573-8203008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jxccb.com/

(15)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黄程亮

电话:020-28302628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http://www.gzcb.com.cn

(16)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邝明

电话:0757-22388888

传真:0757-22388873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http://www.sdebank.com

(17)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联系人:宫萍;陈旭

电话:028-85563910;028-87381771

传真:028-855762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28-666

网址:http://www.cdrcb.com

(1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朱敏军

电话:0512-69868509

传真:0512-65135118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19)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毕秋波

电话:0631-5208116;0631-5236187

传真:(0631)52102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20)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李志文;张健

电话:0351-7812438;0351-6819529

传真:0351-6819898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http://www.jshbank.com

(21)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191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代军

联系人:钟睿

电话:0871-63134664

传真:0871-63126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22)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锡峰

联系人:朱光远

电话:0532-66957767

传真:0532-85933800

客户服务电话:96668(青岛);400-11-96668(全国)

网址:http://www.qrcb.com.cn

(23)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牛洪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1695

传真:0533-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http://www.dzbchina.com/index.jhtml

(2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赵远宽

联系人:吴飞

电话:025-88866792

传真:025-88866660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25)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廖承泰;周奕伶;雷雯;徐伟

电话:0871-65236628;0871-65236562

传真:0871-65236625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http://www.yxccb.com.cn/

(26)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向阳

电话:(86)037185517898

传真:(86)037185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27)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郑文洁;康俊;江扬婧

电话:0592-2078888-6703;0592-2078888-6881

传真:0592-210075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23623

网址:http://www.xib.com.cn

(28)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王叶涛;姚四昆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网址:http://www.aibank.com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朱健(代)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3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广学

电话:010-56052830

传真:010-561182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廖锐锋

电话:0755-82130188

传真:0755-8213345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刘杰

电话:0755-82960432

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3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徐佑军

电话:0086-20-87550265;0086-20-87550565

传真:0086-20-875541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俊锋

电话:0086-10-60838888;0086-755-23835888

传真:0086-10-60836029;0086-755-2383586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3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刘冰

电话:010-80926608

传真:010-809267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3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裴长江

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3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唐玮

电话:010-88085753;010-88085035;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753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3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林朵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3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常伟

电话:0755-81688000;95517;0755-81682555

传真:0755-81688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4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李军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0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4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陈劲

电话:020-38286588;020-83988334;95322

传真:020-38286588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4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徐海军

电话:022-23839177

传真:022-28451999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辉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78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4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网址:http://www.sxzq.com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叶欣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375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4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杨伟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4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商健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4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周钟山(代)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4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朱勤

电话:021-22169914

传真:021-2216996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5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正雄

电话:020-88836888

传真:020-8883663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5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徐晓云

电话:025-58519900

传真:025-833673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52)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焦阳

电话:010-83561000;010-69004556;95399

传真: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cctgsc.com.cn

(5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周慧玲

电话:0351-7219935;0351-4137581

传真:0351-7219950;0351-413758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王捷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5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刁安然

电话:9551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5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储军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5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永梅

电话:010-84183126

传真:010-84183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5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曾颖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屈婳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6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喆;李健

电话:010-59562588;010-59562652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6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官勇华

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6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4

层1.2.3.5.11.12.13.15.16.18至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唐智强

电话:95532;0755-82026722;4006008008

传真:0755-8366186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iccwm.com

(6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罗梦男;姚婉馨

电话:021-23586688;021-23586728

传真:021-23586789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6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35层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高正桥;唐兰;史天瑜;陆佳杭

电话:0451-82337289;021-60963938

传真:0451-82269290;021-609639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6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周洪刚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036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6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栾峦

电话:0871-68898121

传真: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http://www.tpyzq.com

(6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9)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6层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91

传真:010-5953998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http://www.cifco.net/

(70)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05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http://www.cfc108.com/main/index.shtml

(7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席霜红

电话:021-60819926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2)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储开荣(代)

联系人:黄海清

电话:025-52278884

传真:025-869193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

(73)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雷芳

联系人:沈众辉

电话:0731-84409000

传真: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365-058

网址:www.dayouf.com

(74)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97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电话:021-68609700

传真:+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15608193006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7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刘经理

电话:13901020380

传真:010-665739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cn

(7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文雯

电话:13611479647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7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于杨

电话:8565003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7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571-56967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acaijijin.com

(7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

客户服务电话:95017转1转8

网址:txfund.com

(8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86325713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duxiaomanfund.com

(8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8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13636335428

传真:021-80359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aboutus/index

(8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3号仓库整栋(HALO广场一期)4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坤莉

电话:0755-33227222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8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tiantianfunds.com

(8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366962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ehowbuy.net

(8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201-20691983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erichfund.cn

(8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杨翼

电话: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51ifund.com

(8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18601027890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http://www.myfund.com

(9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400-032-5885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91)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郭爱丽

电话:65807370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cifcofund.cn

(92)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02

传真:0571-56028179

网址:jincheng-fund.com.cn

(9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53楼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9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9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9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685629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snjijin.com

(98)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zscffund.com/

(9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index.html

(10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588

传真: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0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6642640

传真:010-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chtfund.com

(10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771061286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jnjijin.com

(103)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0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高静

电话:1580140225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10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80133288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106)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602585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0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5

网址:gomemyj.com

(10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宋楠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g.com.cn

(10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7层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吴翠

电话:5898301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xincai.com

(110)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李振

电话:85610599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4782/65231189

网址:htfund.com

(11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11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6888228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indmoney.com.cn

(11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62680166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s://bjx.66money.com

(11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0411-84396536

网址:taichenghaojiyou.com

(11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021-33323999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

网址:hotjijin.com

(116)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010-51957430

网址:https://www.buyforyou.com.cn/

(1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2021年报)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jigoutong.com.cn

(11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33390

网址:vworks.com.cn

(119)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B座32K

法定代表人:程隆

联系人:陈鹏

电话:156433964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ajcfu.cn

(12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85643600

传真:010-56580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ongdianfund.com.cn

(1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2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708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张缘

电话:025-8771201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dtfunds.com

(1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2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2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李骏

电话:010-89187658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12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卜勇

电话:0411-39027802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2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00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3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258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牛睿君

电话:021-50701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xinglt.com

(13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张彧

电话:010-59053590

传真:010-5905377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33)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邢耀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28-62825388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

网址:niangaobaoxi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朱寅婷

联系电话:(021)23238212

传真:(010)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1季度、

第2季度、第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

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三)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四)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网址: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七)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7-17;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2023-08-21;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1;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8;

5.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2023-09-22;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14;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2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申请的注

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

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

财产外;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责任承担应视主次托管协议的适用法律、

托管资产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而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应得

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存基金的资金

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

当不少于20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比例的其他方

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

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或委托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

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

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

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

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

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估值日15: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

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

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7:00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

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2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

务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