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0619更新)
2024-06-19 10:12:28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619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9]1906号
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5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前海开源黄金ETF或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前海开源黄金ETF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前海开
源黄金ETF通过投资于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其投资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联接基金风险、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黄金现货合约价格波
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政策变更风险和不可抗力等风险。
本基金为前海开源黄金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前海开源黄金ETF来实现投
资目标,前海开源黄金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投资黄金现货合约来实现投资目标。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人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
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可以在二级市场上
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业绩表现上,虽然本基金与目标ETF投资目标相同,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法、
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
出现差异。
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黄金ETF,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
平与黄金相似,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
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未经审
计)。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0
九、基金的投资............................................................59
十、基金的财产............................................................6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6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7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7
十六、风险揭示............................................................83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1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二十三、备查文件.........................................................11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
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目标ETF或前海开源黄金ETF: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4、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投资目标的目标ETF,紧密跟
踪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的表现,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
联接基金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黄
金品种
42、黄金现货合约: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上海黄金交
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在黄金交易所其他黄金现货挂盘合约
43、黄金账户: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用于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的
账户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李强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何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筹资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法规处、机构监管处、基金监管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副局长(挂职),前海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兼任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局长助理、汇丰前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会长、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世纪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2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原仁知城市运营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公司董事。
王兆华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
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
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北京万盛
祥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方天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
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
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SHI SHA(沙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经济系本科和硕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
校园(SUNY at Stony Brook)经济学博士学位。国籍:美国。曾任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
研究所研究员,纽约大通银行、荷兰银行助理、副总裁、董事,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董
事、执行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际事务高级顾问等职。现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帝
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区外部顾问,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龚方雄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物理学学士、运筹学及经济学硕士,费城坦普尔大学物
理学硕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港。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席主管,摩根大
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
资主席,摩根大通中国投资银行主席。现任方雄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恒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前海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金鉅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
所长。现任职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Qing Li(李庆)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博士,北
京大学数学学士,曾入选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美
国Lehman Brothers股票自营交易部研究员,美国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基金经
理,美国Tykhe Capital LLC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美国SAC Capital Advisors投资组合基
金经理。现任美国量化投资基金公司Siencecast Management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ARGONAUT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建
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叮当健康(9886.HK)独立非执行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Terence 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
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
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
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Samuel T.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
大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25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2015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
金,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基金经理。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基金事务部负责人(兼)。
曾媛媛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2014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交易部总监。
汤力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青国际出版集团法务部主任,汤
森路透法律集团产品培训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2013年11月
起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艳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第三
方渠道部总监。
崔宸龙先生,监事,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年11月至2017
年8月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部负责人、首席ESG官、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先后任职于长江证券,任营运管理总部
业务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曾任西部证券信用业务部高级经理、零
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监、深圳深南路营业部
总经理。2020年加入开源证券,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部总经理。
孙达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先后任职于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任土
木工程师;曾任北京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
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
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辰健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西北服务中心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监;深圳证券通信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
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厚琼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
任武汉市无线电厂技术员、南方证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监。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信息技
术部经理,汉唐证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
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总裁助理。2016年6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
士。曾任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
7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
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2014年2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谢屹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3
日、梁溥森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至今、孔芳女士,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
3日至今。
梁溥森先生,中山大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基金基金核算部;2015年6月加盟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20年5月7日至今,
任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14日
至今,任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5日至今,任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2日至今,任
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MSCI中
国A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梁溥森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孔芳女士,北京语言大学学士。2010年7月至2020年11月任职于中衍期货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产品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咨询部主管等职务;2020年11月加盟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21年6月3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3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孔芳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崔宸龙、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
强。曲扬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王厚琼、刘静、章俊、何崴、李炳智、史延、吴
彦、林悦、易千。王厚琼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章俊为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副主席,何崴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席,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秘书。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杨德龙、李赫、肖立强。邱杰为FOF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李赫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秘
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制度管理制
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机构设置及部门基本职能制度和销售管理制度等;第三个
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
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
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
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
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和合规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负
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系统的开
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标的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定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度合规专项考核。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
