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2号)
2024-06-20 10:39:16
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
月12日证监许可【2018】9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0月2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
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ETF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ETF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
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
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
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
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分股停牌风险及标的指数
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
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开展集合申购业务,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成份券为对价申购本
基金。参与集合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将面临集合申购业务的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6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4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6
五、相关服务机构..............................................................31
六、基金的募集................................................................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9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十一、基金的投资..............................................................71
十二、基金的业绩..............................................................85
十三、基金的财产..............................................................86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8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4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9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98
十九、风险揭示...............................................................10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4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9
二十六、备查文件.............................................................150
一、绪言
《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央企结
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6、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
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1、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
结算及相关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
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
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
算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3、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
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
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6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
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
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
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
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七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
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常
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行业
新联会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
理。自2011年09月26日起至2014年01月06日担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2012年08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兼任"上证50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08月29日起至2021年01月07日兼任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
05月22日起至2016年04月25日兼任"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01月07日起至2018年03月07日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01月14日起至2018年03月07日兼任"银华恒生中
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09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兼
任"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息科技量化
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09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
兼任"银华文体娱乐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1月
18日起至2021年06月18日兼任"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10月22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03月21日兼任"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3月19日起兼任"银华MSCI
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6月05日起至2022年
08月05日兼任"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2年02月18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吴伟、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养老金
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
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
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
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
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
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指定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
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
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
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2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4)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客服电话 956006 网址 http://www.lczq.com
(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客服电话 95547 网址 www.hfzq.com.cn
(2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2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https://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2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30)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客服电话 400-821-1357 网址 http://www.huajinsc.cn
(3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3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蒋燕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朱燕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18】
968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2018年10月12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份7,228,891,78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165户。
(二)基金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0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月15日发布《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于2019年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终止基金
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
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
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包括“场外实物申购赎回”和“场内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其
中,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场内申购赎回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并且,本基金可开展集合申购业务,允许投资人以单只或多只
成份券为对价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将分别编制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T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在当日开市前公告。其中,场内申购赎回清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在开放集合申购时,
本基金将公布集合申购清单。
(一)场外实物申赎模式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
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
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年1月1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
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
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
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
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
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
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其办
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
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日,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人办
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于T+2日内进行清算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
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
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
则执行,且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
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
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
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
资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
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
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
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人的申购、提高基金
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
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
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在通过“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来控制可以现金替代比例的前
提下,如无特殊情况,将除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和“禁止现金替代”情形以外
的股票设置为“可以现金替代”。采用可以现金替代时,应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
场套利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
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
理人在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
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
在T+2日内收取替代金额。
在T+1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3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3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
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3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1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
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3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1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
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和交收在T+3日后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1日
起第2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
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
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
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场外实物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场外实物申购赎
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
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所提供的标的指
数成份证券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
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T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
