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0 10:58:59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06-19

送出日期:2024-06-20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 基金代码 161815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A 下属基金代码 161815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C 下属基金代码 021694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12-06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0-12-20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李宜璇 2017-12-25 2013-08-01

陈悦 2021-12-27 2006-09-01

其他 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抗通胀LOF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的投资”章节。

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为投

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

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ETF,跟踪单个

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

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ETF或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以跟

踪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通常情况下不采用卖空策略,也不使用资金

杠杆。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为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

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

挂钩债券的ETF或债券型基金的主题投资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

分析决策系统,综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同时结合“自下而

上”的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的投资策略优化组合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有效管理资金头寸,并适时

地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和汇率避险。

业绩比较基准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投资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基金中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A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M<50万元1.60%场内、场外

50万元≤M<200万元1.00%场内、场外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500万元0.50%场内、场外

500万元≤M 1,000元每笔场内、场外

N<7天1.50%场外

7天≤N<365天0.50%场外

365天≤N<730天0.30%场外

730天≤N 0%场外

N<7天1.50%场内

7天≤N 0.50%场内

N<7天直销业务中的养老

赎回费1.50%

金客户

7天≤N<365天直销业务中的养老

0.125%

金客户

365天≤N<730天直销业务中的养老

0.075%

金客户

730天≤N直销业务中的养老

0%

金客户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C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N<7天1.50%场外

赎回费

7天≤N 0%场外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8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35%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A -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C 0.40%

审计费用 5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相关服务机构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

费、信息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

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2.25%

银华抗通胀主题(QDII-FOF-LOF)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2.65%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

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五大类: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

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

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风险。境外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

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2.投资商品类基金的风险:

(1)商品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1)存在与跟踪的商品或者商品指数表现存在差异性的

风险,涉及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特殊风险。商品类基金的收益来源主要是现货价格收益率

(Spot Rate)、滚动收益率(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

寸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Cash Yield)三种。因

此,由于需要在期货合约到期进行移仓,那么当商品市场呈现contango(即远期期货合约价

格高于近期期货合约价格)的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与其跟踪的指

数或者商品的价格走势不一致的现象。2)商品类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商品

类基金将会投资于商品衍生工具,例如商品类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等。运用此类金融工具的相

关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信贷风险及流动性风险;(2)具有代表性的商品ETF投资所面临的

风险:A.黄金ETF风险;B.石油ETF风险;C.农产品ETF风险。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

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

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4.外汇兑换风险:外汇兑换风险

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所投资国家的货币计价,汇率变动

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

益。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

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