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14 14:21:27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1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1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 基金代码 003407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A类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03407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C类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03408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F类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0825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1月13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陈静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5年7月1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如基金合同生效当年/基金份额增设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
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A类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1,000,000 0.60% 普通投资群体
1,000,000≤M<5,000,000 0.30% 普通投资群体
M≥5,000,000 1,000元/笔 普通投资群体
M<1,000,000 0.06% 养老金客户
1,000,000≤M<5,000,000 0.03% 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0,000 0.80% 普通投资群体
1,000,000≤M<5,000,000 0.40% 普通投资群体
M≥5,000,000 1,000元/笔 普通投资群体
M<1,000,000 0.08% 养老金客户
1,000,000≤M<5,000,000 0.04% 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N<7天 1.50% -
7天≤N<60天 0.30% -
N≥60天 0.00% -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C类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30天 0.30%
N≥30天 0.00%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F类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天 1.50%
N≥7天 0.00%
注:C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3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C类 0.40% 销售机构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F类 0.01%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75,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为由基金整体承担的年费用金额,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年金额为当年
度预估年费用金额,非实际产生费用金额,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其中,当年度指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所在年度,预估年费用金额可能因具体更新时点不同存在差异。
3、管理费、托管费为最新合同费率。
4、销售服务费(如有)为最新合同费率,不含费率优惠。
5、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A类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44%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C类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84%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F类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45%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
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
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三、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2、管理风险;3、信用风险;4、操作和技术风险;5、合规性风险;6、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
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4日
证监许可【2016】211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
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
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景顺长城基金官方网站[www.igwfmc.com][客服电话:400-8888-606]
1、《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