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
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相关规则调整。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
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
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59
标的指数代码: 000860
基金类型 跨市场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18776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3277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00
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否开放赎回: 是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200000000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000039 中集集团 700 允许 10.00% 深圳市场
… … … … … … … …
603126 中材节能 100 允许 10.00% 上海市场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要求在场外实物申
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
当日申请份额超过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
现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
现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
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场外实物申
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场内申赎模式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
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年10月21日起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
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投资人通过深交所赎回获得的
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
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
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
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
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
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且基
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
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
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
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
资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场内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
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场内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场内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
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
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
排,在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
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
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
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
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场内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A.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
须”。
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当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
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B.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沪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先用
深市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
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
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
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
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
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
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
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
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
规定的为准。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设置可以
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
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
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
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
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
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现金替代折
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
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
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
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深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交所申
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
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
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
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部分证券,T日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
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
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
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
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
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C.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
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
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设置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场
内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场内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
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
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
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相应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
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
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59
目标指数代码: 000860
基金类型: 跨市场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5930.9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1039454.1元
基金份额净值: 1.0395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2506.9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85.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1000000.00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0.00元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01只(含"159900"证券)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500000000份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500000000份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0 必须 0.00% 0.00% 880382.8 680295.8 深圳市场
000039 中集集团 700 允许 10.00% 深圳市场
000050 深天马 0 必须 0.00% 8604.00 8604.00 深圳市场
… … … … … … … … …
600006 东风汽车 0 必须 0.00% 0.00% 2280.00 2280.00 上海市场
… … … … … … … … …
603126 中材节能 100 允许 10.00% 30.00% 上海市场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要求在场内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
申请份额超过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
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场内申购赎回清单无法
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场内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场
内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场内申购赎回清单无法
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场内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场
内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场内申购赎回清
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集合申购
本基金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
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
响的前提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有权以集合申购清单或集合申购公告等形式设定成份证券的具体条
件。
2、集合申购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集合
申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合申购。
具体的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3、集合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公布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
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暂停集合申购或申购业务的除
外。
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后,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届时公布的集合申购清单。
4、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在符合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投资人方可办理集合申购业务。
对于不符合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的集合申购业务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4)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集合申购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
投资人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
资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
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
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
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
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申购
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和
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6、集合申购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
控制,并通过集合申购清单等方式公告。
(3)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规定用以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人的集合申购申请接
受后将使当日单只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7、集合申购
的对价和费用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集合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证券及其
他对价。集合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人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
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投资人在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8、集合申购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集合申购清单的内容
T日集合申购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每只可接受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标志、溢价比率、可接受数量上限、基金份额净值、集合申购份额
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证券对价相关内容
集合申购清单将公告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每一只成份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
简称以及该只成份证券满足最小申购单位及其溢价比率所需要的证券数量。
集合申购清单成份股信息的每一行对应着投资人进行一个最小申购单位的集合
申购所需提供的证券对价信息。
(3)溢价比率
溢价比率是指投资人在集合申购过程中,除按照集合申购清单中最小申购单位
备足等价的成份证券之外,还需根据一定的比例额外交付相应数量的成份证券。根
据溢价比率计算的需额外交付的成份证券数量已包含在集合申购清单的证券数量
中。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投资人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对集合申购证券
进行组合调整的实际价格(包含证券买卖价格及交易费用等)可能与该投资人集合
申购时的参考价格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预先确定
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集合
申购证券处理程序,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4)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
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T+1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人