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
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
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
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
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
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
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
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微信小程序:前海开源基金
官方APP:前海开源基金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9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649898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1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5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86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6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1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9,16-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N1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2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2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2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2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1号楼中国长城资产大厦12-16层/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9-20楼/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2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7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80-8528 网址:www.igesafe.com
2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海银金融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31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铭丰大厦4层401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2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3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7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3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8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40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48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4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puzefund.com
51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1、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52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11层1105单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
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021-6537-0077 网址:www.jigoutong.com;www.jiyufund.com.cn
5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5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5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60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服电话: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61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筹建中)
62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4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6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66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国际商务中心B座20楼 法定代表人:周锋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67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7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72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1806 法定代表人:戴媛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7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4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3-1801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8224-888 网址:www.jfzinv.com
75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76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D栋3层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simuwang.com
7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9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80 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亿利生态广场)1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689-7859 网址:www.haofunds.com
8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2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8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8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7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88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8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0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甘卫斌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vanho.cn
91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92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9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9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98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
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9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0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2-2座7层、B2座一层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B座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10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02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10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0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0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06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107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楼中欧基金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罗炜
电话:(0755)83181579
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耿亚男
经办会计师:沈兆杰、耿亚男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14日证监许可[2019]1906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20年4月
7日至2020年5月8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227,466,346.68份,利息结转份额
59,613.14份,合计227,525,959.82份,募集户数2,871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20年5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20年6月1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
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
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
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额及账户最低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00万 0.60%
100 万≤ M <300万 0.40%
300万 ≤ M <500万 0.20%
M ≥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或相关公告。
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一:某投资人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60%,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0.60%)=79,522.86元
申购费用=80,000-79,522.86=477.14元
申购份额=79,522.86/1.0800=73,632.28份
即:投资人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则其可得到73,632.28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二:某投资人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80,000.00/1.0800=74,074.07份
即:投资人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则其可得到74,074.07份C类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D(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D<366 0.10%
D≥366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除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外,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D(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D≥7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对应的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元
赎回费用=10,880.00×0.10%=10.88元
赎回金额=10,880.00-10.88=10,869.1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69.12元。
举例四: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元
赎回费用=10,88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880.00-0.00=10,8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5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80.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
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过程中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
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6月15日起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12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6月15日起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12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投资,紧密跟踪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
实盘合约价格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
黄金品种。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
的方式或交易所买卖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投资。根据投资人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
本基金将综合目标ETF的流动性、折溢价率等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
切跟踪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的表现。其中本基金参与目标ETF二级
市场交易将基于基金管理人对一二级市场折溢价率、二级市场流动性、综合成本、上海黄
金交易所市场交易特征等研究和分析制定适当的交易策略。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90%+人
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10%
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终止交易或者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流动
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
准价格时,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黄金ETF,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
平与黄金相似,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ETF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异,基金规
模变动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黄金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除上述(1)、(2)、(7)、(9)、(10)情形之外,因证券、黄金市场波
动、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从事黄金租赁。
(八)其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
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0.00 0.00
- 其中:股票 0.00 0.00
2 基金投资 119,751,880.61 92.75
3 固定收益投资 2,030,803.84 1.57
- 其中:债券 2,030,803.84 1.57
- 资产支持证券 0.00 0.00
4 贵金属投资 1,341,300.00 1.04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96,367.75 3.95
8 其他资产 886,194.45 0.69
9 合计 129,106,546.6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30,803.84 1.57
2 央行票据 0.00 0.00
3 金融债券 0.00 0.00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0.00 0.00
4 企业债券 0.00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0.00 0.00
6 中期票据 0.00 0.0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0.00 0.00
8 同业存单 0.00 0.00
9 其他 0.00 0.00
