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2024-06-21 10:26:06

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8】545号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以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等章节,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

为2024年6月2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九、基金的投资.............................................................................................................................58

十、基金的业绩.............................................................................................................................69

十一、基金的财产.........................................................................................................................7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9

十七、风险揭示.............................................................................................................................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9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6

二十四、备查文件.........................................................................................................................97

附件一.............................................................................................................................................97

附件二...........................................................................................................................................110

一、绪言

《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

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

4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

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先后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

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姚伟浩先生,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

富管理及基金分销部主管及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姚伟浩先生在瑞银工作逾9年,负责

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年8

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年4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

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

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

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尤宏业先生,硕士研究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

员、安信证券农业分析师/高级宏观分析师;201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养老金投资中心投

资总监、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2023年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2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裕文先生,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2月21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孔令兵女士,2020年12月7日至2022年1月1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单文先生,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2月27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

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

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8月

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

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担

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及发展战略,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

年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

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

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

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

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

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

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

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

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

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

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

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

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

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

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

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

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

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

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

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

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

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

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

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

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段红涛(代)

电话:86-10-66106114;86-10-66108608

传真:86-10-66107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ltd.com;http://www.icbc.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彭家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5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雄鹏(代)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强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俞罡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陆松圣

电话:025-52890919

传真:025-58588273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7)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黄程亮

电话:020-28302628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http://www.gzcb.com.cn

(8)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孙蕾;袁池渤

电话:0416-3220075;010-65300575

传真:0416-3220003;010-65300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9)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姜春洁

联系人:魏菲菲;袁丽童;陈帅;王天姝

电话:0451-85706153;0451-85706349

传真:0451-85706153;0451-87117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10)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王叶涛;姚四昆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网址:http://www.aibank.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朱健(代)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广学

电话:010-56052830

传真:010-561182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廖锐锋

电话:0755-82130188

传真:0755-8213345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刘杰

电话:0755-82960432

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徐佑军

电话:0086-20-87550265;0086-20-87550565

传真:0086-20-875541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俊锋

电话:0086-10-60838888;0086-755-23835888

传真:0086-10-60836029;0086-755-2383586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裴长江

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唐玮

电话:010-88085753;010-88085035;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753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常伟

电话:0755-81688000;95517;0755-81682555

传真:0755-81688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李军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0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辉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78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叶欣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375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杨伟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正雄

电话:020-88836888

传真:020-8883663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2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徐晓云

电话:025-58519900

传真:025-833673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2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周慧玲

电话:0351-7219935;0351-4137581

传真:0351-7219950;0351-413758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2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王捷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2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刁安然

电话:9551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2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曾颖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3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喆;李健

电话:010-59562588;010-59562652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8楼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宋真真;张晓强

电话:0591-88500419;021-20655122

传真:021-206550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3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罗梦男;姚婉馨

电话:021-23586688;021-23586728

传真:021-23586789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周洪刚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036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3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席霜红

电话:021-60819926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刘经理

电话:13901020380

传真:010-665739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cn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文雯

电话:13611479647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3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571-56967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acaijijin.com

(4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

客户服务电话:95017转1转8

网址:txfund.com

(4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86325713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duxiaomanfund.com

(4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4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13636335428

传真:021-80359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aboutus/index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3号仓库整栋(HALO广场一期)4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坤莉

电话:0755-33227222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tiantianfunds.com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366962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ehowbuy.net

(4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201-20691983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erichfund.cn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杨翼

电话: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51ifund.com

(5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18601027890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400-032-5885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52)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郭爱丽

电话:65807370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cifcofund.cn

(5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53楼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5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5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5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685629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snjijin.com

(5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4936808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8

网址:gesafecn.com

(5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zscffund.com/

(6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588

传真: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6642640

传真:010-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chtfund.com

(6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771061286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jnjijin.com

(63)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高静

电话:1580140225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6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80133288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66)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602585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0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5

网址:gomemyj.com

(6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宋楠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g.com.cn

(6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7层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吴翠

电话:5898301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xincai.com

(70)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李振

电话:85610599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4782/65231189

网址:htfund.com

(7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7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6888228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indmoney.com.cn

(7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62680166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s://bjx.66money.com

(7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0411-84396536

网址:taichenghaojiyou.com

(7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021-33323999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

网址:hotjijin.com

(76)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010-51957430

网址:https://www.buyforyou.com.cn/

(7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2021年报)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jigoutong.com.cn

(7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85643600

传真:010-56580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ongdianfund.com.cn

(7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https://www.yingmi.cn/

(8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81)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李骏

电话:010-89187658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8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卜勇

电话:0411-39027802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8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00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258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牛睿君

电话:021-50701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xinglt.com

(8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张彧

电话:010-59053590

传真:010-5905377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88)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邢耀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28-62825388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

网址:niangaobaoxian.com

(8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赵国栋

电话:86-10-63633333

传真:86-10-66575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http://www.e-chinalife.com

其中,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销售本基金A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华敏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华敏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8】

545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01月2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

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万 1.5% 0%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

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5%

30天≤Y<1年 0.50% 30天≤Y 0%

1年≤Y<2年 0.30%

Y≥2年 0%

注:Y为持有期限,1个月指30天,1年指365天。

4、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

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7天且小于30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7天且小于30天,假设赎

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75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A类基金份

额余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C类基金份

额余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

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

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本基金已于2024年4月17日起开始办理转换转入投资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9年01月25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配置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控制组合

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通过优选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标的

和沪深两市优质上市公司,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最大化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港股

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

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国内及香港证券市

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

平。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在市场上涨阶段中,

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选择策略

(1)红利股初选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历史分红记录、分红率、分红预期等指标,来对A股、存