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
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人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T+10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
易费用,下同)和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
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算,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证
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
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T+10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基金管理人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
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人的款项
或每个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T+10日日终仍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
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
T+10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人的
款项或每个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
卖出或赎回。若因投资人所提交的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
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
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人无法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人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
应成份证券和款项。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5)单只证券可接受数量上限
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规定用以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人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
使当日单只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6)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
集合申购清单仅用于投资人在办理基金集合申购时参考,不作为计算IOPV的依
据。
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2023-XX-XX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159959
T-1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单位净值(单位:元)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T日内容信息
集合申购上限 无
最小申购单位(单位:份) ****
集合申购的允许情况 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溢价比率 可接受数量上限
……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为准。
9、拒绝或暂停集合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本基金当日集合申购总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集合申购申请。
(2)本基金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达到该证券集合申购数量上限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使用该证券集合申购的申请。
(3)当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出现流动性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
性以及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4)集合申购申请不符合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合同、相关公告、投资人承
诺、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他减持相关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集合申购申
请。
(5)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的情形。
10、除本部分另有约定外,集合申购投资人的赎回业务办理适用本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赎回规则与流程。
11、集合申购业务在申购方式、申购对价收取、申购清单编制、退补款计算方
法及账务处理和清算交收等方面与一般申购业务存在差异,投资人应当按照本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
12、投资人参与集合申购,应当遵守证券减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及时履行
因集合申购导致的份额减持所涉信息披露等义务。
13、集合申购业务的未明确事宜,应遵循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或业务规范以及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定。若市场情况发生变
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集合申购的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其它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2、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新的申购方式,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新的申
购方式,相关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原则、费用等相关事项于新的
申购方式开始前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六)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如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
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联接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
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可
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股指期
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长期停牌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
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
金经理将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构建本基金实际的
投资组合,以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本基金将根据
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
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内,尽量缩小跟踪
误差。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做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成份股替代等方式对相关指数成份股进行调
整。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
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2、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提高投资效率,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更好地实现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股指期
货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
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
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
险的发生。
(1)研究: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
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
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
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
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
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跟踪误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
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
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
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8)、(9)、(1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可调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央企结构调
整指数。
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该指数以国资委下辖央企上
市公司为待选样本,综合评估其在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投入、国际业务发展等
方面的情况,选取其中较具代表性的企业的股票构成样本股,反映央企结构调整板
块在A股市场的整体走势。本基金以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为标的指数,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选用以上业绩
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标的指数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如下: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
指数简称:结构调整
英文名称:CSI Central-SOEs’Structural Reform Index
英文简称:SOEs’Structural Reform
指数代码:000860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
后20%的证券;
2)从样本空间内剩余的国务院国资委及其管理央企集团实际控制或能施加重
大影响的上市公司中,分别将属于国民经济重要领域、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行
业,符合央企兼并重组方向,以及归属于央企改革试点集团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
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剔除过去两年扣非净利润均为负的上市公司证券;
4)对剩余待选样本的市值规模、股东权益回报、红利支付水平、科技创新投
入、国际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打分,并对这五个方面得分分别进行标准化处理,
最后将五个标准化值以30%、10%、20%、30%、10%的权重求和得到综合得分;
5)基于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优先选取各行业龙头企业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再从剩余待选样本中,依次选取综合得分最高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直至样本总数
达到100只,且单一行业样本数量不超过10只。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
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
经是否高新技术企业调整后的自由流通市值加权,单个国务院国资委及其管理央企
集团实际控制的高新技术企业样本权重不超过5%,其它样本权重不超过3%,且单个
行业权重不超过10%。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
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每次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20%。定期调整设
置
缓冲区,排名在80名之前的新样本优先进入;排名120名之前的老样本优先保
留。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
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
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www.csindex.com.cn)免费查询指数
信息。
当标的指数在成份股临时调整或者定期调整后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时,
基金管理人将向指数编制机构提出修改要求,协商解决方案。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
数编制机构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当指数编制机构被依法取消指数编制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或者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首先应当以维持原有编制方案不变为原则,寻找其他指数编制机构承接原
标的指数的维护工作,尽量避免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造成实质性影响。如
果其他指数编制机构确实无法或不同意对原标的指数进行维护工作,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07,147,667.02 98.03
其中:股票 2,807,147,667.02 98.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326,115.91 1.97
8 其他资产 216,891.43 0.01
9 合计 2,863,690,674.36 100.00
注:股票投资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94,532,862.90 10.31
C 制造业 1,119,017,140.60 39.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1,006,340.52 9.84
E 建筑业 236,497,710.70 8.2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261,927.15 1.7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41,347,563.24 18.96
J 金融业 147,355,422.20 5.16
K 房地产业 62,557,470.81 2.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330,256.66 1.8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726,351.00 0.3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463,970.00 0.4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07,097,015.78 98.29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016.92 0.0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36.72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651.24 0.00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415 海康威视 3,854,898 123,973,519 .68 4.34
2 600406 国电南瑞 5,036,381 122,585,513 .54 4.29
3 000625 长安汽车 6,222,325 104,535,060 .00 3.66
4 600036 招商银行 2,879,719 92,726,951. 80 3.25
5 600900 长江电力 3,560,259 88,757,256. 87 3.11
6 000063 中兴通讯 3,133,581 87,708,932. 19 3.07
7 002230 科大讯飞 1,708,653 83,245,574. 16 2.91
8 601088 中国神华 2,068,762 80,867,906. 58 2.83
9 600028 中国石化 11,927,748 76,218,309. 72 2.67
10 601857 中国石油 7,107,143 70,218,572. 84 2.46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1559 中集环科 1,315 21,250.40 0.00
2 301489 思泉新材 128 10,291.20 0.00
3 688657 浩辰软件 101 6,536.72 0.00
4 603062 麦加芯彩 126 5,256.72 0.00
5 603273 天元智能 178 4,218.60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1,877.6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013.7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16,891.4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1559 中集环科 21,250.40 0.00 新股流通受限
