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6-14 10:16:51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05月20日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14日证监许可[2017]2069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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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基金管理人................................................................................................................................10

§4基金托管人................................................................................................................................20

§5相关服务机构............................................................................................................................24

§6基金的募集................................................................................................................................26

§7基金合同的生效........................................................................................................................27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8

§9基金的投资................................................................................................................................37

§10基金的财产..............................................................................................................................47

§11基金资产估值..........................................................................................................................48

§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15基金的信息披露......................................................................................................................57

§16侧袋机制..................................................................................................................................63

§17风险揭示..................................................................................................................................66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1

§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11

§22其他应披露事项....................................................................................................................113

§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4

§24备查文件................................................................................................................................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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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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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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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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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

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次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月

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果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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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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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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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

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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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 Pte.Limited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

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

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

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

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

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

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深圳市高新投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理

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

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

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

床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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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

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

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

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

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

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

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

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现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全联(中国)并购公会常务会长,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

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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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

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研究所所

长,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分析岗,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

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

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

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

关系部董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

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

管、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

执行董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

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证

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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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

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

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

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

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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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何康先生,管理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至今。

何康先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国海证券固定

收益部、大成基金固定收益部、南方基金固定收益部、国海证券金融市场部,历任研究员、

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副总经理;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8月5日,任南方丰元基金

经理;2013年11月28日至2016年8月5日,任南方聚利基金经理;2014年4月25日至2016

年8月5日,任南方通利基金经理;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8月5日,任南方双元基

金经理。2017年6月加入南方基金;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2月26日,任南方聚利基

金经理;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4月29日,任南方双元基金经理;2019年3月25日

至2020年4月29日,任南方鑫利基金经理;2018年5月17日至2020年6月19日,任南

方荣尊基金经理;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2月26日,任南方赢元基金经理;2018年11

月21日至2022年6月24日,任南方吉元短债基金经理;2020年6月19日至2022年7月

22日,任南方荣尊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13日,任南方通利基金经

理;2017年9月21日至2023年2月16日,任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22

年7月25日至2023年9月1日,任南方晨利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基金经理;2023年2月16

日至2023年9月1日,任南方稳利1年持有债券基金经理;2019年2月26日至2023年10

月20日,任南方臻元基金经理;2018年4月12日至今,任南方涪利基金经理;2019年7

月31日至今,任南方恒新39个月基金经理;2020年4月29日至今,任南方远利基金经理;

2022年1月27日至今,任南方通元6个月持有债券基金经理;2023年8月4日至今,任南

方臻利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基金经理;2023年8月30日至今,任南方兴锦利一年定开债券

发起基金经理;2024年2月6日至今,任南方睿阳稳健添利6个月持有债券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

生,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

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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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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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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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

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

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

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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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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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

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

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

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96人,平均年龄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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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

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

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

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

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

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

资产托管银行”。2023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

券时报》“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

银行”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349只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1,607.0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

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

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

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

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

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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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

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

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心是资

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

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

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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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

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

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

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

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

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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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代销机构

南方涪利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潘世友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网址:www.1234567.com.cn

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张仕钰电话:021-60195205传真:021-61101630客服电话:400-032-5885网址:www.leadfund.com.cn

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 王翔联系人: 张巍婧电话: 021-65370077-255传真:021-55085991客服电话:400-820-5369网址:www.jiyufund.com.cn

4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2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吴玲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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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14日证监许可[2017]2069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18年4月

2日至2018年4月9日止,共募集310,002,694.81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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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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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

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日。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果封闭期到期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举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日,即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假设第一个

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8年3月2日,首个开

放期为自2018年3月2日至3月8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3个月的期间,即2018年3月9日至6月10日,以此类推。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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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8.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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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

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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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5%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份额收取不高于1.5%的赎回费,对于认购或

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份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赎回时不收取赎回

费。具体情况如下:

份额持有期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少于7日) 1.5%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多于或等于7日) 0.1%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赎回持有时间少于7日的份额赎

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于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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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160=4,920,275.5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满一个封闭期并在开放期赎回10万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例:某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时间少于7日,

赎回费率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1,525.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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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个人投资者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8.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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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

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

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8.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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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80%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8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8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

回申请。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8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

部分将取消赎回。当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的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该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接受并确认。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8.1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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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5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7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8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1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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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9.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

的限制。

9.3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

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

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

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

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收益率曲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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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

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

交易。

3、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

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5、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

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

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

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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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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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9.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

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门针对债券市场

投资性需求开发的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可以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9.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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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9.8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9.9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9.9.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393,990,885.54 99.53

其中:债券 3,393,990,885.54 99.53

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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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877,572.31 0.47

8 其他资产 7,287.28 0.00

9 合计 3,409,875,745.13 100.00

9.9.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9.9.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9.9.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9.9.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9.9.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9.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85,514,248.20 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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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9,766,377.05 4.70

4 企业债券 787,389,770.82 28.5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51,660,558.47 9.11

6 中期票据 969,426,308.05 35.1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393,990,885.54 122.91

9.9.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49557 21国信05 1,000,000 102,009,210.96 3.69

2 138890 23国君G4 1,000,000 101,591,671.23 3.68

3 148088 22华股03 1,000,000 101,304,602.74 3.67

4 180210 18国开10 900,000 99,018,295.08 3.59

5 149574 21申证08 900,000 91,697,187.94 3.32

9.9.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9.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9.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9.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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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9.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9.9.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9.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9.9.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9.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9.9.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9.11.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的处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9.9.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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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9.9.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287.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87.28

9.9.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9.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10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4.12-2018.12.31 4.78% 0.05% 3.22% 0.07% 1.56% -0.02%

2019.1.1-2019.12.31 5.51% 0.04% 1.31% 0.05% 4.20% -0.01%

2020.1.1- 2.77% 0.07% -0.06% 0.09% 2.83%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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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2021.1.1-2021.12.31 6.33% 0.03% 2.10% 0.05% 4.23% -0.02%

2022.1.1-2022.12.31 2.43% 0.06% 0.51% 0.06% 1.92% 0.00%

2023.1.1-2023.12.31 4.52% 0.03% 2.06% 0.04% 2.46% -0.01%

2024.1.1-2024.3.31 1.27% 0.03% 1.35% 0.06% -0.08% -0.03%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30.98% 0.05% 10.93% 0.06% 20.05%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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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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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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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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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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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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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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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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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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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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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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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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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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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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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0、办理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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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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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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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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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

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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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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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

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

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持仓债券的规模可以大于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因市场利率波动、信用利差变

化等因素造成本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大于普通开放式债券型基金的风险。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4、定期开放机制的风险

(1)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

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

的日历日期可能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

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3)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

成本。

5、发起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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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6、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据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

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在本基金成立三年后,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继而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

继续存续。

7、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3个月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

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纯债

基金,配合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受申购与赎回的冲击更小,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

基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

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

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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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8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8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

接受其基金总份额8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8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当在同一

个开放期内的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该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证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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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额

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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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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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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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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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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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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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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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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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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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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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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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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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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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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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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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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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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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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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

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

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

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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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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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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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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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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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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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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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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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

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

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

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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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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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

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五)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

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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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

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

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如适用)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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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

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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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

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

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

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

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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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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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产实行严

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

产;

7、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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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

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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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户

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

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

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

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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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

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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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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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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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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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在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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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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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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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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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2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4-17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2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1-10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9-26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6-14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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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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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涪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