10 合计 2,030,803.84 1.5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88 22国债23 20,000 2,030,803.84 1.5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u99.99 Au99.99 3,000 1,341,300.00 1.0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黄金ETF 交易型开放式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9,751,880.61 92.8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基金。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2.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0,308.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229.11
3 应收股利 0.00
4 应收利息 0.00
5 应收申购款 663,656.81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其他 0.00
8 合计 886,194.45
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5.14-2020.12.31 -1.50% 0.91% 2.20% 0.91% -3.70% 0.00%
2021.1.1-2021.12.31 -4.69% 0.70% -3.64% 0.68% -1.05% 0.02%
2022.1.1-2022.12.31 7.96% 0.64% 8.88% 0.63% -0.92% 0.01%
2023.1.1-2023.9.30 7.21% 0.66% 8.07% 0.64% -0.86% 0.02%
2020.5.14-2023.9.30 8.66% 0.72% 15.87% 0.71% -7.21% 0.01%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黄金现货合约的估值
(1)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
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
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本基金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收益分配发生的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交割费、过户费及仓储费;
11、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
费用等);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
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规则;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2、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的相关
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收
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前海开源黄金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
持较高的前海开源黄金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前海开源黄金ETF的净值波动而
波动,前海开源黄金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
关注前海开源黄金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买卖或申购赎回前海开源黄金ETF来实现投资目
标,由于前海开源黄金ETF主要投资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
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3、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投资,紧密跟踪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
实盘合约价格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下因素可能会导致基金的投
资组合与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之间产生偏离:
(1)目标ETF与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偏离。
(4)基金的日常费用(包括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所产生的偏离。
(5)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离。
4、黄金现货合约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合约,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的波动,产生系统性风险。
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影响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包括黄金生产、加工商库存的变动或对冲行为、各
国
央行购买和出售黄金储备的行为,以及主要黄金生产国黄金生产成本的变动等因素;
(2)投资者对通胀水平的预期;
(3)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及汇率水平的变动;
(4)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5)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
5、募集失败风险
在本基金目标ETF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
险。
6、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终止交易或者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
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会有一定调整,以反映新的业绩比较基
准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
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8、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
(二)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黄金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
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为保护份额持有
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将严格监控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并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内部制度,最大程度地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
资安排。
(三)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
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四)不可抗力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可能导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
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
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申请和办理
黄金现货合约租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6)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0)调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
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ETF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行使与目标ETF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ETF持有人大会召集权、参加ETF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目标ETF份额不少于目标ETF总份额的10%的,可对目标ETF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权。
如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出具
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
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ETF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
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
有人做出选择。
3、《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投资品种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品种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
黄金品种。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基金托管人对本条款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
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ETF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异,基金规
模变动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黄金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除上述(1)、(2)、(7)、(9)、(10)情形之外,因证券、黄金市场波
动、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上海
黄金交易所市场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共同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
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黄金账户的开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黄金账户。账户预
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刻制的印章。
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该账户,亦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2)交易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资产开立独立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上
海黄金交易所的清算、结算工作。
(3)资产的保管
基金黄金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在获取黄金账户当日持仓余额及交易回报数据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通过对上海黄金
交易所开立的黄金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核对来履行保管职责,因上海黄金交易所自身原因造
成资产损失的除外。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及交易保证
金和清算准备基金的保管。
本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仅能用于支付本基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
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回清算款,不得向其他任何账
户划付资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均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5、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
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
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
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
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由于
基金托管人的过错而导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前海开源电子直销系
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要,通
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类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
子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
收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
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由于基金投资人
提供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可能造成对账
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
关信息查询、核对或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微信查询系统、APP查
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qhkyfund
微信小程序:前海开源基金
官方APP:前海开源基金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和
APP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
定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
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或“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领薪情况如
下:
本公司王雅琴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
开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5日披露的公告:
2023-10-2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0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前海开源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3-09-27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09-1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09-04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前海开源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3-09-04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3-08-3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1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7-2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1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前海开源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3-05-1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05-04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04-2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2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3-3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官方电子直销交易平台APP名称的公告
2023-03-31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2-08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3-01-2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13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通知
2022-12-30前海开源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12-28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部分销售机构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2-12-16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网、客服呼叫中心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通知
2022-12-13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2-12-08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网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通知
2022-11-1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2-11-11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前海开源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2-11-1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网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通知
2022-11-08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
件
2、《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