2 301489 思泉新材 10,291.20 0.00 新股流通受限
3 688657 浩辰软件 6,536.72 0.00 新股流通受限
4 603062 麦加芯彩 5,256.72 0.00 新股流通受限
5 603273 天元智能 4,218.60 0.00 新股流通受限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差异。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9.02% 1.14% 13.06% 1.22% -4.04% -0.08%
2020年 15.81% 1.41% 13.10% 1.43% 2.71% -0.02%
2021年 19.32% 1.08% 15.16% 1.10% 4.16% -0.02%
2022年 -15.06% 1.21% -17.84% 1.23% 2.78% -0.02%
2023年 2.56% 0.93% -0.03% 0.95% 2.59% -0.02%
2018年10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6.61% 1.16% 22.78% 1.20% 3.83% -0.0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
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
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
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
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
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
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0、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如指数编制机构作为使用许可方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变更费率的,本项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调整。
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1)、当E小于等于100亿元
H=E×年费率A/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费率A=万分之
三。
(2)、当E大于100亿元
H=[100×年费率A+(E-100)×年费率B]/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费率A=万分之
三,年费率B=万分之二。
上述计算公式中H和E的计算结果精确到分,如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对许可使用费
计算结果精确位数有调整,将从其调整。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计费
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费。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式另有约
定的,从其最新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
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
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后的5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
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
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
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
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
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
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
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
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
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
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
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
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
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
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
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
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
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7、退市风险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
场交易的风险。
8、提前终止基金合同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本基金将自动终止基金合
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9、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因此,投
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
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0、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
11、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
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
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
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12、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3、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ETF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足
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发
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4、集合申购业务的风险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或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
集合申购申请,从而导致集合申购失败。
基金的集合申购清单中,对可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范围和成份券数量进行了
限定,因此,投资者在进行集合申购时,可能存在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或证券数量
与集合申购清单不符,导致集合申购全部或部分失败的风险。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收到的
成份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
待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行承
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参与集合申购的投资者需承担前述证券调仓成本。
(3)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
对于集合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
不得卖出或赎回,可能使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影响投资收益。
(4)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因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
资人无法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的交收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和款
项。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成份券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
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导致投资者集合申购
的最终份额不是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投资者面临集合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无法全部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5)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基金
被替代证券的买入成本或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投
资者存在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6)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对集合申购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等进行变更的风险。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
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
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
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6、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
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
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1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
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20、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动性
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的风险。
21、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当指数编制机构被依法取消指数编制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将导致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22、成份股停牌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或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可能出现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
风险。
23、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可能因为成份股临时调整或者定期调整后不再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向指数编制机构提出修改要求,协商解决方案。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有可能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
方面造成影响,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24、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
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
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
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
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
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
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
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
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
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
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
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
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
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五)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可能面临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人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跟踪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
要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其投资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为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该指数反映的是流动性较强和规模较大的央企改
革相关股票的股价的综合变动,其整体流动性在中国股票市场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
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防范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限
于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估值被暂停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
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
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
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
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
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
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标的指数更名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
(7)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
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
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
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
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
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
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可
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股指期
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d、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j.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k.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h、i、j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调
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
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
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
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
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
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
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网下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对于网上现金认购,在认购结束后由发售协调人
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认购专户。网下股票认购结束,登记机构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
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为15年。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咨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基金公告、基金净值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