托凭证和港股通投资标的进行筛选。具体选股标准包括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上市公

司,即符合本基金对“红利股”的选股标准:

1)过去三年内至少存在二次分红记录,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2)过去1年的年度股息率不低于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收益率;

3)预期公司具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股利收益。

(2)红利股精选

在红利股初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式,,精选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增长潜力,且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本基金将主

要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1)定性分析:

①公司治理能力:具有稳定派息能力,且派息率较高的公司普遍具有较高的公司治理能

力,优秀的资本配置能力,并长期愿意与投资者分享回报。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

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a.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b.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c.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d.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

e.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

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②自由现金流产生能力:自由现金流是决定公司内在价值的重要因素;稳定且增长的派

息反映公司的业务模型在其所属行业,及经济周期内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本基金将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所处行业和商业模式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考察公司的自由现金流的产生能力。

③盈利能力:股息盈利可预见性强的公司能有效降低风险,提升估值。对企业盈利能力

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

性、稳定性;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

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

评判,筛选出具有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3)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

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

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

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

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

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

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

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

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

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

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获取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

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

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

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

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

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

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

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

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

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

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

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

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受上述限制;

(1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9)、(21)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0%×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30%×沪深300红利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在所有符合“沪港通”

及“深港通”候选资格的恒生综合指数成分股中,选择50只拥有连续3年派息记录的高股

息低波动证券作为成分股,以其净股息率加权的方式计算比重,每只成分股的比重上限设定

为5%,是反映可通过港股通买卖的香港上市高股息低波动证券的表现的指数。

沪深300红利指数以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股息率最高的50只股票为成分股,采用股

息率作为权重分配依据,以反映沪深300指数中高股息率股票的整体表现。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

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适时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追求相对稳

定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对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沪深300红利指数、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分别赋予30%、30%和4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配置理念和投资特性。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

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42,128,758.15 90.75

其中:股票 442,128,758.15 90.7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098,500.06 8.23

8 其他资产 4,960,172.56 1.02

9 合计 487,187,430.77 100.00

注: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215,225,121.95

元,占期末资产净值比例为45.16%。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994,738.65 1.0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3,439,565.38 34.2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354,762.14 11.8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9,836.06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21,636.37 0.4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6,903,636.20 47.6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Communication Services - -

非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 -

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Staples - -

能源 Energy 14,959,760.00 3.14

金融 Financials - -

保健 Health Care - -

工业 Industrials 32,072,864.50 6.73

信息技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

材料 Materials - -

房地产 Real Estate - -

公用事业 Utilities 168,192,497.45 35.29

合计 215,225,121.95 45.16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902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 6,176,302 25,816,942.36 5.42

2 600795 国电电力 4,978,458 25,141,212.90 5.28

3 00916 龙源电力 4,980,005 24,750,624.85 5.19

4 01193 华润燃气 1,088,600 24,624,132.00 5.17

5 601816 京沪高铁 4,741,500 23,802,330.00 4.99

6 00694 北京首都机场股份 10,863,886 23,357,354.90 4.90

7 02688 新奥能源 418,464 22,873,242.24 4.80

8 600004 白云机场 2,120,700 21,376,656.00 4.49

9 00836 华润电力 1,228,840 20,337,302.00 4.27

10 0107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 5,095,730 19,363,774.00 4.06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828.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13,597.8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745.7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960,172.56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2018年12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

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工银红利优享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12.25-2018.12.31 0.03% 0.01% -0.02% 0.22% 0.05% -0.21%

2019年 13.39% 0.78% 10.37% 0.56% 3.02% 0.22%

2020年 17.57% 1.28% -3.73% 0.78% 21.30% 0.50%

2021年 8.12% 1.54% 1.22% 0.56% 6.90% 0.98%

2022年 -24.08% 1.42% -2.12% 0.72% -21.96% 0.70%

2023年 -5.05% 0.73% 2.66% 0.53% -7.71% 0.2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4.31% 1.20% 12.35% 0.63% 1.96% 0.57%

工银红利优享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12.25-2018.12.31 0.02% 0.01% -0.02% 0.22% 0.04% -0.21%

2019年 12.59% 0.78% 10.37% 0.56% 2.22% 0.22%

2020年 17.10% 1.28% -3.73% 0.78% 20.83% 0.50%

2021年 7.69% 1.54% 1.22% 0.56% 6.47% 0.98%

2022年 -24.39% 1.42% -2.12% 0.72% -22.27% 0.70%

2023年 -5.43% 0.73% 2.66% 0.53% -8.09% 0.2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1.59% 1.20% 12.35% 0.63% -0.76% 0.57%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8年12月25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和港股通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放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国债期货、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

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2次。

若基金在每半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高于1.1500元,且当日各类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高于0元,则以当日为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金额不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在15个工作日

之内进行收益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

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

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

等内容。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

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

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

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

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2、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始前阶段,当每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连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3)汇率风险

当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市场股票的,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

汇率,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

(5)境外市场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受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

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临面临一定风险。

2)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通过港股通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

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

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港股通标的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

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其他风险

当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

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4、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市场风

险随之上升;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

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性对较低,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等流动性风险;科创

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个股存在退市

风险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5、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7、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

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

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市场主要为香港股票市场(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和境内A股市场,从全市

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港股的投资风险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总体而言,两地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

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

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1季度、

第2季度、第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

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三)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四)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网址: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七)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2023-05-26;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7-17;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2023-08-21;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1;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8;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14;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20;

8.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4-17;

9.关于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4-04-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港股

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股票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

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受上述限制;

(1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9)、(21)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

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

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